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關於網路拍賣兩三問...

看板consumer作者 (請進 consumer 板)時間20年前 (2006/01/11 01: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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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7000 (t7000￾N ￾  N￾)》之銘言: : 我也想藉由此標題問個相關問題 : 假使我在拍賣上購買一商品 : 但是選擇用面交方式完成交易 : 這樣還有沒有七天退貨的權利? : 謝謝   如果直接不考慮任何其他的可能性而適用法律,那麼管他是郵寄還是面交, 總之透過網路拍賣而有符合消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就有七日內退貨的權利。   然而我個人會再細分去探討,也就是「在面交時是否有詳細檢視商品機會」 將會影響到可否適用七日猶豫期之規定。   消保法之所以給予消費者一個可不負任何理由即可解約退貨的理由是在於: 因為在訪問買賣時可能會因為不好意思拒絕他人,或是甚至是在半推半就而非出 於本意而被強迫消費;在郵購買賣時可能會因為只看到型錄上、網路上、購物電 視台上的照片而購買,然而貨到之後才發覺跟之前看到的相差太多;基於上述的 原因才給予消費者七日內可無條件退貨。也就是說,如果在網路上下標而以實際 上面交的方式交易之時,如果賣方將該商品交由買方仔細詳盡地檢查並仍給予其 考慮是否購買的機會的情況下,買方也確實仔細詳盡地檢查並經過考慮後仍決定 要向賣方購買該物,已無上述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造成消費者不利之處,故若仍 給予消費者七日猶豫期,則可能已造成其權利之濫用。所以在我個人的見解之下 ,如有上述的要件該當時,則不應再給予消費者七日內退貨的權利。   但是在我的設想之下,恐怕要該當於我所定的條件的機會是微乎其微,因為 如果未將網拍上的小賣家定義為企業經營者時,這一切皆是幾乎不可能發生。因 為只有小賣家會願意進行面交,任何稍微大一點的賣家以及任何公司,大概都是 不可能以面交的方式來交易的,所以除非把所有賣家都定義成消保法十九條中所 謂之企業經營者,否則沒有適用之餘地。   最後我要說的是,我不是法官,我不是行政院消保官,我不是學者,連消基 會我都不如一萬倍,所以我個人的見解當作參考即可,如果錯誤也請各位指正。 -- 消費者◢██ ◢██ ◢█◢◢██ ◢◢█◢███◤◢██ 站起◢◤◢◤◤◢◤◤█◤◢◤ ◤◤◢◤◢◤█◤◤ ◢◤◢◤ 來◢◤◢◤◢◤◢◤◢◤██ ◢◤◢◤◢◤◢◤◢◤██◤◤◢◤◤◢ ◢◤◢◤◢◤◢◤◢ ◢◤◤◢◤◢◤◢◤◢◤◢◤ ◢██◤◤消 ██ ██◤◢◤◢◤██◤██◤◢◤◢◤◢◤◢██◤◤◥◣◤費者 ██◤ ██◤█◤█◤ ██◤ ██◤█◤█◤█◤███◤█◤◥█來這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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