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駕駛人被開單 副座被要求出示身份證?

看板car作者時間9年前 (2015/04/27 18:21), 9年前編輯推噓17(1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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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homb (風吹菅芒花)》之銘言: : 請問這樣是正常的嗎? : 事發於前陣子在台中三民路/林森路 : 那邊跟一般不一樣 如果要左轉要看左轉燈 : 晚上常常會忽略 一彎就過去了 : 然後警察就在那邊等 : 好幾年下來都這樣 : 那天坐我朋友的車 又發生這樣的情形 : 身邊已經有兩人在這裡被開單 : 重點是 : 我朋友被開單 : 卻要我出示身份證 : 因為我從未遇過這情形 : 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 如果我拒絕出示、或是表示未帶證件 : 又會怎麼樣呢? : 謝謝大家 (不想看的直接跳最後三行) 首先依據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 根據警政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若已著制服 仍應依相對人之要求出示證件為宜 警職法第八條規定 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攔停, 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違規左轉行為已可被警察認定為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事實, 所以此攔停及要求乘客出示證件之行為並無不法 倘若拒絕出示 可依據同法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經指定路段者 警察可查證其身分 再依同法第七條第二項,可帶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另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 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簡單來說 你可以叫他出示證件 他也可以查你身分 就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75.1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430130086.A.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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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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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用心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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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法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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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8:30, , 4F
推法學士
04/27 18:30, 4F

04/27 18:38, , 5F
警職法第四條並沒說依相對人要求出示證件,你是從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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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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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警察可以你也可以。但你不得拒絕,警察也不得拒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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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很難嗎,某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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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eniuss (175.96.75.104), 04/27/2015 18: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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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執法第四條是說警察值勤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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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著制服的前提下基本上照法律規定已無不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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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所說之得依相對人要求出示證件是最有利人民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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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8:57, , 12F
詳請見內政部警政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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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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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單就法條發問,裡面法條的確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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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eniuss (175.96.75.104), 04/27/2015 18: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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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左轉適用第八條,個人覺得有爭議,是違規,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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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如果您覺得有爭議那也沒辦法 但我個人是認為既然都有違規行為了,那就是易發生危害之狀況 一般警察臨檢也都是以攔違規的行為人為原則 就是為了避免"為何攔我"的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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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扯其他法我當然知道有,有人理解能力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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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法條問就更沒問題好嗎?我前面推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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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eniuss (175.96.75.104), 04/27/2015 1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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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左轉為啥違規? 不是因為它本身是一個危害可能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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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才違規嗎? 不然法律會隨便說某行為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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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裡哪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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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確實沒有 但現行作法就是當相對人要求出示時 為化解民眾疑慮 確認執法者身分 加強執法正當性 出示證件有其必要 ※ 編輯: geniuss (175.96.75.104), 04/27/2015 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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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法律不會直接規定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這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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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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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你扯其他有我當然知道,我是說法條沒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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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跳針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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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機關的職權下去解釋,在這個案例裡面,警方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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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制服了,已經合乎警職法第四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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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說警方依相對人要求而出示,是在警方已經合於法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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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著制服下另外科予警方的作為,這部分屬於細節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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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疑義,所以我上面所貼的函釋也是為此而生的有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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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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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c,法條的確是沒規定啦,但是警政署函釋已經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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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人民有疑慮要求出示(又不影響執勤安全),仍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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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在行政法體系上,這個函釋對法官沒用,但對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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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是有拘束力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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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被要求基本上還是要出示,沒人講法條有寫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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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針的好像不是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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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只會照字讀字就不用出來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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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三行寫得很清楚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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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雖然我說是這樣說,但以我個人立場還是稍微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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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回歸法條的或就好,對警政署函釋的解釋說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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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存疑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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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02:00, , 42F
請問就是穿秩服的警察可不直接出示證件,但若被盤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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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警員仍應出示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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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依警職法第4條,只要穿制服或拿證件出來擇一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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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第四條並沒有寫被盤查者要求看證件時,警察必須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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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內政部函釋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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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08:48, , 47F
所以你直接寫依警職法第四條 應依相對人之要求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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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誤導之嫌。好像哪是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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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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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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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應告知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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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條寫著 [仍應依相對人之要求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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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啦,穿便衣的一組就要秀證件,畢竟不拿證件誰知道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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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在原文寫上函釋而直接在法條後面打上結論確實有誤導的狀況 不太妥適 原文已修改 這邊跟各位道歉,也感謝提出質疑 結論一樣 即使著制服,相對人要求 警察還是要出示證件 為化解民眾疑慮,如民眾有所要求且未妨礙職權行使,以出示證件為宜 旨在避免假警察真強盜之事件發生,保障人民權益,化解民眾疑慮, 確認執法者之身分,加強執法之正當性,乃有其必要 現行要求就是如此, 當然規定、學說與實務操作不可能完全相同就是了。 但是在相對人要求下出示證件是最正確的作法 這點是毫無疑問的 ※ 編輯: geniuss (175.96.75.104), 04/28/2015 12: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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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應出示證件是警政署對內的公文說的。不算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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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也只是提出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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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看到原文 ,不過本案例只要提出警職法第6和8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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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7:51, 57F

04/28 19:30, , 58F
謝謝熱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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