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被excubitorium剽竊始末:自道
因為這篇回覆徹底將討論定調在帶偏的方向,
我所能做的,就是把原本的討論主軸再拉回來。
關於各種專業層面的回覆,全部都彙整在這一篇
https://www.ptt.cc/bbs/YuanChuang/M.1667829783.A.C21.html
※ 引述《excubitorium (兩地書)》之銘言:
: 沒有試圖說服任何版友,以下一點想法,供諸位檢視。(也衷心希望一切紛爭到此為止。
: )
: 首先,先來複習一下抄襲的定義。
: 朱宥勳《文學抄襲的三種類型》:https://chuckchu.com.tw/article/158
我不知道為什麼到這個時候我還會被打成「我指控她抄襲」,
我說的一直是論述框架、觀點、賞析角度、修辭創意的手法剽竊……
: 1.
: 就S大提出的剽竊指控,這兩日,我私下請教了身邊對剽竊認定更有經驗、更具學術相關
: 專業的朋友們(不只一位),以免我自己其實踩到了紅線而不自知──我也曾擔心疑惑我
: 是不是踩線了。是的,我自己就身處文學社群之內。(有心者皆能按圖索驥,而確實也有
: 人這麼做了,我之前不願公開,是自以為可以理性溝通,不願顯得以勢壓人)──就我問
: 得的結果,全數認為此事完全不存在剽竊問題。原因很簡單,這些分析手法都是既有的工
: 具,S大既無法舉證A+B+C是她一人發明,當然罪名也就無法成立。
: S大可以一面不斷要我舉出A+B+C例子自證清白(即使我在《權宦》留言中拿音樂性譬喻主
: 要說明的對象是音樂性),接著,在我舉出兩個例子後,又改口要我證明「我才是A+B+C
: 原創」。明眼人都能看出,整件事很明顯有罪推定,而更關鍵的是,呃其實S大也無法證
: 明在漫長浩瀚書評中您自己就是A+B+C的創造者,您都未必是創造者了,當然也不存在剽
: 竊您的問題。結案。
這個剽竊事件的主軸,
是對方在《權宦心頭硃砂痣》分析文中,
剽竊我的多個觀點成為她的論述框架,
被竊的觀點有三:
https://i.imgur.com/R4Drg7E.jpg
這是相當嚴重的大型剽竊,
對方是先做了這個大型剽竊,
後續伴隨著各種零零碎碎的小剽竊。
關於後續的零碎小剽竊,我前文也說了,
這些點單一拆開來看都可能是巧合,
有闡釋的模糊地帶,所以舉證更加困難。
重點是彙整成一串,其「巧合」的機率真的不可思議。
但是對方(包括她請教的專業團隊)的回應,
就是集中在單一小剽竊的巧合性猛打,
將「大型剽竊+連串小剽竊」的討論,
導向其中一個單點「A+B+C」的討論,
以「A+B+C非獨創,所以我全無剽竊」宣告結案。
然而,即使是「A+B+C」這個小點的辯證,
也經歷過多次的方向混淆,包括了:
「我指控她剽竊觀點」被扭曲成「我指控她抄襲」;
「我指控她剽竊用多項既有概念組成的賞析框架」被扭曲成
「我聲稱自己發明經典文學概念」;
跟現在「我指控她的剽竊手法,像是stalker的模式」
被扭曲成「我指控她當stalker」,
都是一樣的模式:
藉由延伸小題方面不斷地混淆迴圈,去轉移真正嚴重的大關節。
--------------------
那麼,
我現在拉回主軸,是因為我答不出「A+B+C」所以在轉移焦點嗎?
