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爭取小孩大作戰
民法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第 1089-1 條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
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民訴
第 572-1 條 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
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第 575-1 條 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之事件,法院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
前項事件,法院為裁判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囑
託其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第 579 條 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必要
之假處分。
法院命為前項假處分時,準用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我貼基本法條給你參考
簡單說父母未離婚前子女之親權是共同行使或負擔
離婚後一方如有監護權,他方則享有探視權
所以理論上你目前應共享子女親權
但假如你是提起離婚訴訟附帶請求子女親權酌定(沒看過訴狀所以以下只是推測)
則法院目前於判決離婚前先下假處分裁定
依此裁定內容推測法官心證似乎已傾向將監護權判給媽媽,你則擁有探視權
所以法官判給你的不過是你基本應有的權利,不必特別覺得他公正或高興
如果你爭不到監護權就要盡量爭取最大可能的探視權利
社工來探訪時假裝自己是成熟穩重可靠的爸爸
隱藏自己的真面目,不要對他說些"我要看你底牌"或"介紹你買房"之類的話
探視小孩同上,目標是讓小孩不排斥跟你出去
所以儘一切方式賄賂及收買小朋友的心
另外建議本文可轉BabyMother,Law,PttLifeLaw等版尋求版友意見及爬文搜尋
基本上PO這裡大概只有我會認真回你
以上的專業意見外面就值好幾萬塊,加上我上班時間的鐘點費
只能說認識我這種有情有義的朋友算是你上輩子修來的福氣
You're a lucky man!!!!
※ 引述《Flamingo (  )》之銘言:
: 各位同學大家好
: 在法官公平的裁決下
: 本人在可以帶小孩出來了
: 1.5月份星期六可以帶小孩出來(須母親陪同)
: 2.6,7月份星期六可以帶小孩出來(不須母親陪同)
: 3.8月份開始1,3,5週可以帶出星期六,日(過夜)
: 這個月會安排社工探視淡水的家
: 不過現在些問題須要大家提出意見
: 1.家裡沒有小孩用品須要採買,請提供清單和採買地點
: (小孩1歲4個月)
: 2.社工訪談時須注意事項
: 3.可以跟小孩快速建立感情的地點(如百貨公司遊樂區,動物園....)
: 4.教育(陪同)小孩時須注意事項
: 5.推薦玩具的採買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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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9.21
※ 編輯: oldgung 來自: 210.69.139.21 (05/0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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