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六月身心俱疲!承認疏失:不希望官
(恕刪)
我覺得在事情真相未明朗前,應該先不急著討論是非對
錯。而這篇回文也不會深究或選邊站,只分享一點愚見
——不要輕易用「棄養」這個詞。
在動保法,「棄養」所指的是隨意棄置寵物的行為,出
現在第5條第三項。依第32條,寵物由主管機關沒入。
第 5 條
(略)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而另外一個也常常被用「棄養」敘述的行為是「不擬續
養」,依第14條,寵物由公立收容處所等收容。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
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
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略)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略)
所以,不管所謂「棄養」指的是丟門口丟路邊丟山頭或
辦不擬續養,依動保法第14條,寵物的下一個家通常是
收容處所。
回頭來看認養文中,中途以擬人化敘述:「我的媽媽不
要我了……」以及在回應中提到:
“我們通常不會提及棄養者的資訊,但是我們在貓咪
被棄養時收到了前飼主的棄養同意書才接手,也希望
大家不要妄自臆測,希望能夠幫菲月尋找到幸福”
我認為這些並不是很恰當的形容。
不論六月、前業主、中途或新認養人(拜託先不要)間,
貓的所有權究竟歸誰,我認為討論的重點應該是,貓的
去留往返是否符合民法的「贈與」行為——六月是否已
把貓送給前業主?前業主是否再將貓送給中途?中途又
是否有權處分貓?送給認養人?
中途隨意用「棄養者」指謫對方,只會讓問題複雜化。
我知道貓板大多人很愛貓,對飼主的標準比一般人高。
但是,秉持這樣嚴以律己又嚴以待人的態度在貓板或社
團社群外,很容易產生衝突。你也許可以說原飼主不是
理想的飼主或貓奴,但如果沒有違法,也不是棄養者,
那既然決定接手了,認養文、回應或新聲明中對原飼主
的抨擊真的沒有必要。
還是以後認養人簽認養同意書時,也要求中途另簽一份
棄養同意書?
--
Sex and violence was never really my cup of tea;
I was always more into sax and violin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64.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605035412.A.6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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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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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雖然我沒有認真看完原文的討論,也沒有想支持
誰,但佩服你辛苦整理,我看到一堆紅字就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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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給法院其實最簡單。問題是貓怎麼辦?繼續送嗎?愛
貓協會帥帥事件再來一次?
雖然不關我這種看熱鬧鄉民的事,但還是希望雙方能先
停止網路放話,以貓的未來照護為題,私下好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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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 = 原本是你所飼養的動物不養」這句等於把所
有送養(贈與)行為和棄養劃上等號咧,不是很認同。
又為什麼認為中途的贈與行為不涵蓋在內?
我以為一般人所說的棄養是指隨意棄置或送收容所(不
擬續養)這兩種情況。直接把送養跟棄養劃上等號,就
像我文末提的,大概只有被貓統治的人類懂,和正常人
溝通時,這樣說反而容易產生問題。
(以下調查一下,大家覺得送養等於棄養嗎?)
以小三目前的狀況來說(其實不是很適合繼續談個案),
如果有棄養的情況,大概是指六月把貓送到寄養場所後
人間蒸發,拒絕領回,或者前業者收編後,又決定把貓
送交收容所這類狀況。但與目前的資訊看起來不符,所
以我還是覺得用「棄養」來形容不太準確,後頭新聞報
導也繞著這兩個字做文章,討論空間反而是被限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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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送養」或寵物「轉讓(動保法用辭)」會不會比較
好吧?棄養畢竟是一個比較負面的詞彙,如果送養後,
飼主、前飼主與貓的生活狀況都變得比較好,我想一律
用「棄養」來怪罪前飼主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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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動保法,飼主也可以單指寵物管領人(非所有人),
一樣要負擔飼主責任,也就是不能棄養等等。所以文章
要怎麼稱呼其實沒那麼重要,大家看得懂就好,反正一
時半刻應該不會有什麼共識,先放寬心吧。
我覺得最可憐的是「新新業者」,員工發聲明曝光自己
公司的名稱和經營狀況,比記者還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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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清楚樓上兩位想表達的,我也不喜歡不恰當的原放
或餵養行為,不過我不想公親變事主啊!拜託盡量不要
開地圖炮,先不要討論異常中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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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是肯定的,所以身份跟一般飼主一樣。因此,
法律上不會出現一般人送養跟中途送養不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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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戰中途,我自己是感謝中途先收小三這件事。
貓在旅館待半年這件事,我覺得還有許多切入點可以討
論,例如,留學或外派到進出檢疫比較繁瑣的國家,選
擇不帶貓出去,隔海相望一年半載也是常見的事。半年
間(剛好六個月),六月(不想繼續談個案啊)沒有表
現積極想接回貓的態度的確容易召來非議,但我還是強
調,用棄養形容不精準,反而讓問題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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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可能都對,但我覺得興訟訴訟的部份讓兩造雙方去
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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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感謝員工和中途暫時安置照護小三,負擔飼主責任,
針對這一點我從沒批評過。我不敢妄加評論的是關於貓
的所有權,主要原因是事態不明朗,評論容易不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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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違法行為,不會有什麼同意書;
不擬續養:申請切結對象為各地主管機關,貓入所;
https://bit.ly/2GTyfc1(台北市作業要點)
轉讓:最常見的合約形式是認養合約書,由原飼主和飼
主簽訂,貓交付新飼主。
可能的話,我還是希望能把這些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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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以上各位加入討論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2/2020 15: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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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推cocogg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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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親送收容所的都有,不是嗎?
不談個案,我另外引申一點,特寵法有明訂特寵業負責
人和專任人員不得棄養或將不擬續養動物送收容所,有
相關情形,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
大概不怕申請審核的特寵業者才會付諸行動吧。(謎之
聲:拾獲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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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懂你的意思了。畢竟中途擔任救援一樣的角色,
不時還被他人訕笑,的確是個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再
加上確保貓的所有權關係著貓的照護條件,以及將來認
養人的權利。我可以理解中途堅持貓的所有權,卻沒有
任何得利的心情。
不過,像我前面提的,民事裁判可能完全不管這些,變
得中途得另外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
我記得clyanal大也是中途吧,感謝你一直耐心的回應
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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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眾人物要求比較高吧?算演藝人員的職業風險。還
有可能因為個案有些灰色地帶,變成了全民參審,不然
前些日子的虐待案還沒燒成這樣。不過,不要變成謾罵
人身攻擊,能帶出一些思考辨析,也不是壞事。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3/2020 14: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