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六月身心俱疲!承認疏失:不希望官

看板cat作者時間3年前 (2020/11/11 03:10), 3年前編輯推噓42(420140)
留言182則, 35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恕刪) 我覺得在事情真相未明朗前,應該先不急著討論是非對 錯。而這篇回文也不會深究或選邊站,只分享一點愚見 ——不要輕易用「棄養」這個詞。 在動保法,「棄養」所指的是隨意棄置寵物的行為,出 現在第5條第三項。依第32條,寵物由主管機關沒入。  第 5 條  (略)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而另外一個也常常被用「棄養」敘述的行為是「不擬續 養」,依第14條,寵物由公立收容處所等收容。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  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  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略)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略) 所以,不管所謂「棄養」指的是丟門口丟路邊丟山頭或 辦不擬續養,依動保法第14條,寵物的下一個家通常是 收容處所。 回頭來看認養文中,中途以擬人化敘述:「我的媽媽不 要我了……」以及在回應中提到:  “我們通常不會提及棄養者的資訊,但是我們在貓咪  被棄養時收到了前飼主的棄養同意書才接手,也希望  大家不要妄自臆測,希望能夠幫菲月尋找到幸福” 我認為這些並不是很恰當的形容。 不論六月、前業主、中途或新認養人(拜託先不要)間, 貓的所有權究竟歸誰,我認為討論的重點應該是,貓的 去留往返是否符合民法的「贈與」行為——六月是否已 把貓送給前業主?前業主是否再將貓送給中途?中途又 是否有權處分貓?送給認養人? 中途隨意用「棄養者」指謫對方,只會讓問題複雜化。 我知道貓板大多人很愛貓,對飼主的標準比一般人高。 但是,秉持這樣嚴以律己又嚴以待人的態度在貓板或社 團社群外,很容易產生衝突。你也許可以說原飼主不是 理想的飼主或貓奴,但如果沒有違法,也不是棄養者, 那既然決定接手了,認養文、回應或新聲明中對原飼主 的抨擊真的沒有必要。 還是以後認養人簽認養同意書時,也要求中途另簽一份 棄養同意書? -- Sex and violence was never really my cup of tea; I was always more into sax and violin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64.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605035412.A.6C7.html

11/11 03:34, 3年前 , 1F
11/11 03:34, 1F
謝謝

11/11 03:43, 3年前 , 2F
謝謝你懂我想說的,中肯又清晰。
11/11 03:43, 2F
謝謝,雖然我沒有認真看完原文的討論,也沒有想支持 誰,但佩服你辛苦整理,我看到一堆紅字就頭痛。

11/11 06:10, 3年前 , 3F
對 她沒有棄 她只是放置play半年 留給法院判吧
11/11 06:10, 3F
留給法院其實最簡單。問題是貓怎麼辦?繼續送嗎?愛 貓協會帥帥事件再來一次? 雖然不關我這種看熱鬧鄉民的事,但還是希望雙方能先 停止網路放話,以貓的未來照護為題,私下好好談。

11/11 07:25, 3年前 , 4F
一般人說的棄養 = 原本是你所飼養的動物不養了不是嗎?(不
11/11 07:25, 4F

11/11 07:25, 3年前 , 5F
論背後的理由,除了中途的角色)
11/11 07:25, 5F
「棄養 = 原本是你所飼養的動物不養」這句等於把所 有送養(贈與)行為和棄養劃上等號咧,不是很認同。 又為什麼認為中途的贈與行為不涵蓋在內? 我以為一般人所說的棄養是指隨意棄置或送收容所(不 擬續養)這兩種情況。直接把送養跟棄養劃上等號,就 像我文末提的,大概只有被貓統治的人類懂,和正常人 溝通時,這樣說反而容易產生問題。 (以下調查一下,大家覺得送養等於棄養嗎?) 以小三目前的狀況來說(其實不是很適合繼續談個案), 如果有棄養的情況,大概是指六月把貓送到寄養場所後 人間蒸發,拒絕領回,或者前業者收編後,又決定把貓 送交收容所這類狀況。但與目前的資訊看起來不符,所 以我還是覺得用「棄養」來形容不太準確,後頭新聞報 導也繞著這兩個字做文章,討論空間反而是被限縮了。

11/11 07:28, 3年前 , 6F
不過我覺得原文其實可以用原飼主/前任飼主的方式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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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7:29, 3年前 , 7F
不叫棄養的話我想不到要叫什麼了XDD
11/11 07:29, 7F
叫「送養」或寵物「轉讓(動保法用辭)」會不會比較 好吧?棄養畢竟是一個比較負面的詞彙,如果送養後, 飼主、前飼主與貓的生活狀況都變得比較好,我想一律 用「棄養」來怪罪前飼主很奇怪。

