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收容所的貓去哪了
收容所中的貓很有可能都被所謂的「中途」定期領養走
美其名救援,實際上或許有利可圖
前陣子台中台被爆出惡劣中途長期領養大量收容所中的貓
藉此請領政府補助,且該惡劣中途飼養環境極差
附上相關新聞網址:https://bit.ly/2rPuw4A
南部地區的收容所也有類似現象
全國動物收容管理系統中可查詢到各收容所的相關收容犬貓數量
網址在此:https://bit.ly/2rSTbFb
可以發現,各收容所中貓的數量遠少於犬
以台中市動物之家南屯園區為例,收容犬隻數量為85隻,貓2隻
高雄市燕巢動物保護關愛園區,收容犬隻數量為384隻,貓居然只有3隻!
這樣懸殊的收容數字,背後絕對受到人為因素影響
查詢收容天數發現更耐人尋味的事
查詢系統會自動排序入所天數,由少至多
以高雄市壽山收容中心為例
編號1入所一天,編號29入所29天
但是編號30入所天數驟然升高至81天,且備註狀態為不適合領養
編號30以後的貓入所天數雖長,但是全部都是不適合領養的狀態
只有編號40是入所天數長(181天)同時適合領養
中途方老是說:貓在送養之前就是中途的,中途有權利開出條件審核領養人
如果不想找中途,可以去收容所領養
事實是公立收容所中根本沒有貓!
大量的中途討論文在最近出現,再再說明,社會大眾已經受不了中途自以為是的心態
藉由愛貓合理化一切的行為,所有反對的聲音全部視而不見
收容所領養不到,又不想接受中途嚴苛條件的人,到最後真的只剩購買一途
這樣對推廣領養代替購買根本沒有幫助
中途大量領養收容所中的貓,再藉由自己的標準審核領養人是否有領養資格
請問,中途憑什麼?
收容所中的貓都被中途領養走
一般民眾就算願意,也沒有機會認養這些貓
中途是剝奪一般民眾從收容所中認養貓的機會
親人的貓不需要透過中途,也能找到認養人
因為中途對認養人的嚴格限制,所以才有「不想找中途,可以去收容所認養」
但是發現現在收容所中的貓幾乎都被中途領養走
在撿不到貓的情況下
請問一般注重隱私,不想被中途或私人動保團體審核個人資料的民眾
到底該找何種管道認養貓
這不是中途願意在貓身上花多少錢的問題
問題是注重隱私的一般民眾根本沒有管道可以領養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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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19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526665934.A.B25.html
※ 編輯: lkksppet (220.142.193.9), 05/19/2018 0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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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巢也有貓的收容中心,且確實有民眾詢問證實燕巢收容所的貓被中途全數領養走
壽山收容所的貓40隻,對比犬隻數量239,剛好是犬隻數量的零頭
這樣懸殊的差距不可能沒有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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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知道至少有兩間公立收容所有中途大量領養貓此一現象
對比中途方說:不想找中途可以去找收容所
,對照收容所中的貓隻數量無比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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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去公立收容所大量領養貓,造成收容所中無貓或是數量極少,此舉無異於壟斷認養管道
壟斷認養管道,再以自己的標準來審核認養者是否有資格飼養貓,這是潛在認養人無法接受
如果收容所中無貓可認養,又不想接受中途開的條件,最後的方法很有可能走向購買一途
或許有人會說可以路邊撿,但並不是人人都能撿得到貓
多數人會選擇簡單的方式,走進寵物店、付錢、帶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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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管道就我所知有三:公立收容所、中途、私人動保團體
其中中途與私人動保團體對於認養人的審查較為嚴格
公立收容所是一些較為注重個人隱私的認養者會選擇的管道
藉此營利是看到新聞報導台中惡劣中途,推測或許其他縣市也有類似情況
關於認養人對中途的反彈版上也有許多討論
再再都顯示許多人對於中途的行為已經無法忍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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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誰的條件?中途的條件?
從收容所領養可不用經過中途的審查
但是中途大量領養收容所中的貓,壟斷認養管道
逼迫認養人一定要經過中途審查才能養貓,如此自以為是的做法十分令人反感
還有零撲殺政策早就上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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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傷心茉莉香草的遭遇
但是這個案例恰好說明了,嚴苛的條件真的無法阻擋有心做惡的人
只是讓一般人卻步轉尋其他管道入手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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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還是要立的,但這些條件不能過度侵犯認養人的隱私
還有 369 則推文
還有 57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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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當然屬於動物的一種,但本國憲法明定保障「人」這種「動物」
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殺人很明顯違反社會秩序安寧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因此訂定刑法明定殺人犯法
至於吃人肉可能觸犯侮辱屍體罪,所以吃人肉也犯法
我的立論很清楚,生命不平等,但是不能以此「限制他人自由」
(關於殺人、吃人肉違法的理由已詳述其上)
你覺得某動物很可愛,不吃是你的自由
但是不能因為「你覺得很可愛不吃,所以規定大家都不能吃」
本國憲法明定的自由權
在不侵害他人自由且不違反社會秩序安寧的前提下,可以做你想做的事
食用貓狗不侵害他人自由、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且食用貓狗不符合憲法23條所規定能限制他人自由的條件
因此動保法立法禁止食用貓狗,有違憲疑慮
希望如此詳盡的解說能解答您的疑問 :)
禁食貓狗目前除了「國際觀感不佳、民眾觀感不佳」以外,無法提出有力的論述
若您認為禁食貓狗合憲,歡迎您提出相關論點,隨時候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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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平等,但是不能以此「限制別人的自由」,因為憲法有規定「自由權」
關於為何不能殺人吃人肉,已詳述其上,因為憲法保障「人」這種「動物」
如果某天本國憲法修改成不保障人,要殺人吃人肉當然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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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有趣的問題來了
禁止虐待動物,即使該動物是食用肉畜,這是社會的共識
「禁食貓狗」這件事,真的是「社會共識」嗎?
如果是社會共識,就不會有大量「禁吃貓狗違憲」的論述存在
估狗搜尋結果如下
禁吃貓狗 違憲 有26700項結果
合憲 有9項結果
禁吃貓狗 不合理有1800000項結果
合理有1170000項結果
禁吃貓狗 爭議 有1910000項結果
希望辜狗搜尋的結果,能解答您對於社會大眾主流意見的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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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您所使用的關鍵字本身就帶有特定立場
我所使用的是中性語彙,單純就「禁吃貓狗」此事的正反面做搜尋
至於爭議,不歸類為正反任何一方
表示此事有各種不同的聲音存在,並非您所說的「社會共識」
順帶一提
估狗搜尋吃貓 不噁心 有12600000項結果
吃狗 不噁心 有14200000項結果
吃貓肉 噁心 有7500000項結果
不噁心 有7450000項結果
吃狗肉 噁心 有549000項結果
不噁心 有514000項結果
所以說立法禁食貓狗的爭議性很大
希望此舉能幫助您從不同角度看待估狗搜尋的結果:)
※ 編輯: lkksppet (114.40.196.252), 05/20/2018 2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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