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認養人黑名單,請各位幫忙分享到各版

看板cat作者 (Everything Will Be Fine)時間5年前 (2019/02/27 05:41), 4年前編輯推噓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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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這篇文章內容有誤,因為目前(2020)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僅限於狗,不包含貓(鼓勵性質),所以貓飼主不適用原文中列舉的法條。 快一年了才留意到自己的錯誤,很抱歉。原文不直接刪除,供除錯用。 ※ 引述《riverT (河流踢)》之銘言: : 標題: Re: [情報] 認養人黑名單,請各位幫忙分享到各版 : 時間: Tue Feb 26 19:47:46 2019 : : 抱歉但忍不住想借題發揮一下談一件事: : : : 就是在板上很常見的 : 『不把領養人當人看的中途篩選法』 : : : 這類篩選法不外乎是: : : 1.要求定期回傳照片(輕則1月1次,重則1周1次) : 2.要求特定飲食提供(什麼全濕食或鮮食要求) : 3.要求家訪 : 4.要求簽對領養人極嚴苛、近乎是完全剝奪權利的認養切解書 : 5.要求不移轉晶片、或隨時有帶走貓咪的權利 : [snip] 單純討論一下寵登不變更的部份,主要是我覺得在法律上有疑慮: 首先,有板友回覆部份中途不變更登記的理由: : 推 w1215712: 怕打太多不好閱讀,就用成圖片了 02/27 00:47 : → w1215712: https://i.imgur.com/v2pjn6y.jpg
02/27 00:47 然後,寵物登記的法源是《動物保護法》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不包含貓。 轉讓的遵行事項參考《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  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  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所以,不管認養人跟中途怎麼約定,轉讓不申請變更就是違法,依《動保法》 第31條,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 好,我知道大家都很有愛,就算違法,只要能防棄養保護貓,也沒關係。那 我建議可以參考一下《動物保護法》第33-1條,官方版的「認養人黑名單」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一、棄養動物。  二、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三、管領動物違反第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一。  四、違反第六條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中略)  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這條也不適用於貓飼主。所以,下一段的推論有誤。 簡單來說,假設中途送出寵物皆未申請寵登變更,中途仍是法律規定的所有 人,認養人管領的貓皆為中途所有。那其中一個認養人違反前列任一款,成 案後,飼主(包含認養人和中途)都進了黑名單,那主管機關介入時,應該 怎麼辦?全部認養人趕快去重新辦理變更,個別罰錢了事?還是防虐從嚴, 直接沒入所有寵物? 綜合以上兩點,我認為這種「貓滾線球」通通登記中途為飼主的送養方式, 不是兩相情願就完全沒問題。除了始終不合法,約款無效外,後續可能衍生 的弊病也無法有效保護貓。 : 推 w1215712: 有簽認養協議書的話,就可以知道棄養人是誰了吧~ 02/27 00:54 法規定義的飼主包含管領人和所有人(晶片主),沒看過可拆開究責的例子。 以上,對事不對人,如有冒犯,還請多多包含,謝謝您的認養經驗分享。 至於,原PO列舉的第5點中,送養人「主觀」認定認養人不適合,即可直接取 回貓這類約款,可能的參考範例是林雨潔或呂秋遠的認養契約書範本。我認為 這類約款進法院,仍有機會被裁定無效。但不管如何,立約時能免則免。 還有一種情況是,「慎選認養人」的風氣下,不熟悉法規的中途上網抓到範本 就拿來用了,這時候就端看認養雙方能否溝通,所以,版上一直有月經文也不 是壞事,或許有一天貓板也可以有自己的範本。 -- Stories only exist in stories (whereas life goes by without the need to turn into stories) --The State of Things (198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86.2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551217269.A.E1B.html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6.223), 02/27/2019 06:06:34

02/27 09:20, 5年前 , 1F
推分享
02/27 09:20, 1F

02/27 10:51, 5年前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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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15:04, 5年前 , 3F

02/27 15:05, 5年前 , 4F
誠如您所說,以民法來看,貓的動產物權之讓與,自交付後,便有效力。 中途可以依讓與事實,透過申訴,要求主管機關針對認養人裁罰。 但是,裁量權掌握在行政機關,好比您舉例的車輛讓與,未辦理車籍變更 倘若收到罰單,原車主亦可採取救濟手段,要求處分新車主(駕駛人) 然而申訴程序中,民眾有無正當理由和確切證據是裁判的關鍵 我不認為一開始便刻意違反寵登法規的契約會有充足的證據能力 特別是,面對層出不窮的動保問題,動保主管機關目前採取政策方向的是 強化寵登,落實飼主責任。要求未辦變更的飼主負擔責任並非不可能。 再來就是中途有沒有意識到這種違法行為有害整體動保環境 今天,中途因為個人私心(不放心)要求認養人規避寵登管理 對落實飼主責任反而不利,並不是一個友善的認養契約約款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6.223), 02/27/2019 18:20:50

02/27 20:41, 5年前 , 5F
認真文推一個,沒想到有這麼多延伸問題!倒是值得討論一
02/27 20:41, 5F

02/27 20:41, 5年前 , 6F
02/27 20:41, 6F

02/28 01:14, 5年前 , 7F
一直都覺得晶片不轉移根本莫名其妙
02/28 01:14, 7F

02/28 12:58, 5年前 , 8F
推。晶片轉移不是本來就一定要的嗎?這樣未來發現飼主棄
02/28 12:58, 8F

02/28 12:58, 5年前 , 9F
養才有正當理由弄飼主,我覺得了不起要求一定要結紮。至
02/28 12:58, 9F

02/28 12:58, 5年前 , 10F
於其它飲食要求,點到即可吧
02/28 12:58, 10F

03/14 11:47, 5年前 , 11F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5.69 臺灣), 01/23/2020 01: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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