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爭取小孩大作戰

看板cksh74th10作者 (沒瞇過這麼刺激的牌)時間13年前 (2011/05/05 11:18),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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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第 1089-1 條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 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民訴 第 572-1 條 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 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第 575-1 條 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之事件,法院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 前項事件,法院為裁判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囑 託其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第 579 條 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必要 之假處分。 法院命為前項假處分時,準用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我貼基本法條給你參考 簡單說父母未離婚前子女之親權是共同行使或負擔 離婚後一方如有監護權,他方則享有探視權 所以理論上你目前應共享子女親權 但假如你是提起離婚訴訟附帶請求子女親權酌定(沒看過訴狀所以以下只是推測) 則法院目前於判決離婚前先下假處分裁定 依此裁定內容推測法官心證似乎已傾向將監護權判給媽媽,你則擁有探視權 所以法官判給你的不過是你基本應有的權利,不必特別覺得他公正或高興 如果你爭不到監護權就要盡量爭取最大可能的探視權利 社工來探訪時假裝自己是成熟穩重可靠的爸爸 隱藏自己的真面目,不要對他說些"我要看你底牌"或"介紹你買房"之類的話 探視小孩同上,目標是讓小孩不排斥跟你出去 所以儘一切方式賄賂及收買小朋友的心 另外建議本文可轉BabyMother,Law,PttLifeLaw等版尋求版友意見及爬文搜尋 基本上PO這裡大概只有我會認真回你 以上的專業意見外面就值好幾萬塊,加上我上班時間的鐘點費 只能說認識我這種有情有義的朋友算是你上輩子修來的福氣 You're a lucky man!!!! ※ 引述《Flamingo ( ￾  )》之銘言: : 各位同學大家好 : 在法官公平的裁決下 : 本人在可以帶小孩出來了 : 1.5月份星期六可以帶小孩出來(須母親陪同) : 2.6,7月份星期六可以帶小孩出來(不須母親陪同) : 3.8月份開始1,3,5週可以帶出星期六,日(過夜) : 這個月會安排社工探視淡水的家 : 不過現在些問題須要大家提出意見 : 1.家裡沒有小孩用品須要採買,請提供清單和採買地點 : (小孩1歲4個月) : 2.社工訪談時須注意事項 : 3.可以跟小孩快速建立感情的地點(如百貨公司遊樂區,動物園....) : 4.教育(陪同)小孩時須注意事項 : 5.推薦玩具的採買地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9.21 ※ 編輯: oldgung 來自: 210.69.139.21 (05/05 11:59)

05/05 21:14, , 1F
這莫名的熱血是怎麼回事?
05/05 21:14, 1F

05/05 23:40, , 2F
廢耿似乎想爭取鶴爸爸的律師諮商權
05/05 23:40, 2F

05/06 11:53, , 3F
我一向熱心公益,愛護國寶級鶴肉是應該的
05/06 11:53,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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