11/11 07:52, 3年前 , 8F
樓上:我是原原po,我覺得如果有明確證據確定六月有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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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7:52, 3年前 , 9F
貓咪讓渡給貓旅前業主,才能稱為原原飼主/原飼主吧?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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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7:53, 3年前 , 10F
裡沒要戰,單純覺得大家有種先入為主的偏見,但其實到
11/11 07:53, 10F

11/11 07:53, 3年前 , 11F
目前都還沒看到這個相關證據,不是嗎?
11/11 07:53, 11F
依動保法,飼主也可以單指寵物管領人(非所有人), 一樣要負擔飼主責任,也就是不能棄養等等。所以文章 要怎麼稱呼其實沒那麼重要,大家看得懂就好,反正一 時半刻應該不會有什麼共識,先放寬心吧。 我覺得最可憐的是「新新業者」,員工發聲明曝光自己 公司的名稱和經營狀況,比記者還狠。

11/11 07:56, 3年前 , 12F
那沒事撿貓(貓沒事的那種),然後沒人認養就原放的才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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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7:56, 3年前 , 13F
棄養。某FB社團還有一種叫送養型棄養,按那種定義,中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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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7:56, 3年前 , 14F
也是送養型棄養。相對的,我養了五年,然後送養,也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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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7:56, 3年前 , 15F
我只是中途了五年而已,不是棄養。所以我認同本篇,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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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7:56, 3年前 , 16F
二字不要隨便用,不然板上有些送養文就該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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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8:41, 3年前 , 17F
同意樓上,按中途的邏輯,中途自己在路邊在社團在收容所搶
11/11 08:41, 17F

11/11 08:41, 3年前 , 18F
幼貓,然後以「找不到符合高標準的認養人」名義持續養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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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8:41, 3年前 , 19F
最後小貓養到變大貓還繼續po送養文,這變相是用中途作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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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8:41, 3年前 , 20F
護色合理化隨時棄養,這樣最方便了,說自己是中途,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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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8:41, 3年前 , 21F
跟各種撿到貓的民眾或是收容所優先搶貓,再用中途的姿態長
11/11 08:41, 21F

11/11 08:41, 3年前 , 22F
期保留隨時棄養的權利,這樣以後大家都說自己是中途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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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8:41, 3年前 , 23F
誰要承認有認養。昨天才在社團看到一個撿到貓的民眾本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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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8:41, 3年前 , 24F
在開放認養,後來跟其他人道歉說貓中途要來「接手」所以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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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8:41, 3年前 , 25F
時停止開放認養,看來以後認養都說是自己是中途要「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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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8:41, 3年前 , 26F
最方便。
11/11 08:41, 26F
大概清楚樓上兩位想表達的,我也不喜歡不恰當的原放 或餵養行為,不過我不想公親變事主啊!拜託盡量不要 開地圖炮,先不要討論異常中途的情況。

11/11 09:30, 3年前 , 27F
法律上有沒有"中途"這種角色真的值得玩味
11/11 09:30, 27F
沒有,這是肯定的,所以身份跟一般飼主一樣。因此, 法律上不會出現一般人送養跟中途送養不同的解釋。

11/11 09:57, 3年前 , 28F
戰中途並不會讓貓在旅館待了半年的事情消失
11/11 09:57, 28F
沒有要戰中途,我自己是感謝中途先收小三這件事。 貓在旅館待半年這件事,我覺得還有許多切入點可以討 論,例如,留學或外派到進出檢疫比較繁瑣的國家,選 擇不帶貓出去,隔海相望一年半載也是常見的事。半年 間(剛好六個月),六月(不想繼續談個案啊)沒有表 現積極想接回貓的態度的確容易召來非議,但我還是強 調,用棄養形容不精準,反而讓問題複雜化。

11/11 10:47, 3年前 , 29F
真的愛貓的就會對貓好,不愛貓的簽一堆也不會對貓好
11/11 10:47, 29F

11/11 10:48, 3年前 , 30F
一堆撿到貓就PO文再要求簽文件,只是好到所謂的"中途"
11/11 10:48, 30F
還有 120 則推文
還有 29 段內文
11/12 11:04, 3年前 , 151F
方都希望貓有好的歸宿),就算是兩年內提告前業主侵權行為
11/12 11:04, 151F

11/12 11:04, 3年前 , 152F
、不法管理、侵占,然侵占成立也只能要求金錢賠償,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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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04, 3年前 , 153F
返還貓。
11/12 11:04, 153F
這些可能都對,但我覺得興訟訴訟的部份讓兩造雙方去 處理吧。

