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新莊Volvo濫告消費者

看板car作者 (問問哥)時間1年前 (2024/12/04 11:06),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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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onmoon ()》之銘言: : 看起來原PO 對保險跟法律邏輯搞錯了 : 對方開車撞你車,對方全責,但當事人是你跟對方,你是本件的債權人,對方是債務人。 : 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幫對方出理賠,完全不是這個車禍案件的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 : 會針對保單的額度跟案件事實來評估該給付金額,至於債權人妳滿不滿意對方的理賠金額 : 跟保險公司無關,因為當事人是你跟對方,不是對方保險公司,不滿意的差額部分是你要 : 跟對方當事人做民事求償。 : 妳開車到volvo修車,當事人是車廠跟你,車廠把車修好了,所以車廠對你有修車的債權 : ,而你有給付修車費的債務,對方當事人的保險公司出爾反爾根本與你車子維修金額無關 : ,因為維修車子的債權債務關係是你跟車廠之間,跟對方保險公司賠不賠,賠多少無關。 : 而且你也把修完的車子開走,妳已經獲得修好車子的利益,你本就該付錢給車廠,你開走 : 了修好的車,然後說對方保險公司不付錢,應該是車廠要找對方保險公司要,這明顯是邏 : 輯發生死亡,因為你車禍對方保險公司出不出理賠,跟你要不要修車無關。 : 最後,你說你根本沒同意這個修車金額,但你已經獲得修好車子的完整利益並且開走了, (略) 提供一點不同的想法,他開車開到VOLVO修車 我覺得不是沒有解釋成第三人給付的意思 意思是 契約當事人仍然是保險公司跟VOLVO 在 修車的部分,VOLVO是債務人,債權人是保險公司 而保險公司指示VOLVO向第三人為 維修的給付 Volvo是在履行對 保險公司的契約義務 而現在履約完畢要請求的對象應該是保險公司 況且 如果要認為VOLVO跟車主才是當事人 民法153條 關於必要之點當事人要有合意 價金就是必要之點 這個對車主原PO來說 是0 他並沒有對於後來被求償的金額與VOLVO達成合意 所以我覺得原PO 不用太擔心 等收到起訴狀再說吧 我覺得民事未必會輸 提供一點不同的想法 不能保證我說的一定是對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45.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733281583.A.BA2.html

12/04 11:32, 1年前 , 1F
個人認為當事人應該是車主跟保險公司?受給付人才是Volvo
12/04 11:32, 1F

12/04 11:32, 1年前 , 2F
吧?
12/04 11:32, 2F

12/04 11:33, 1年前 , 3F
維修應該也是Volvo跟車主之間的關係才對
12/04 11:33, 3F

12/04 11:33, 1年前 , 4F
Volvo跟車主簽維修契約 車主跟保險公司是第三人給付契約?
12/04 11:33, 4F

12/04 11:37, 1年前 , 5F
我也覺得是第三人給付契約 但無法證明 顆顆
12/04 11:37, 5F

12/04 14:50, 1年前 , 6F
這種理解方式比較貼合實務面,給推
12/04 14:50, 6F

12/04 15:06, 1年前 , 7F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律師錢不能省
12/04 15:06,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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