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早上被擊落

看板biker作者 (囧龍)時間6年前 (2018/04/01 21:52), 編輯推噓9(9010)
留言19則, 9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3/5 (看更多)
補充一下我前文講到的案例給大家鍵盤猜測一下,各位會怎麼判斷: 【場景】:設有快慢車道(白色實線區隔,無分隔島)之單向二車道路口 (雙向共四車道,道路中央雙黃線,無分隔島),緊鄰路口旁 為一醫院,路口無號誌,設有行人穿越道。 【車輛】:A自小客車、B普通重型機車。 【道路速限】:市區道路,該路段速限50公里。 【情境】:A車於快車道行駛,B車行駛於同向之慢車道。A車行經路口時, B車自慢車道直接左轉(未使用方向燈),致A車閃避不及而撞擊B車 左後側車身,B車倒地,人傷。 -------------------------------- 大家覺得呢? 最後送本區車鑑會的結果是: B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為肇事主因, A車行經路口未適當減速,為肇事次因。 後來我們問車鑑會: 1.B車違規左轉(自慢車道直接左轉)是否為肇事因素? 2.行經路口適當減速,應「到甚麼程度」? 3.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之法條結構,應該是「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 才適用第一項下的1、2款規定,則本件A車如在速限內行駛, 是否仍要「做隨時停車之準備」? 4.所謂「做隨時停車之準備」,是否是一旦事故發生,必定違反此義務? 結果車鑑會回了個籠統的東西,依照我的解讀,意思是: 我們不是事後諸葛,我們的車鑑委員是各界專家...blabla (就是大家想得到的那種,沒有針對問題回答的函) 為什麼會問這些? 就要講上面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只列第1項)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按照這個結構,文義上理解應該是: 1.速限標誌或者標線優先,他有寫的話就照他的。 2.沒寫的話,就往下看1~3款怎麼寫。 但是同法第103條第1項是這樣寫的: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也說: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所以理論上,本件是要「減速慢行」的,但這個「減速慢行」要怎麼解釋? 交通部有個函釋是這樣講的: (交通部71.09.03.交路字第20508號函)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經......無 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 』之不減速慢行,究應減速至時速多少公里,法律固無明文規定, 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 ....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其中規定.. ....應暫停讓......車先行,即有應減速慢行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意義 。故本案有關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或未劃分幹、支線道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之左方車,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 之速度。」 簡單說,就是把「無號誌的行人穿越道路口,應減速慢行」的「減速慢行」, 解釋成「應做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這種超嚴格標準。 以保護行人的理念來說,我並不反對這種解釋, 但在這件個案來說, 用「為了保護行人而升高的注意義務,使得撞到違規左轉的車輛」, 是否值得商榷? A車因為沒有「保持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所以撞到了「違規左轉」的B車, 這種「注意義務的違反」,原本是用來保護行人(因為行人穿越道), 但卻陰錯陽差的保護到「違規左轉的B車」? (而且B車還超囂張的說,「是他撞到我」,完全不反省,呵呵) 我認為這種情況如果擴大到其他區的車鑑會也是這種見解, 那麼無異鼓勵大家繼續違規,反正無號誌的路口,你們的注意義務那麼高, 幾乎沒有人會在路口保持「隨時可煞停之速度」,那我就算違規左轉,盡量大外割, 你也有很大機率要賠我,就算我肇責高,你只要有一點點肇責,我就有過失傷害這種 刑事告訴權當做後盾來逼妳出來談和解,怎樣~~~ 於是大家更小心,看到違規大外割的,也只能自己減速,頂多把影片PO網罵, 但三寶們的習慣是不會因此而改的。 這樣最後是懲罰到誰? (最後這件送調解之後A車還是賠了B錢,A車自己摸摸鼻子修自己的車還要賠三寶, 因為他不想留前科) ---------------------------------------- 氣到有點亂打了哈哈 最後提醒一下大家, 車鑑會提供的肇事原因,並非「必然」跟刑事/民事過失畫上等號, 但由於相較於地檢署/法院來說,還是相對專業的車禍鑑定機關, 所以絕大多數的刑事/民事案件都會參考這份鑑定報告, 當然,檢察官/法官都還是可以本於自己的確信(或者花大錢委託更專業的機關鑑定), 做出相反於車鑑會的認定,但就是比例上....不高啦。 畢竟,在過失傷害案件的刑事偵查程序來說, 檢察官倘若做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提出再議的話, 這件案子會送上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去審查, 這時候他們一看,欸你怎麼有鑑定報告還不甩,又沒有其他更強的報告, 肯定是沒有詳盡調查吧~~~ 就很可能被發回續查給其他檢察官辦, 所以大部分還是會參考車鑑會報告。 審判程序也是一樣,要不參考車鑑會報告的話,都需要特別說明,否則~~ 但這麼重要的車鑑會,大部分的鑑定結果可能都不是大家想像中的, 去認真現場重建,算出該路段距離、反應時間等等.... 大部分都是開開會討論就有結果了。 不要說我黑車鑑會,他們太忙了,這我也能體會。 現狀如此之下,大家就盡量達成車鑑會的「要求」吧, 然後祈禱不要遇到三寶~~~ (沒錯,運氣也是非常重要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170.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22590759.A.1A6.html

04/01 22:04, 6年前 , 1F
好胎、保險、 防衛駕駛。
04/01 22:04, 1F

04/01 22:06, 6年前 , 2F
樓上再加個行車記錄器和人身裝備
04/01 22:06, 2F

04/01 22:10, 6年前 , 3F
我覺得粉筆應該也可以考慮帶一下
04/01 22:10, 3F

04/01 22:22, 6年前 , 4F
我車上真的有放粉筆XDDDD
04/01 22:22, 4F

04/01 22:32, 6年前 , 5F
行車記錄器
04/01 22:32, 5F

04/01 22:51, 6年前 , 6F
我覺得帶紅磚頭當筆也行(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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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00:38, 6年前 , 7F
帶紅磚頭順便防身嗎..?
04/02 00:38, 7F

04/02 00:39, 6年前 , 8F
然後覺得台灣的部分法條寫應減速到可隨時停車這條很鳥,
04/02 00:39, 8F

04/02 00:40, 6年前 , 9F
例如最常看到就"慢"字在路上,實務上每個路口要減速到可隨
04/02 00:40, 9F

04/02 00:41, 6年前 , 10F
時煞停的速度,難度很高,尤其是大路口。
04/02 00:41, 10F

04/02 11:49, 6年前 , 11F
我大路口不會減到那麼低蘇,因為後面人沒在看可能會因突
04/02 11:49, 11F

04/02 11:49, 6年前 , 12F
降速撞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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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1:50, 6年前 , 13F
但是在路口一定會確定路旁、對向是否有轉彎意圖的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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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1:50, 6年前 , 14F
面有大車擋住對向視線時要更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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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1:51, 6年前 , 15F
*速
04/02 11:51, 15F

04/02 18:17, 6年前 , 16F
心有戚戚,車鑑會是沒事就沒事,出事兩邊各打一拳再說
04/02 18:17, 16F

04/03 10:03, 6年前 , 17F
理性分析 推推
04/03 10:03, 17F

04/04 10:14, 6年前 , 18F
行車紀錄器,可證明確實閃避不及
04/04 10:14, 18F

04/04 10:14, 6年前 , 19F
但要法官認定,不是自己認定
04/04 10:14, 19F
文章代碼(AID): #1QmEGd6c (bi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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