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交部想用ETC在國道抓超速 法務部認

看板car作者 (zirconium)時間5年前 (2018/09/13 21:40), 5年前編輯推噓12(1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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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74155 (就是要SCANIA)》之銘言: : 法務部是指在 "資料蒐集方面" 有法律方面的疑慮 : 那麼他們的意思應該是是用"裝設etag車輛通過門架的時間"這部分的資料抓超速是違法 : 那如果是在門架上面用原有的"車牌辨識系統",或是另外加裝 : 是不是就可以避開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呢? : 還請相關領域人士解惑~ 以下論述基本假設應參考「個資法」才能理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使用國道必須付費。 付費依據:ETC電子收費系統 所以ETC電子收費系統「只能」提供國道通行費收費用途 如果需要額外擴充功能必須徵得用戶端授權 否則就是違反個資法 支持交部想用ETC在國道抓超速的正義魔人們 建議你們自己主動找交通部或遠通電收 送交「授權ETC電子收費系統資訊可做為超速違法依據」同意書 如此交通部在個資法上面的問題解套 你們這些正義魔人就能夠真正不超速行駛惹~ 還有交通部能夠替你們背書喔 順便看要不要每年發給你們一張優良不超速駕駛獎狀 另外正義魔人想要中內側慢慢開 本來是一件平常開車講個電話不小心就會發生的事情 但是這種小事通常都不會真的被開單 因為這是目前執法手段上很難取締的違規行為 但是科技執法卻很容易 這麼想被 Big Brother 注視的正義魔人們 自己好好想清楚吧~ War is peace Freedom is slavery Ignorance is strengt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18.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36846030.A.FD1.html

09/13 21:41, 5年前 , 1F
契約第十三條第五款看一下....
09/13 21:41, 1F

09/13 21:43, 5年前 , 2F
另外這個很早就說是要抓嚴重超速的 不是普通超速
09/13 21:43, 2F

09/13 21:44, 5年前 , 3F
沒推錯啊 你拿出你跟遠通的ETC契約書 十三條 第五款
09/13 21:44, 3F
「依據法律做出揭露」依什麼法可以揭露?

09/13 21:44, 5年前 , 4F
只要修法就解決了,甚至行政命令也可以
09/13 21:44, 4F

09/13 21:44, 5年前 , 5F
這個詳細的告知以及授權這ETC他能拿來做什麼
09/13 21:44, 5F

09/13 21:45, 5年前 , 6F
這...不是行政命令能解決,法務部認定這個不宜立法
09/13 21:45, 6F

09/13 21:45, 5年前 , 7F
因為手段過當,但是這個契約法條是有的
09/13 21:45, 7F

09/13 21:46, 5年前 , 8F
而且行政命令可能也不符合該款的條件
09/13 21:46, 8F

09/13 21:49, 5年前 , 9F
講行政命令是在搞笑嗎?
09/13 21:49, 9F
前面看u大推文可以知道 u大對近代法學概念薄弱 u大應該是在威權時代長大的人 不要跟他認真

09/13 21:50, 5年前 , 10F
對,所以只要立法就能揭露,這沒什麼問題啊...
09/13 21:50, 10F

09/13 21:50, 5年前 , 11F
也同時解釋了為什麼行政命令可能不行
09/13 21:50, 11F

09/13 21:51, 5年前 , 12F
現在就是卡在法務部認為 這手段過當而已
09/13 21:51, 12F

09/13 21:51, 5年前 , 13F
我不評論這好壞 但是你說不能做別的事 其實是不對的
09/13 21:51, 13F

09/13 21:51, 5年前 , 14F
只要立個法 馬上就能做 所以不要有這種無謂的樂觀
09/13 21:51, 14F
法律在面對憲法「隱私權」方面要怎麼解釋? 我覺得立法上最大困難點在這邊 倒是沒有所謂樂觀與悲觀看法

