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什麼離婚要給贍養費?

看板ask-why作者 (^^)時間19年前 (2006/10/17 12:14), 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6 (看更多)
※ 引述《souldragon (仆街)》之銘言: : 不過有人結婚前男女財富差很多 這樣變共有豈不很有問題? : (你共有的假設是 結婚前兩人經濟能力差不多) : 然後女方離婚挖一半的錢過去 贍養費還真好賺??   首先,經濟能力差不多不是共用的假設。那只是我舉的例 子而已。我想我文章中寫的很清楚。   而兩人共有財產指的是結婚的狀態,在離婚之後,法院會 對每個案例進行裁決,並不是單純的將所有的財產平分給兩人 那麼簡單,所以能夠得到多少的贍養費,仍然是要經過法院的 判決,不然訂這個法就不具任何意義,直接規定錢對分不就好 了。   我想你的問題基本上已經失焦了,最初訂這個法的原因是 為了對因為結婚造成財產權損害做出補償,使婚姻關係更被信 任(不然結了婚卻沒有任何保障,誰還想結婚?),而不是針 對於兩人賺的錢到底是不是相同,產權是否等價,別忘了,婚 姻關係中有很多關係是沒辦法以金錢衡量的。   所以這個法的問題在於前一位板友提到的,到底法院是不 是真的有辦法對於這些事情做出適當的處理,舉例來說好了, 兩個人結婚生下一子,那孩子算不算財產的一部分?孩子對於 財產到底是增益還是負擔?同樣的道理,因為結婚產生的各種 關係又該如何計量?我想這才是值得討論的地方。至於兩個人 結婚前的財產怎樣怎樣的,那些都是可以計算的(別忘了,收 入是要繳稅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55.116

10/17 21:14, , 1F
我在gossiping版看到天價贍養費的新聞 報說離婚挖一半
10/17 21:14, 1F

10/17 23:50, , 2F
要看判決書的內容。
10/17 23:50, 2F
文章代碼(AID): #15D5Yvam (ask-wh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5D5Yvam (ask-w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