11/12 11:04, 3年前 , 154F
你就結果去回推中途評論不當,卻沒有考慮當下三方認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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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04, 3年前 , 155F
有嚴重落差,而中途是很明確的跟前業主(前飼主)取得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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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04, 3年前 , 156F
所有權、也跟前飼主確認六月不要貓一說。事後諸葛去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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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04, 3年前 , 157F
情未明瞭不宜評論,但當時情況很明瞭就是有一隻貓快被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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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04, 3年前 , 158F
收容所,中途沒事幹嘛接手養一隻有飼主的貓?如果中間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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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感謝員工和中途暫時安置照護小三,負擔飼主責任, 針對這一點我從沒批評過。我不敢妄加評論的是關於貓 的所有權,主要原因是事態不明朗,評論容易不客觀。

11/12 11:04, 3年前 , 159F
月沒表明不要貓,那就是前業主問題很大,這就是為什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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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04, 3年前 , 160F
簽棄養同意書,為保障接手人取得所有權,同理你去跟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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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04, 3年前 , 161F
領養認養一樣可以主張對方要簽棄養同意書,對於不能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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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04, 3年前 , 162F
跟你討論合約內容的中途,就不用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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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違法行為,不會有什麼同意書; 不擬續養:申請切結對象為各地主管機關,貓入所;      https://bit.ly/2GTyfc1(台北市作業要點) 轉讓:最常見的合約形式是認養合約書,由原飼主和飼    主簽訂,貓交付新飼主。 可能的話,我還是希望能把這些分清楚。

11/12 11:31, 3年前 , 163F
推樓上coco大
11/12 11:31, 163F

11/12 11:49, 3年前 , 164F
推coco大
11/12 11:49, 164F

11/12 14:02, 3年前 , 165F
推coco大~說得真好,讚!
11/12 14:02, 165F

11/12 14:05, 3年前 , 166F
推coco大
11/12 14:05, 166F

11/12 14:06, 3年前 , 167F
六月如果沒有不管那隻貓的事實 前業主(據說是她朋友
11/12 14:06, 167F

11/12 14:07, 3年前 , 168F
為什麼會說出 "六月不管這隻貓了"還簽了棄養同意
11/12 14:07, 168F
謝謝以上各位加入討論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2/2020 15:32:03

11/12 15:51, 3年前 , 169F
11/12 15:51, 169F

11/12 16:10, 3年前 , 170F
推coco大
11/12 16:10, 170F

11/12 17:03, 3年前 , 171F
推cocoa
11/12 17:03, 171F

11/12 17:03, 3年前 , 172F
cocogg QQ
11/12 17:03, 172F
我也要推cocogg大

11/12 17:11, 3年前 , 173F
正常人絕對不會將有主的貓說要送收容所 更何況還是
11/12 17:11, 173F

11/12 17:11, 3年前 , 174F
先前確定有主的貓!還付錢!!
11/12 17:11, 174F
主人親送收容所的都有,不是嗎? 不談個案,我另外引申一點,特寵法有明訂特寵業負責 人和專任人員不得棄養或將不擬續養動物送收容所,有 相關情形,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 大概不怕申請審核的特寵業者才會付諸行動吧。(謎之 聲:拾獲送交?)

11/12 17:20, 3年前 , 175F
抱歉,我可能辭不達意,我說的意思是在標題這個個案上,
11/12 17:20, 175F

11/12 17:20, 3年前 , 176F
目前看來只有送貓給前業主的那一方有利而已!
11/12 17:20, 176F
我想我懂你的意思了。畢竟中途擔任救援一樣的角色, 不時還被他人訕笑,的確是個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再 加上確保貓的所有權關係著貓的照護條件,以及將來認 養人的權利。我可以理解中途堅持貓的所有權,卻沒有 任何得利的心情。 不過,像我前面提的,民事裁判可能完全不管這些,變 得中途得另外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 我記得clyanal大也是中途吧,感謝你一直耐心的回應 和分享。

11/12 19:06, 3年前 , 177F
覺得那些急著罵的網友很無聊 會在這個板的相信都是愛
11/12 19:06, 177F

11/12 19:06, 3年前 , 178F
貓如愛子女 但不要把這種這種觀念強加在別人身上 真
11/12 19:06, 178F

11/12 19:06, 3年前 , 179F
的回會讓人很反感
11/12 19:06, 179F

11/12 19:06, 3年前 , 180F
管她是怎樣 她都有幫貓找到居所 有人照顧 也活得很好
11/12 19:06, 180F

11/12 19:06, 3年前 , 181F
又不是隨便丟不管死活
11/12 19:06, 181F

11/12 19:07, 3年前 , 182F
至於後續也等事證都明確了 才能確定吧
11/12 19:07, 182F
對公眾人物要求比較高吧?算演藝人員的職業風險。還 有可能因為個案有些灰色地帶,變成了全民參審,不然 前些日子的虐待案還沒燒成這樣。不過,不要變成謾罵 人身攻擊,能帶出一些思考辨析,也不是壞事。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3/2020 14:54:18
文章代碼(AID): #1VgkMKR7 (c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