09/13 21:54, 5年前 , 15F
09/13 21:54, 15F

09/13 21:57, 5年前 , 16F
只抓車牌資料並提供車牌資料,根本和個資法無關,看一下
09/13 21:57, 16F

09/13 21:57, 5年前 , 17F
判例吧。單純車牌號碼不包含姓名、電話、地址,已經有
09/13 21:57, 17F

09/13 21:57, 5年前 , 18F
實務判例不屬於個資法保障範圍。
09/13 21:57, 18F
你這判例可以用個資法第16條第4項解套

09/13 21:59, 5年前 , 19F
監理需要應該不存在這問題 不然警察依據車牌開車主單
09/13 21:59, 19F

09/13 21:59, 5年前 , 20F
法務部說手法過當或侵犯人權都還有的解釋,拿個資法就只
09/13 21:59, 20F

09/13 21:59, 5年前 , 21F
是打自己嘴巴。
09/13 21:59, 21F

09/13 21:59, 5年前 , 22F
搞不好就吃官司了 另外上面也有人提到另外的法律見解
09/13 21:59, 22F

09/13 21:59, 5年前 , 23F
總之,法務部打槍的理由跟個資無關 可以參酌一下
09/13 21:59, 23F

09/13 22:02, 5年前 , 24F
個資法開宗明義就先定義個資範圍,不屬於個資範圍,底下
09/13 22:02, 24F

09/13 22:02, 5年前 , 25F
蒐集、保存、利用就通通不適法了。怎麼可能還違反個資法
09/13 22:02, 25F

09/13 22:03, 5年前 , 26F
蒐集的條文。
09/13 22:03, 26F
確實開宗明義就先定義個資範圍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希望你真的有讀懂

09/13 22:07, 5年前 , 27F
就說援引先前判例就是不適法了,還拿其中條款解釋什麼?
09/13 22:07, 27F

09/13 22:07, 5年前 , 28F
中華民國男性依法要服兵役,那非中華民國國民呢?還要
09/13 22:07, 28F

09/13 22:07, 5年前 , 29F
談公民權嗎?非中華民國國民,當然一概不適用啊
09/13 22:07, 29F

09/13 22:08, 5年前 , 30F
總之,這真有爭議的話 法務部拿出來的就是這條了....
09/13 22:08, 30F

09/13 22:08, 5年前 , 31F
而不是什麼執法過當與否的那條
09/13 22:08, 31F

09/13 22:08, 5年前 , 32F
而且監理需求這點很難吵贏法官
09/13 22:08, 32F
監理所提出「ETC在國道抓超速」公益性不足呢? 國道抓超速目標是減少因為超速而發生事故 所以如何證明真的用ETC在國道抓超速能夠顯著降低因為超速而發生事故機率? 看國道上發生的事故機率很少是超速造成的耶 那這樣真的不知道要證明什麼了 XD 所以監理需求這點很難吵贏法官

09/13 22:10, 5年前 , 33F
希望你真的有看懂先前判例的說明。車牌號碼是「公開資
09/13 22:10, 33F
還有 23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09/13 22:47, 5年前 , 57F
通行資料綁在一起儲存,所以單獨提供通行資料對比出的
09/13 22:47, 57F

09/13 22:47, 5年前 , 58F
車牌號碼,根本不需要「蒐集」或「利用」到個資。
09/13 22:47, 58F

09/13 22:50, 5年前 , 59F
同理,悠遊卡公司提供卡號進出捷運站記錄給北捷做交通
09/13 22:50, 59F

09/13 22:51, 5年前 , 60F
改善,沒有提供實名登錄資料,會違反個資法嗎?
09/13 22:51, 60F
1.違規事實 + 車牌 = a. 無法事後舉證違規行為人(所以超速免罰) b. 當場舉發就是現行犯了 2.使用國道 + 車牌 + 車籍資料 = 高速公路使用者付費 (受個資法約束) 3.違規事實 + 車牌 + 車籍資料 = 事後舉證違規行為人(所以超速要罰) (受個資法約束) 所以正義魔人們主動送交 「授權ETC電子收費系統資訊可做為超速違法依據」同意書 給遠通或高工局 「ETC在國道抓超速」的遠大理想就能實現了!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 D大問:悠遊卡公司提供卡號進出捷運站記錄給北捷做交通     改善,沒有提供實名登錄資料,會違反個資法嗎? 這題當作是回家作業 答案是不會違反個資法

