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企管碩士刷卡紅利賺百萬 銀行、碩士互控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企管碩士刷卡紅利賺百萬 銀行、碩士互控
: 台東地院一位法官指出,法律未規定不能與親友有商業交易行為,也未規定賣出去的商
: 品不能再買回來,基於「私法自制、契約自由」的精神,這位碩士刷卡消費,轉售商品
: 給親友再買回,每筆消費均足額清償,未對這家銀行造成直接利益損害,且銀行也從中
: 收取手續費,看不出有意圖獲取不正利益或虛構不實交易。至於,她依雙方契約獲取紅
我覺得這位法官的理由很好笑
如果基於私法自治(制為誤寫)、契約自由,那詐欺行為大概就不成罪
因詐欺而簽下契約,那就撤銷就好,又何必論罪?
用民法觀點來解釋刑法,真是令人不敢苟同
客觀上,把商品反覆與特定人交易,可見其主觀意思便不是真的「買賣」
怎會看不出虛偽的主觀故意?
另一個重點是,對銀行是否有損害或有不正利益
由於銀行的重點在於真實交易以獲取點數,點數本身即是對於消費費用之折扣
以非真實交易詐取點數,怎能說不對銀行造成直接利益損害?
而商品在消費市場中價格有不同的變化
自己賣給親友,再以原價賣給自己,實際上跟自己賣給自己無異
此種自己操控價格,以獲取固定折扣
焉能說沒有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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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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