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什麼離婚要給贍養費?
※ 引述《souldragon (仆街)》之銘言:
: 不過有人結婚前男女財富差很多 這樣變共有豈不很有問題?
: (你共有的假設是 結婚前兩人經濟能力差不多)
: 然後女方離婚挖一半的錢過去 贍養費還真好賺??
首先,經濟能力差不多不是共用的假設。那只是我舉的例
子而已。我想我文章中寫的很清楚。
而兩人共有財產指的是結婚的狀態,在離婚之後,法院會
對每個案例進行裁決,並不是單純的將所有的財產平分給兩人
那麼簡單,所以能夠得到多少的贍養費,仍然是要經過法院的
判決,不然訂這個法就不具任何意義,直接規定錢對分不就好
了。
我想你的問題基本上已經失焦了,最初訂這個法的原因是
為了對因為結婚造成財產權損害做出補償,使婚姻關係更被信
任(不然結了婚卻沒有任何保障,誰還想結婚?),而不是針
對於兩人賺的錢到底是不是相同,產權是否等價,別忘了,婚
姻關係中有很多關係是沒辦法以金錢衡量的。
所以這個法的問題在於前一位板友提到的,到底法院是不
是真的有辦法對於這些事情做出適當的處理,舉例來說好了,
兩個人結婚生下一子,那孩子算不算財產的一部分?孩子對於
財產到底是增益還是負擔?同樣的道理,因為結婚產生的各種
關係又該如何計量?我想這才是值得討論的地方。至於兩個人
結婚前的財產怎樣怎樣的,那些都是可以計算的(別忘了,收
入是要繳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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