不是的,
賞析框架、「A+B+C」等概念這一路以來的各種混淆、回覆、釐清,
全部都在我前面提供的彙整連結裡,
以該連結最後說明的「碾冰為土玉為盆」為例,
「XX為X / X為X」這種句式絕不會是黛玉的獨創,
但,她在「此場域無人如此應用」的前提下使用這個既有概念,就是創意,
所以會獲得眾人的叫好。
這就像,
假設有個生科醫藥背景的青年返鄉接手老父親的傳統魚塭,
他用他生科背景的既有知識調整了魚塭的水質與飼料成分,
並且根據魚塭特性整理出一套具體的配方,
而且在那之前的養殖業者都沒人這樣做;
某日若有人偷了這個配方,
是無法辯稱「這些知識在生科領域早有了,所以我沒有偷」的。
「原創小說賞析」,
就像是從所有文學寫作活動到詠花的詩社,
就像是生科領域到魚塭應用,
是一個限縮的特殊應用場域。
----------------------------
接著,現在最新的辯證,
再度混淆了「A+B+C」與
「從既有框架衍生新框架的創意性」兩個問題。
「A+B+C」這個事件,
是對方是濃縮我整篇文章的賞析方式,
拿去教導別人「我都是這樣賞析文章」。
(但在別人展示之前,她自己從未這樣說過也從未應用過)
這個問題討論的面向如下
https://i.imgur.com/L8y3UOF.jpg
後續,因為對方試圖把
「我對文學之音樂性的延伸應用」打成「這是常見既有框架」
https://i.imgur.com/XojRixs.jpg
所以我必須說明,
我的音樂性賞析不只是文章內部的音樂性變化,
而進一步與作者敘事目標結合。
在這裡的論述,沒有包括「明暗」。
這兩個辯題都包括了文學與音樂的元素,但講的不是同一件事情,
就像是張飛打岳飛,名字50%重疊,但完全是不同朝代。
對方現在宣稱
「控訴者說她的明暗包括敘事目的,但我只有音樂性賞析,是不同曲線」,
但我沒有這樣說,這還是轉移焦點混淆風向。
: 概念面講完了,接下來談心理層面。
: 此事起於數日前我在S大文下推文稱讚(起碼,在版上、在表面上,整件事由這裡爆發)
: ,但假若我惡意剽竊,按常理,似無必要留言稱讚,這豈不是拆穿自己讀過文嗎?同理,
: 遭指控後,應不至於還跑去請教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吧。(當然不信者也可以說此節全係我
: 自己胡扯)
: S大指控我剽竊,我提出論述反駁──即使我可能能力不足,無法完全解釋清楚──但我
: 也求教了專業第三方。作為受指控的一方,我想我已經盡到責任。
: 此外,我根本也缺乏剽竊S大的動機。
: 我主要做的是純文學創作,另外兼寫詩和散文評論。寫再多篇原創小說評論,也很難獲得
在此處回覆以上與以下的文:
1.專業人士的意見我想對方都已經貼到前面提供的彙整連結裡了,
有興趣理解的人可以去看討論。
2.動機的部分有很多,可能是有形的利益或無形的虛榮,
但是真正原因只會在剽竊者心裡,旁人無從得知。
3.這系列的剽竊是小說賞析,
這不是文學寫作領域,是文學批評領域,
所以觀點、論述框架、賞析方式等,
就是這領域的討論重點。
4.專業身份專業考量跟不會剽竊的關連性可以見前面的文學界剽竊案,
這個問題還是要回到動機,而動機永遠只在當事人心中。
: 純文學小說評論的資格,畢竟這完全是兩種類型。何況,在這場域內有一條潛規則是,假
: 若不具備學者身分,通常不太會做出跨文類書評邀約。(簡言之,假若你只寫小說,雜誌
: 編輯不會邀你來寫詩評)
: 事情就是這麼湊巧,(目前為止)我本人不具備學者身分,我沒在寫小說。
: S大曾指控我藉由剽竊獲得光環,實則假若我對光環有追求,我的追求也不在此。
: 以數量而論,四年只發了十多篇文,應該也離「追求」、「經營(形象或其他)」什麼很
: 遠。
: 我也是凡人,我內心可能也會偶爾閃過對其他才華洋溢的寫作者的各種羨慕嫉妒,但並不
: 包括S大。從頭到尾,我們根本分屬不同跑道。
: 作為職業寫作者,我完全有機會也有能力接給酬的(純文學)創作和評論,在版上寫評,
: 單純因為原創是我閒暇消遣。翻過舊文的人都清楚,我曾多次提及書單靠版友推薦,也曾
: 在版上徵求書單,用了人家的,在時間心力有餘裕的狀態裡,給一點回饋(推文或寫心得
: )是應該的。(但這畢竟不是工作,忙時簡略寫一下,殊不知原來這也會加重涉案嫌疑)
: (而且,天啊難道大家讀心得文是為了學寫作嗎我需要一步步細教???)
: 在版上寫書評都是無償的,而我大可以省下時間心力去寫有酬、可累積名聲和曝光度的稿
: 子,我動手寫,單純只是因為我覺得某文本有可讀之處大家可以試試看,那你不喜歡,我
: 真的也沒關係。
: 然而,寫作同時也是個人品牌的累積。一旦越界,作者與讀者之間的信任關係會立刻瓦解
: ,文學社群也會賜剽竊者社會死。
: 就現實利益面,我亦無因小失大之必要。
: 當然,不信者仍然可以繼續要求我在風格、修辭、結構等方面自證清白──我不清楚其他
: 場域是怎麼樣,但在純文學,一般來說,讓寫作者分析自己的作品是極其彆扭離譜的一件
: 事……
: 當然,即使我諮詢的第三方(們)否定此處有剽竊問題,也不代表人人都這樣想。不過,
: 那個,我也多次就我當時可能處理不周延這部份致歉過喔。
: (至於我為什麼處理不周延......因為我根本不知道您很在意,我以為我解釋完了。)
: 2.
