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大客車考照心得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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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持有「職業駕照」肇事是否會因此加重刑責
實務上對於是否該當「業務過失」的評價認為應採實質要件為必要
必須視行為人本身是否係基於以「從事該特定業務活動」為社會生活之地位為限
申言之如行為人本身係基於社會生活地位,以「駕車」為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
由於其過失行為致肇事,使得以「業務過失」論處,否則應以「普通過失」相繩
刑法上的業務除「主業務」外,包含與主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附隨業務」
如行為人係駕駛菜車販售民生必需品,雖然其主業務係「賣菜」,惟駕駛車輛
與主業務(賣菜)有直接、密切之關係,係仍屬於業務範圍內之附隨業務
回歸本討論爭點
持有「職業駕照」固然是一種資格認定,在於可駕駛職業牌照車輛之許可憑證
縱使行為人本身非以駕駛車輛為業(如台X電工程師),卻持有職業駕照,
仍不能因其駕車肇事而論以較重之「業務過失」。
反之非持有職業駕照者,本身確係以駕駛車輛為業(如無大貨車照,從事拖吊業)
因過失肇事,刑法上仍應評價其犯「業務過失」
因此總結
1.持有職業駕照,非以駕車為業因而肇事,應論以「普通過失」
2.持有職業駕照,以駕車為業因而肇事,應論以「業務過失」
3.非持有職業駕照,非以駕車為業因而肇事,應論以「普通過失」
4.非持有職業駕照,以駕車為業因而肇事,應論以「業務過失」
第4點情況除了刑事責任會被論以業務過失外,還要多加行政罰(無照駕駛or越級駕駛)
因此不會因為你持有職業駕照,而在法庭上就被加重刑責 前提是,你必須非以駕車為業
持有職業駕駛執照只是你能駕駛職業牌照車輛資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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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難說 不過實務上真有這個判例是認為仍負業務過失之責
理由是以駕駛車輛為業者,因其係本於此項屬性地位而反覆執行事務
而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工作,乃隨時可致他人身體生命於危險之行為,
因此應有經常注意俾免他人於危險之特別注意義務
故不問目的為何、車輛種類、是否於執行業務中,只要是在此地位之下駕駛車輛
均應認其係業務之範圍
簡而言之
1.縱使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假日(非執行業務中)駕駛自小客車因過失肇事
依實務見解認為仍應付業務過失之責
2.縱使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載貨),今日係載人而非載貨,
仍應認定係在此等地位(駕車)之下,是於業務之範圍內,不因目的原因而有所不同
總之,從事駕車業務之人,實務上認為本來就比普通人附更高注意義務
只要有駕車行為因過失肇事,一律都是「業務過失」
※ 編輯: ICDD 來自: 114.46.172.212 (07/06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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