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方是轉彎車,轉彎車不是“禮讓”直行車。路權是直行車的,你方是“應讓”。
https://i.imgur.com/bcarnca.jpg
先看道路狀況,這是雙向各一線慢車道+快車道的路型,你方影片開始行駛在內側快車道
。接近路口時開始跨線進入慢車道。
https://i.imgur.com/Gs4HqRY.jpg
車輛壓過停止線時,還沒完全進入慢車道。
這種開法就是完全把路當自己家的,一次佔兩線。右邊機車要直行的。路線被你佔了,內
側後方要直行的車也給你擋住。這種開車習慣,用30萬教你怎麼開車,剛好而已。
看你回覆的內容,根本沒有搞清楚到底錯在哪
右轉前在不侵犯外側車輛路權的前提下,提前先切入慢車道,貼著右邊,打方向燈示意右
轉,到路口轉彎。
如果車太多,死活沒辦法在路口前先換到右線,或是快到路口才想到要右轉怎麼辦?很簡
單,下一個路口再轉。或是直行找可以迴轉的路口繞回來。
※ 引述《freezees (還是綿被最了解我ˊˇˋ )》之銘言:
: 我爸爸今年在一月駕駛小客車 有轉的時候不小心和一位機車騎士發生碰撞
: 爸爸再右轉的時候有減慢速度和打方向燈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Ima-HAu-7M
: 事後我爸有找過三次和解 但是對方都沒有出現
: 後來才知道對方早有準備 提起過失傷害訴訟 並要求賠償30萬
: https://imgur.com/a/8hgX0F2
: 因為車鑑的結果 肇責比是7:3 我爸是7 對方是3
: 主要是因為未禮讓直行車 而且轉彎時壓到白線
: 感想:
: 1. 後行車紀錄器也是很重要的
: 2. 轉彎時必須先在路口暫停 確認右方沒來車才可以過 避免有機車竄出來
: 3. 受傷者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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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完全一樣的路線但是進入路口後先完全停下來再走嗎?
基本這種路線不會完全無責,如果撞擊發生在完全停止的狀態,那汽車方應該是次因,如
果汽車在減速停止過程或重新起步,簡單說就是車在走的狀態發生碰撞,那跟現在的狀況
是完全一樣的。
汽車方這個路線應該要先吃一張右轉彎前未先駛入外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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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sdom (27.246.3.165 臺灣), 09/23/2022 09: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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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是交通事故多半是刑事附帶民事。
意思是過失傷害的刑責先判,再告訴你該賠多少。
而刑事判決前有沒有取得和解會嚴重影響判決結果
你聽過以刑逼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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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沒有,15公分是道路邊線,車輛不能行駛在路肩。從路肩起步的車路權最低。
但是法官有時會有不同見解。因為我們不是絕對路權判定。如果是絕對路權的話。原po這
個案例汽車全責機車無責。但這個案例機車吃一條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可能性超過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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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要讓,是要考慮注意義務以及是否積極避免事故。
法官認為你要右轉,看右邊是應該的,因此你有注意義務
客觀上你應該要能看到從路肩衝出的車,那就沒有不能注意的客觀理由。
那麼如果你沒看到,那就是沒盡到注意義務
如果你有看到,那就必須有積極避免事故發生的作為,如果你不作為的話,就要有好理由
來說服法官
譬如攻防常見的是使用猝不及防。我有看到,但他衝太快我沒有反應時間。
以及偶爾會提到的信賴保護原則:我有看到他,但是我路權比他大,所以我認為他應該要
減速。(信賴保護原則需建立在己方無違規的前提)
只要你能說服法官你有看到但最後發生事故是對方的問題,我做了所有能做且該做的還是
無法避免事故。那才有可能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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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多人分不清楚檢查庭跟法庭。
很多人只是在檢察庭被檢察官唸了兩句,或是被起訴了,就以為是判決。其實真的走到最
後法官判決的沒那麼多,大部分在調解時就結案了,少部分提告後在檢察官這裡搓湯圓搓
掉,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就給一個緩起訴處分。用緩起訴換你和解條件。
那並不是判決,是當事人自己同意賠和解內容。傳著傳著就變有責任。其實並不是,只不
過檢察官用起訴逼你跟對方和解,而和解就是要掏錢,掏錢等於承認自己的過失(比例)。
只要不是法官判的,不管是調解上和解還是檢察庭當庭和解,都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不是
法官判決。
※ 編輯: wisdom (27.246.3.165 臺灣), 09/23/2022 11: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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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
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
過失傷害,原告堅持要告,檢察官可以不起訴,當然原告還能走自訴這條。
過失致死,檢察官依職權知悉後就必須依法處理。沒有撤告這回事。檢察官頂多依規定給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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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sdom (27.246.3.165 臺灣), 09/23/2022 12: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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