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停在路邊收費停車格被拖吊

看板car作者 (())時間2年前 (2021/12/21 16:38), 2年前編輯推噓37(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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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可以檢附所有照片 線上投書市長信箱 不要再打電話 1.於法 依據高雄市法規 停放同一個公有停車格連續15天以上才有觸法之虞 多是由附近民眾或收費員舉發 原PO停不到15天 交通局答覆公告3天一律拖走 請問法規依據何在 若只是片面的"做法"或"慣例" 民眾未必清楚 對守法的民眾公平嗎 (我想到的法規附於最後 或許還有法規為我所不知者) 2.再於法 高雄市的紅線畫法是遵循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 從原PO提供的照片 已有鄉民指出怪怪的 的確 其塗料、畫法都不符合交通部要求標檢局CNS各項標準 https://i.imgur.com/LOfVWUw.jpg
(原PO攝) 再者 曾有波麗士大人教我辨別合法紅線的方式是看首末端的白色圓形圖案及數字 https://imgur.com/a/Dou3818 原PO拍攝的那條歪斜的紅線完全不符合規定 所以是否為合法紅線 都有待商榷 有一種可能是最終會畫出標準紅線 但是廠商有調度考量 不想為了這一條短線 大費周章搬來機具 宥於契約 只好先畫一條不像樣的意思一下 這點一定要讓交通局知道 因為他們的廠商便宜行事 另外 那張A4的白紙是法定文件嗎 因為我自己就能打字印刷 https://i.imgur.com/i9CPh4s.jpg
(原PO攝) 3.於情 我自己遇過類似狀況 車停合法處 但是會影響某活動動線 主辦單位於是請轄區警局幫忙 警方就來電請我開走 警方好厲害 連我換新手機號碼都知道 XD 原PO原是合法停放 結果就這麼被拖走、罰款 我覺得過程有瑕疵 多數人接到通知 都會配合移車 但是政府卻連通知合法停車的車主都不願 實在是冷酷無情 苛政猛於虎 --------------------------------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五條   停放於本市公有停車場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拍照後逕行移置其他適當處所保管: 一、未懸掛號牌、懸掛已註銷或他車之號牌。 二、以車身為廣告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三、停放同一停車格位內逾十五日, 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限期招領而逾期未領取。 前項移置、保管及其後續處理,準用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相關 規定。 ------------------------------------------ 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警察人員應責令駕駛人將車輛移至適當處所; 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場時, 警察人員於完成舉發後, 得將車輛逕予移置並保管。 但無號牌之車輛得不經舉發逕予移置並保管: 一、於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或於其他處所停車或未依規定停車。 二、於道路上故障或損壞而有妨礙交通。 三、聯結車、拖車或曳引車未依規定處所停放。 四、以車體作為廣告固定停放於道路。 五、其他依法得予移置保管。 前項車輛因加鎖致無法移置時,主管機關或警察人員得破壞其鎖器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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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雖然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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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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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有條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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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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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15天寫出來 上一篇那些說停三天太久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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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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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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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遇過一樣問題 被開2張紅單,申訴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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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都收了 要平反 好像必須提行政訴訟 許多人嫌麻煩 就吞下 所以建議原PO投書市長信箱看看 ※ 編輯: sonybug (1.200.125.206 臺灣), 12/21/2021 1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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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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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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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細心整理,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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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上一篇那些噓的人臉要往哪擺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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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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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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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這個案件政府情理法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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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警察處理無牌車就愛理不理,合法停車手腳就特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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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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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22:44, 2年前 ,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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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00:35, 2年前 ,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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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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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07:40, 2年前 , 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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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09:53, 2年前 , 34F
不能讓便宜行事成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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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0:55, 2年前 , 35F
Z暖市啊!!怪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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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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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很有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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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2:25, 2年前 , 3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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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2:35, 2年前 , 39F
丟政風單位機會,會不會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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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XmPAAZv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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