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檢舉違停記點暴增 小黃不敢路邊停車

看板car作者 (天邊散雲 專業飄)時間6月前 (2023/11/08 11:28),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6月前最新討論串4/5 (看更多)

11/08 07:29,
其實不會來不及,就修法,讓法規明定要新建大樓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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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配合增加多少比例的對外開放停車位,然後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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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針對區域停車位供給狀況逐步裁撤路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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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己都有逐步意識到這個問題,在公共建設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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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跟社宅提供對外開放的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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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真的有 民國99年7月1日施行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 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 │類│建築物用途 │都市計畫內區域 │都市計畫外區域 │ │別│ ├───┬────┼───┬────┤ │ │ │樓地板│設置標準│樓地板│設置標準│ │ │ │面積 │ │面積 │ │ ├─┼──────────┼───┼────┼───┼────┤ │第│戲院、電影院、歌廳、│三百平│免設。 │三百平│免設。 │ │一│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方公尺│ │方公尺│ │ │類│、集會堂、舞廳、夜總│以下部│ │以下部│ │ │ │會、視聽伴唱遊藝場、│分。 │ │分。 │ │ │ │遊藝場、酒家、展覽場│ │ │ │ │ │ │、辦公室、金融業、市├───┼────┼───┼────┤ │ │場、商場、餐廳、飲食│超過三│每一百五│超過三│每二百五│ │ │店、店鋪、俱樂部、撞│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十平方公│ │ │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尺設置一│ │ │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分。 │輛。 │分。 │輛。 │ │ │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 │ │ │ │。 │ │ │ │ │ ├─┼──────────┼───┼────┼───┼────┤ │第│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二│用途建築物。 │方公尺│ │方公尺│ │ │類│ │以下部│ │以下部│ │ │ │ │分。 │ │分。 │ │ │ │ ├───┼────┼───┼────┤ │ │ │超過五│每一百五│超過五│每三百平│ │ │ │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方公尺設│ │ │ │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置一輛。│ │ │ │分。 │輛。 │分。 │ │ ├─┼──────────┼───┼────┼───┼────┤ │第│旅館、招待所、博物館│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三│、科學館、歷史文物館│方公尺│ │方公尺│ │ │類│、資料館、美術館、圖│以下部│ │以下部│ │ │ │書館、陳列館、水族館│分。 │ │分。 │ │ │ │、音樂廳、文康活動中├───┼────┼───┼────┤ │ │心、醫院、殯儀館、體│超過五│每二百平│超過五│每三百五│ │ │育設施、宗教設施、福│百平方│方公尺設│百平方│十平方公│ │ │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公尺部│置一輛。│公尺部│尺設置一│ │ │物。 │分。 │ │分。 │輛。 │ ├─┼──────────┼───┼────┼───┼────┤ │第│倉庫、學校、幼稚園、│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四│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方公尺│ │方公尺│ │ │類│、補習班、屠宰場、工│以下部│ │以下部│ │ │ │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分。 │ │分。 │ │ │ │ ├───┼────┼───┼────┤ │ │ │超過五│每二百五│超過五│每三百五│ │ │ │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十平方公│ │ │ │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尺設置一│ │ │ │分。 │輛。 │分。 │輛。 │ ├─┼──────────┴───┴────┴───┴────┤ │第│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 │五│ │ │類│ │ └─┴────────────────────────────┘ 說明: (一)表列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 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 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二)第二類所列停車空間之數量為最低設置標準,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起造人得 依實際需要增設至每一居住單元一輛。 (三)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 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 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 (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五十間設置一 輛大客車停車位,每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減設表列規定之三輛停車位。 (五)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 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依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    1.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經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且停車空間數     量達表列規定以上。    2.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 (六)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夠不夠用一回事 另一個問題在於這些空間是不是能被很好的使用 業主會覺得我停車場只給自己客戶使用就好 要是給外人用 車子停進去好幾個月,停車費也沒繳 基於法律追討程序超冗長、基本沒辦法把車挪走 等到客戶來停車位還是不夠 只是增加自己的不便 我覺得要活化利用車位 可以把積欠停車費這類的強制執行門檻降低、程序加快 反正兩三個月都不開這台車,說明這台車對你真的沒啥必要 又不按時繳停車費 那就速速拖走法拍掉或報廢掉 停車場空間不會被卡到便祕,業主釋出非營業時間利用的意願才會上升 但一定會被靠北造成民眾不便、額外負擔、侵害人民權益啥小的 那群會把車丟著兩三個月不開的 不是有錢就是有閒不然就是有錢又有閒 時間最貴但是花一大把時間在靠北的 這種人最能影響政策跟立法了 死老百姓只好繼續在底層掙扎著找那為數不多的停車位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23.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99414116.A.6D6.html

11/08 16:09, 6月前 , 1F
就算不是我家,也不想把我常走的路讓別人停
11/08 16:0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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