09/13 23:08, 5年前 , 61F
那......就不要用ETC另外裝就好了啊。很困難嗎?使用ETC只
09/13 23:08, 61F

09/13 23:08, 5年前 , 62F
是看能不能省錢,既然文組的搞不定就給理組的搞吧!
09/13 23:08, 62F

09/13 23:50, 5年前 , 63F
那就另外裝
09/13 23:50, 63F

09/13 23:52, 5年前 , 64F
或許這能是認真檢討速限的契機(有些時段太多人被抓,高公
09/13 23:52, 64F

09/13 23:52, 5年前 , 65F
局意識到速限該調整) 採用動態速限
09/13 23:52, 65F

09/13 23:53, 5年前 , 66F
應訂定合理速限 然後就嚴抓
09/13 23:53, 66F
雖然公務員不笨,但是也沒特別聰明,這種事情不要期待

09/13 23:55, 5年前 , 67F
幫推
09/13 23:55, 67F

09/14 00:44, 5年前 , 68F
辛苦了,還要跟一堆以為看的懂中文就會解釋法律的人科普
09/14 00:44, 68F

09/14 00:56, 5年前 , 69F
只提供車牌可能會有無法正確區別的問題,目前判斷是否
09/14 00:56, 69F

09/14 00:56, 5年前 , 70F
為假車牌大多是依靠車型車色來判斷,為了解決假車牌問
09/14 00:56, 70F

09/14 00:56, 5年前 , 71F
題,勢必要提供更多車輛資訊,是否完全可以迴避掉個資
09/14 00:56, 71F

09/14 00:56, 5年前 , 72F
問題還有的吵,但開罰真正的爭議其實不在個資法,而是
09/14 00:56, 72F

09/14 00:56, 5年前 , 73F
行政法比例原則上的問題。
09/14 00:56, 73F
行政法比例原則上的問題是用來解套個資法 我是這樣看

09/14 06:58, 5年前 , 74F
法說立就立?立了沒有違憲?
09/14 06:58, 74F

09/14 08:24, 5年前 , 75F
解套也要看行政法院法官吃不吃這套,行政訴訟相當注重
09/14 08:24, 75F

09/14 08:24, 5年前 , 76F
程序正義。
09/14 08:24, 76F
當某人把槍口對住你時,「你應該拿起槍,或者你應該拿出一把更大的槍,你還可以說他 們虛張聲勢,甚至你可以從146種逃生方法中選出一樣。」 就算無路可走,也要暗示自己 會有選擇。 你要能做到這樣才能當正義魔人 ※ 編輯: zirconium (114.137.126.87), 09/14/2018 08:36:56

09/14 09:17, 5年前 , 77F
正義魔人?你是指那些法官嗎?
09/14 09:17, 77F

09/14 09:20, 5年前 , 78F
我還蠻支持用區間平均速度來抓超速的,用 ETC 有適法
09/14 09:20, 78F

09/14 09:20, 5年前 , 79F
疑慮的話,就新加設備吧!小區域慢慢增加就好。
09/14 09:20, 79F

09/14 09:21, 5年前 , 80F
我記得當初在架設ETC時,就有過會不會被用來取締違規
09/14 09:21, 80F

09/14 09:22, 5年前 , 81F
的質疑,當初政府就有說過不過會這樣作。
09/14 09:22, 81F

09/14 18:59, 5年前 , 82F
台灣進步緩慢就是因為這種抗拒執法的違規魔人
09/14 18:59, 82F

09/14 19:00, 5年前 , 83F
實際上要解套也不難 沒有不能改的法律
09/14 19:00, 83F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自然法的道理 v大希望台灣進步前面已經提供好方法了 這邊再重複一次 3.違規事實 + 車牌 + 車籍資料 = 事後舉證違規行為人(所以超速要罰) (受個資法約束) 所以請vatog主動送交 「授權ETC電子收費系統資訊可做為超速違法依據」同意書 給遠通或高工局 「ETC在國道抓超速」的遠大理想就能實現了!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09/14 22:50, 5年前 , 84F
台灣會這麼落後就是因為有樓上這種沒有法律觀念的人
09/14 22:50, 84F

09/15 00:07, 5年前 , 85F
噓接電話容易發生
09/15 00:07, 85F
出社會工作 難免開車時候來一通電話 接到電話就會分心 這時候為了安全就不能開快

09/15 01:54, 5年前 , 86F
這是行政權要被拘束的問題,真要說的話跟行政效率比較
09/15 01:54, 86F

09/15 01:54, 5年前 , 87F
有關,而不是進步緩不緩慢,拘束程度越低,一般來說行
09/15 01:54, 87F

09/15 01:54, 5年前 , 88F
政效率越高,但行政權失控的機率也越高,腐敗的機會也
09/15 01:54, 88F

09/15 01:54, 5年前 , 89F
越高,這是反而行政效率就不見得高了。
09/15 01:54, 89F
※ 編輯: zirconium (1.170.84.186), 09/15/2018 13:44:06
文章代碼(AID): #1RccZE_H (car)
文章代碼(AID): #1RccZE_H (c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