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企管碩士刷卡紅利賺百萬 銀行、碩士互控

看板consumer作者 (請問甚麼)時間18年前 (2006/01/11 22:05), 編輯推噓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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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企管碩士刷卡紅利賺百萬 銀行、碩士互控 : 台東地院一位法官指出,法律未規定不能與親友有商業交易行為,也未規定賣出去的商 : 品不能再買回來,基於「私法自制、契約自由」的精神,這位碩士刷卡消費,轉售商品 : 給親友再買回,每筆消費均足額清償,未對這家銀行造成直接利益損害,且銀行也從中 : 收取手續費,看不出有意圖獲取不正利益或虛構不實交易。至於,她依雙方契約獲取紅 我覺得這位法官的理由很好笑 如果基於私法自治(制為誤寫)、契約自由,那詐欺行為大概就不成罪 因詐欺而簽下契約,那就撤銷就好,又何必論罪? 用民法觀點來解釋刑法,真是令人不敢苟同 客觀上,把商品反覆與特定人交易,可見其主觀意思便不是真的「買賣」 怎會看不出虛偽的主觀故意? 另一個重點是,對銀行是否有損害或有不正利益 由於銀行的重點在於真實交易以獲取點數,點數本身即是對於消費費用之折扣 以非真實交易詐取點數,怎能說不對銀行造成直接利益損害? 而商品在消費市場中價格有不同的變化 自己賣給親友,再以原價賣給自己,實際上跟自己賣給自己無異 此種自己操控價格,以獲取固定折扣 焉能說沒有不正利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0.80.197

01/12 01:08, , 1F
這個在Law板有相關討論 可以去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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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9:12, , 2F
更何況Y小姐自己承認他賣給親友再買回是為了衝紅利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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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中信拿剪報去打官司,誰贏誰輸還很難說(但我猜他不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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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5:27, , 4F
不過我記得親友是公開拍賣.所以有其他人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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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全部都再原價賣給Y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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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道德上有爭議.但若拍賣那部份沒有問題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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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小姐是照著中信的規則走.若中信規則訂不好.那也是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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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 就像有廠商標錯價. 仍應以標錯的價格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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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9:49, , 9F
這是掩人耳目的手法,其實調通聯記錄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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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訂規則是真實消費,而楊某某是「假消費」,且操控價格
01/13 19:51, 10F
文章代碼(AID): #13nH2GQ9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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