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開課前退費新制有利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原名稱:臺中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府法規字第0950045799號令修正第26條及第29條條文
第二十六條 補習班收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習班於學生報名時,得預收約定費用,預收費用不得超過約定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其餘費用,學生應於開課日前全部繳清。
第二十九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離班者,補習班應於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六十日前離班者,補習班於將已繳納費用扣除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
用總額百分之五後之餘額全部退還。但所扣除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二、實際開課日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前離班者,補習班於將已繳納費用扣除當期開班約定
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十後之餘額全部退還。
三、實際開課日第七日至第一日前離班者,補習班於將已繳納費用扣除當期開班約定實際
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全部退還。
四、實際開課日起第二天上課前離班者,補習班於將已繳納費用扣除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
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後之餘額全部退還。
五、實際開課第二天後,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前離班者,補習班於將已
繳納費用扣除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後之餘額全部退還。
六、實際開課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後離班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
退還。
前項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及其他費用。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應發給成品。
來源:http://www.tccg.gov.tw/message/tccg/376590000AUC00000/376590000AUC30000
/.download/445ec55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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