Re: [請益] 新辦門號 一直接到舊用戶催款通知

看板consumer作者 (強哥)時間17年前 (2007/01/12 23:36), 編輯推噓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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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假定中華電信有依照規定之時限釋出(不論是ivysky說的兩年,還是sggs 說的半年),於此種情況下,華電並沒有換號碼給消費者的義務,畢竟以華電的 業務量及經營模式的考量之下,它都不會知道原使用者之所以不再使用此號碼的 原因為何。中華電信並無故意或過失,則何來必須承擔一個為第三人造成之原因 而更換號碼的不利益呢?(縱此不利益極小,然亦非華電之義務。)當然,如華 電未依時限釋出門號,本有過失,消費者自得請求換號。   所以,如華電有依規定來,那問題不在華電,問題在銀行!   該銀行指稱:「更動資料必須由盧先生本人去申請。」亦即,未來電腦撥號 之催收電話仍會不斷地打進adku的門號,繼續地造成adku的困擾。這顯然不是合 理的說詞,你們銀行把系統設計成無原使用者申請即不得變更的系統,怎可將此 缺失之不利益歸咎於無辜的adku身上?況銀行再怎麼撥出此一催收之電話,亦僅 生浪費電話費之不利益,怎可能因此擾人的行為而真正收到盧先生之欠款?完全 就是損人不利己的腦殘作法。難道不能把系統設計成,經一定階層以上主管之核 准,即得更動資料呢?銀行何有無奈之處?要出來賺錢的難道就可以不管自己的 缺失、只顧自己的方便,然後隨便擾民嗎?   上段是提供當事人罵一罵銀行的說法,不過,請找到主管來罵。小小的客服 人員的職責就是拿來被罵的,你罵他不會有任何用處。   問題更大的在於,銀行這麼做,不是僅僅不合理而已,而且還違法!   違反的法律就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或本法)   見個資法第三條第一款,對於「個人資料」之定義如下: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 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雖然沒有明白地宣示 「手機號碼」也在「個人資料」的範圍中,但從本款之概括條款「其他足資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觀之,輔以上述例示之情形可推知,「手機號碼」亦是重要非公 開且足資識別該個人資料的資料之一,自應囊括在「個人資料」的範圍中,始符 合本法之立法精神。   再來,見同條第七款第二目,對於「非公務機關」之定義如下:醫院、學校 、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很明顯地,本案中打電話來 打擾adku的眾銀行們,當然皆屬此處之金融業,為本法規範之對象,顯無疑義。   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 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二 與當 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三 已公開之資料 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四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 利益者。五 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換言之,在本案可以這麼說:銀行對於adku的個人資料(手機號碼),如果 沒有特定目的,又沒有符合下列五種情況的話,就不能進行蒐集或電腦處理!看 看十八條各款的規定,(一)雖原號碼使用人盧先生借錢時也同意給銀行蒐集其 個人資料的權利,但是,現在的當事人是adku,adku又沒同意你擁有這個門號資 訊等於adku自己所有的權利!當事人不同意,顯然不符合第一項的除外規定。( 二)adku與眾銀行們並沒有任何的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且這件事根本就有害於 當事人的重大利益,自然不符合第二款的除外規定。(三)門號本來就不是已公 開的資料,故不符合第三款除外規定。(四)顯然不是,不用解釋。(五)「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的意思是說,依 照「非公務機關」相關的法規(如電信法、私立學校法、金融法等)或是其他法 律,如果有特別規定說,「非公務機關」可以蒐集使用個人資料的話,才是合法 的作法,否則一律是違法的作法的意思。我不知道金融法規中有無這種規定說, 銀行們可以明知該號碼使用人已易主,還允許銀行擁有該號碼,並可不斷打擾無 辜後使用者的權利。但我相信,不會有法律這麼無理,讓銀行合法地做這種腦殘 的事!   再來,或許你會問說,違法又怎樣?有處罰嗎?如果銀行明知有侵害到adku 的個人資料之隱私,還不停止侵害的話,那麼就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本文的 適用:「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要怎麼賠?同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 第五項之規定。」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又是什麼呢?羅列於下:(法律好麻煩XD 但就是要耐心點看!)