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車道部分被占, 該怎麼處理?

看板car作者 (問問哥)時間1年前 (2023/04/25 11:09), 1年前編輯推噓7(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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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邊問問到似是而非的答案機率很高啦 真的 問問哥我很有經驗 以下提供一個「刑事」判決給你參考一下,對了民事我覺得也有不當得利可以請求 不當得利不以有實際損害為要件 所以其實你們民刑事都可以主張 加油 https://bit.ly/3oHzBft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3號 事實: A明知鄰地為B.C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竊 佔之犯意,未經B.C等人之同意,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僱用不知情之工人在本案土地上 ,挖出壕溝各1條(各長約50公尺、寬60公分),供己建設工廠挖掘地基所用而竊佔之, 迄同年11月19日始回復原狀。嗣B.C至本案土地查看,因而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被告說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僱工開挖地基,使用到鄰地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竊佔犯行,辯稱: 地主原來有答應,是後來才說說地借給告訴人。該地雜草叢生,蓋廠房有利經濟發展,依 照民法第792條,「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是沒有拒絕權利,負有容忍使用的義 務。立法為了整體經濟發展,防止有些人不明原因就是不讓別人利用,社會發展因這些人 而停滯,屬法律容許範圍,本件欠缺違法性云云 法官說: 按刑法第320條第2條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 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換言之,被告竊佔行為在其開挖動土時即已成 立。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有到我家找我等語(見他卷第5頁),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被告曾找少年仔去我家要談,但我已經提出告訴了,要怎麼租土地;被告來問我 時已經先佔用,我不要被告的錢,我要求回復原狀,這是我的權利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 81、82、87頁),故雖可認被告事後有意向告訴人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但也無從改變其 已然構成犯罪之事實。 ㈣民法第792條不能阻卻違法    ⒈告訴人於110年4月6日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報案,有該所受 理案件證明單可考(見警卷第25頁),被告遂委由洪千琪律師於翌(7)日寄送存證信函給 地主,內容略以:因興建廠房營造過程中有使用到鄰地,依民法第792條規定,台端應許 可使用,不得阻撓或拒絕。待完工後再行協商補償金事宜等語,兩名地主則覆以:貴公司 營造前未為任何協商或徵求同意即擅自使用,使用期間來函強求應同意自無道理。應於使 用前事先談好使用期間、補償金及事後如何恢復土地原狀,未予協商或同意前,均不同意 貴公司再行使用等語,告訴人亦去函被告表示:本人係土地借用人也是管理使用人,貴公 司興建地上建築物地基結構及工程搭建鷹架嚴重越界,本人已報案,請貴公司逕行拆除等 語,有洪千琪律師110年4月7日存證信函、施俊吉、鄭伊然110年4月14日存證信函、告訴 人110年7月14日存證信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27頁、他卷第55至60頁)。依此,被告在告 訴人已透過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表達反對其使用土地之意後,委由律師向兩名地主主張民 法第792條之規定,惟兩名地主及告訴人均表示不同意等事實應可認定。    ⒉按民法第792 條本文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疆界或近旁,營造 或修繕建築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法文雖未表明「請求 」二字,但既規定「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而允許之反面為請求,無請求即不生 允許,故應解為是一種請求權,倘鄰地所有人不請求使用時,土地所有人並不當然負容忍 其使用之義務。如鄰地所有人經請求而不獲允許時,尚須訴請法院判決,命土地所有人容 許,始得使用其土地,否則未經允許或法院之判決,擅自使用或支配他人之土地,在民事 上應構成侵權行為,在刑事上仍不得謂非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95 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在事前並未獲得地主或告訴人之同意,事後雖有意向告訴人協商, 告訴人明確表示不允許被告使用,均如前述。此時雙方訟爭性已現,就有無必要性、容許 使用之範圍並無共識,被告即應訴請法院判決,無由先自行佔用再強求告訴人僅能接受補 償,否則任何人無論有無正當理由,均可執此條文毫無限制的佔用鄰地,尚非事理之平。    ⒊辯護人雖認民法第792條係避免鄰地所有人阻礙經濟發展,要求鄰地所有人負有 容忍義務云云,雖非全然無稽,但該條規定毋寧是在調和相鄰地所有人權益,在必要合理 範圍容許他方使用自己土地,略加限制鄰地所有人之權利,但不能謂為了經濟發展而可任 意犧牲他人權利。況且,開挖前有鑑界為被告自承在卷已認定如前,並有界址照片可憑( 見警卷第63至67頁),被告倘有意避免糾紛,自可事前與告訴人商議租金補償、回復原狀 的方法,或要求包商在界址內施作,無論是為了擴大廠區範圍而增加自己經濟利益,或是 一時便宜行事,有意忽視界址,尚難認被告所為係純粹為社會公益、經濟發展。在雙方的 個人權益有所衝突之情形,不能任由被告逕自認定自身權益必然優於告訴人,而應訴由法 院定奪。至辯護人另聲請發函最高法院民事庭,如鄰地所有人不同意使用土地,是否應先 訴訟方可使用云云(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因本院認欲調查之事項已屬明確而無再行調 查必要,併此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08.2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82392168.A.3A4.html

04/25 11:13, 1年前 , 1F
原案件整修龜裂漏水外牆是能產生什麼不當利得?
04/25 11:13, 1F
我就已經貼判決給你看了 這個判決的末端 還說竊占者受有不當得利 是「犯罪所得」 ㈡查被告無正當權源竊佔本案土地面積共計達60平方公尺(計算式:50X0.6X2=60㎡),受 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揭規定,自屬其犯罪所得。 還有民法的不當得利不以有實際損害為要件,只要侵害了應歸屬於他人的權利,無法律上 原因就有可能會成立...不用再討論實際上受有甚麼損害 不當得利跟侵權行為不一樣

