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第一次開偵查庭就上手(攔車叫囂)已回收
※ 引述《bosscain (潛水員Boss)》之銘言:
: : 先上影片
: : http://ppt.cc/0FPN
: : 前25秒可以跳過
: 上面為行車紀錄器內容,離上次po文已經過了幾個月,
: 在今天收到了法院寄來的不起訴處分書,
: 不起訴的理由是"被告停車並下車了解是否有擦撞情形,
: 亦為人之常情,難認其有妨害自由之故意"(節錄自不起訴處分書),
: 事情算告一段落,也學到了些保貴的經驗,
: 如果行車紀錄器都錄得這麼清楚,檢察官的不起訴書還可以這樣寫,
: 那類似的情形應該也不用太期待最後的結果了....
1.此行為不符合A罪,不代表不符合B罪。
網路有些類似逼車或攔車起訴成功實際案例,要告什麼罪名先參考一下,以免徒勞無功。
其中有兩種類型:
(1)對方直接停在車道上拿了球棒衝過來、恐嚇、甚至砸車,
這種可以告公共危險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2)只有停車不動。
這幾個月板上也是有類似案例,結果對方辯說東西掉了,所以停車在撿東西。
而實務上認為只要還有其他路(車道)可以避開,就不算是妨礙自由。
所以這種只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向警方檢舉開罰單。
換句話說你當時如果換車道,對方也跟著換車道繼續阻擋。
比如說從外側換內側,或是從內側換外側被擋後又換回內側,
對方事後要狡辯難度就高了許多。
2.不曉得當時逼你車的人後來有沒有吃到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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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s Got The Look
She's Got The Look
Wanting No Break Time
She's Got The Look
She's Driving Me W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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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
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 編輯: liquidmix (163.27.188.157), 03/18/2015 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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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