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同條第三項:「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四項:「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 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同條第五項:「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 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總之,在本案中,銀行違法擁有adku之個人資料,且違法地打擾其生活之安 寧,造成其精神上之痛苦,致生非財產上之損害,得本於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本文及第二項之規定,以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被害人若有非財產上之精神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理由,配合同條第三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 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之最低額作為請求標準,若銀行再不改善,未刪去adku之個 人資料,還頻頻來電打擾,則adku得依本條起訴該銀行,要求最低額二萬元之精 神賠償!   另外,不只民事上要賠你,銀行可能會有刑責!根據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 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不過這點只是拿來嚇 嚇他們的XD,畢竟這種事小,大概還也不至於構成本條之罪。)   不過打官司曠日廢時,建議adku將上述資料精簡濃縮後,先寄發存證信函警 告其已違法,並已開始蒐證,要求其停止侵權之行為,以免訟累。這樣他們就不 會再吵你了。(不過寫存證信函也總得花些錢,要不然就去盧華電換門號吧XD)   以上。我好累。    ※ 引述《adku (╮(╯_╰)╭)》之銘言: : 12月的時候我在中華電信心辦了一隻門號, : 可是後來卻感到非常非常困擾~"~ : 剛開使用的幾天只是收到簡訊, : 內容都是復x銀行通知盧xx先生信用貸款未繳款來催收的,   銀行名稱就不用打XX了,有打沒打我都猜那是復華銀行,只是造成閱讀的 障礙而已。盧先生的話只打出姓氏而保留本名,則是正確的做法。因為一個是企 業經營者,如果你講的一切屬實,他們本來就必須為自己的缺失而負責,也讓消 費者公評及思考這個企業值不值得存款貨款的一個機會。 : 幾乎每天都有一封,後來又收到一兩家不同銀行的簡訊,一樣是找這位盧先生... : 真的很煩哪, : 這陣子變成都是銀行親自打電話給我,每次都要說明,我覺得好煩, : 而且有一次兩點多了,我睡得正舒服又有電話打來, : 又是找盧先生的... : 很氣很煩,我也只能一次又一次告知電話那頭的對方, : 這隻手機是我新辦的,我不是你要找的人我也不認識他... : 我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有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解決?? : 剛才又接到不知道哪家銀行打來的, : 我請他在盧先生的資料上面幫我做更動, : 可是他也說...更動資料必須由盧先生本人去申請, : 他只能幫我做備註,但是撥號是電腦撥號以後電話還是會打給我... : 我知道銀行也很無奈,中華電信大概也沒辦法幫我解決吧... : 這種情況下,想請問各位... : 到底有沒有辦法讓我不再收到這些電話阿阿阿!!!!.... : 我真的覺得很煩~"~,尤其是他常常在我上課時打來......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42.122

01/13 00:14, , 1F
我不知還能說啥,就只有推了(  ̄ c ̄)y▂ξ
01/13 00:14, 1F

01/13 00:40, , 2F
不是還沒考完...XD
01/13 00:40, 2F

01/13 01:53, , 3F
今天下午才寄出,不知有沒有機會,延一天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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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wk: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01/13 07:59

01/13 07:59, , 4F
大推 請借我轉去生活法律版
01/13 07:59, 4F

01/13 13:15, , 5F
我每天也都會上生活法律板 如果那邊有人問類似問題我自己再
01/13 13:15, 5F

01/13 13:16, , 6F
轉過去即可 況本文並無明示可轉錄 可以先請刪文 不好意思~
01/13 13:16, 6F

02/01 15:31, , 7F
嗯,轉錄文章應經原作同意,或請原作自行轉錄文章,比較好.
02/01 15:31,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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