04/25 11:15, 1年前 , 2F
吃飽了可以參考這篇
04/25 11:15, 2F
※ 編輯: ejrq5785 (111.242.208.233 臺灣), 04/25/2023 11:18:40

04/25 11:23, 1年前 , 3F
其實根本不用懂這些 .用別人的東西要先問過人很難?
04/25 11:23, 3F

04/25 11:42, 1年前 , 4F
你貼的這個是可以在自己的地挖地基卻跑到隔壁的地開
04/25 11:42, 4F

04/25 11:43, 1年前 , 5F
上一篇樓主就已經很明白了他很不爽沒告知就先上工
04/25 11:43, 5F

04/25 11:43, 1年前 , 6F
始挖 讓自己的地基貼著邊界最大化 那就是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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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43, 1年前 , 7F
不爽就開戰阿,一堆人在那邊勸和根本多餘
04/25 11:43, 7F

04/25 11:49, 1年前 , 8F
白話是可借用,但要先取得地主同意
04/25 11:49, 8F

04/25 12:36, 1年前 , 9F
拿建商蓋房和民眾外牆修繕相比,要不要直接去打官司
04/25 12:36, 9F

04/25 12:36, 1年前 , 10F
看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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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2:36, 1年前 , 11F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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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2:38, 1年前 , 12F
ChungLi5566就貼一半法條就說人家有義務借地有夠可
04/25 12:38, 12F

04/25 12:38, 1年前 , 13F
笑,事主鄰居可是連講都沒講就直接鷹架加上去
04/25 12:38, 13F

04/25 12:41, 1年前 , 14F
這個案例好像有上新聞 把工廠排水溝蓋在別人土地上
04/25 12:41, 14F

04/25 12:58, 1年前 , 15F
這個法官的說法是,民法說“應許”,是借用人要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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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2:58, 1年前 , 16F
求,被借者於法應該同意。要先有請求,才有應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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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2:58, 1年前 , 17F
是借用人拿著雞毛當令箭直接佔用。另外被借用人也可
04/25 12:58, 17F

04/25 12:58, 1年前 , 18F
以不同意,那借用人也不能直接佔用,要上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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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2:58, 1年前 , 19F
由法院判決確實有借用必要,命令被借用人需要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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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2:58, 1年前 , 20F
才依法可以佔用。總之不是什麼法律說你應該要同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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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2:58, 1年前 , 21F
就二話不說搭下去再說。連問都不問就佔用別人土地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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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2:58, 1年前 , 22F
麼可能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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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3:01, 1年前 , 23F
不談損害談得利啊,得利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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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3:05, 1年前 , 24F
簡單講 "只要事先開口告知要使用,就沒有觸犯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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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3:06, 1年前 , 25F
條件,亦即一方發動請求權時,就回歸到民事範疇,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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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3:07, 1年前 , 26F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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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3:09, 1年前 , 27F
"一旦開口說要用,就算地主不同意也沒用"
04/25 13:09, 27F

04/25 13:11, 1年前 , 28F
但是這架鷹架的態樣,不一定會被判有罪
04/25 13:11, 28F

04/25 13:12, 1年前 , 29F
可以去看本篇樓主引來的裁判書的 事實段(四)4
04/25 13:12, 29F

04/25 13:13, 1年前 , 30F
這部分 樓主可能"漏列"了,建議補上,裁判書不能只挑
04/25 13:13, 30F

04/25 13:13, 1年前 , 31F
有利的看
04/25 13:13, 31F

04/25 13:15, 1年前 , 32F
畢竟該判決書是開挖別人土地,以明顯屬於竊占使用
04/25 13:15, 32F

04/25 13:18, 1年前 , 33F
04/25 13:18, 33F

04/25 13:21, 1年前 , 34F
就跟停車停到別人家土地一樣.... 是竊佔嗎??成罪嗎?
04/25 13:21, 34F

04/25 13:59, 1年前 , 35F
事主有問題就要舉證鷹架妨礙他出入
04/25 13:59, 35F

04/25 20:49, 1年前 , 36F
你舉的案例是挖壕溝 跟原po這件整修漏水建暫時的鷹
04/25 20:49, 36F

04/25 20:49, 1年前 , 37F
架案例事實差滿多的,不覺得法官會判竊佔,甚至民
04/25 20:49, 37F

04/25 20:49, 1年前 , 38F
事都過不了
04/25 20:49, 38F

04/26 11:09, 1年前 , 39F
民事此類通常會先丟到調解,因為走法條原告一定敗訴
04/26 11:09, 39F

04/26 11:10, 1年前 , 40F
去調解還可以談到比較對原告有利的條件
04/26 11:10, 40F

04/26 11:11, 1年前 , 41F
法院判就實打實照地價給你公訂價的租金,保證讓你哭
04/26 11:11, 41F

04/26 11:11, 1年前 , 42F
就像你去商業區租店面,要是照法院公訂價,房東哭死歐
04/26 11:11, 42F

04/26 11:12, 1年前 , 43F
而且你還只是持分人之一.....裁判費搞不好都還不夠
04/26 11:12, 43F

04/26 20:50, 1年前 , 44F
原po看起來是地主之一,有其他地主同意應該就算達
04/26 20:50, 44F

04/26 20:50, 1年前 , 45F
成應許的要件了吧?
04/26 20:50, 45F
文章代碼(AID): #1aHqHeEa (car)
文章代碼(AID): #1aHqHeEa (c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