: S大曾質疑我本來只能談情節,後來才開始關注寫作策略等議題,這點也是抄他。這一點
這裡澄清一下,我沒有這樣說,
我說的是她剽竊了我具體的觀點與賞析手法。
: 前面我沒正面回應過:原因很簡單,隨著我個人生命經驗與身分的轉變,關注重點當然也
: 會不同。四年是很長的一段時間。大家平常看文口味都可能數月一變了──即使口味不變
: ,也可能被不同風格與子類型的作品所打動、劃了不同重點。
: S大曾質疑我不給觀點credit,不是的,在我所出版的書,及相關採訪、講座中,只要有
: 機會,我永遠樂於對曾在文學上啟發我的人表達感激。我知道自己並不是因為我特別聰明
: 或有才華而走到這裡。
在工作領域,人人都是專業眼光,
所以該作的都要到位。
在少有專業眼光審視的領域,是否也如此,
就是各人心中自有定論。
: S大曾抨擊(她所認為的)我的行為跟正常的交流累積不同,同樣的話,容我奉還:假若
: 一個人有心釐清自己是否遭到剽竊,開啟真實的溝通通常會比抱持偏見來得更有效益。某
: 部分我可以同理您的不快,但發文公審,花式能力貶低和人身攻擊,我覺得這也不是正常
: 想理性溝通的樣子。
: 我詳細引註、交代自己的學思經歷就說我一味崇拜權威,我分享什麼就說我好為人師。我
: 浮出水面是stalker,不見了就是避風頭。好喔。
: 您以受害者自居,嗯,我也很後悔我幹嘛要寫心得文導致天外飛來橫禍。
: 3.
: 這件事在我個人,其實也開啟了一個新問題:何以純文學評論歷來少有抄襲爭議?我猜(
: 以下個人猜測),一來是難以主張原創,沒有人能夠壟斷任何研究方法;二來,但凡有讀
: 者願意讀、願意討論,我們感謝都來不及了好嗎……
這裡也再澄清一下,
我從一開始就沒有說經典理論是我獨創,
我也從一開始就說我不可能壟斷任何方法
https://i.imgur.com/BqY0U7s.jpg
: 當然也開啟了反省,就是,我貌似真的沒怎麼點到筆戰的點數QQ(朱宥勳曾在《作家新手
: 村》套書中提及寫作者一般不是平均發展點數(能力值)的,有人擅長採訪,有人專事翻
: 譯。)
: 4.
: 加碼談一下敘事和音樂。
: 敘事和音樂本來就會彼此呼應,輕與重,明與暗,冷與暖,這裡面有比例問題,也往往涉
: 及美學和寫作者個人情性。舉例來說,劉梓潔〈父後七日〉寓重(死亡)於輕,藉以拉出
: 張力和凸顯荒謬感。中間要怎麼操作,始終存在著各式各樣的可能。
: 但還有沒有A+B+C的作品呢?哈代《黛絲姑娘》也算吧。(雖然我基於個人因素相當不喜
: 歡這本書……)
: 5.
: S大可以自由陳述她的主觀感受,但個人主觀感受要成為對另一人的公開指控,除了提出
: 證據,這證據也需受社會通念(可能還有其他條件?)檢視和衡量。
: 受指控者當然也可以為自己辯護。在我國,跟騷屬於刑事犯罪,我前文既提到多年前我造
: 訪過S大個版一兩次,自然也做好了交付檢警調查的最壞打算。倘若我確無stalker情事,
: S大這一方就構成妨礙名譽之嫌。
: 再次強調,請勿有罪推定。
: 白話地說,大家都有工作都要生活,我和S大既無私交又分屬不同場域,我真的沒有時間
: 心力當她的stalker。
前面說過了,此處再貼一次
「我指控她剽竊觀點」被扭曲成「我指控她抄襲」;
「我指控她剽竊用多項既有概念組成的賞析框架」
被扭曲成「我聲稱自己發明經典文學概念」;
「我指控她的剽竊手法,像是stalker的模式」
被扭曲成「我指控她當stalker」,
以上。
: (不算岔題的岔題)
: 昨日讀到張亦絢的話:「如果舉發是隨便、造假或是含有其他勒索與妨害名譽的惡意企圖
: ,只會使確實並基於權益保障的受害人的爭取之路更顛簸難走。」我內心實在很受震動與
: 安慰。
: 6.
: 再說一次,我沒有試圖說服任何人。
: 我不得不選擇自清,自暴身分,乃因為剽竊在文學社群內部是極其嚴重的罪名,而
: stalker這指控對我個人來說不能忍。
1.Stalker一事請見上面的回覆。
2.剽竊是一項嚴重的指控,是因為這是一件很嚴重的事,
對原創來說傷害力非常大。
3.我是不是輕鬆隨意無證據誣陷別人,
以兩造所有文章、與這一連串整理工作為證。
舉證跟概念釐清都是實際的工作,
不能化約為輕飄飄的「筆戰能力」。
: 我仍然非常珍惜本版版友曾給予過的書單、書評以及這次事件中的理性討論,也感謝私下
: 傳訊息寫信安慰我的人。(還有被我麻煩到的第三方們,當然)我也仍然敬重那些認真寫
: 書評的版友,文筆和觀點是一回事,有沒有熱忱是另一回事。
: 我同時也對S大自覺遭遇到的一切感到相當遺憾,其實,您大可以一開始就私下來問我的
: 。我或許未必有能力詳細解釋到讓您滿意,甚至改變您的想法,但我可以跟您一起尋求專
: 業第三方討論此事。
: 最後,我已經很努力克制自己,不去過分揣測S大或任何人是否懷抱著惡意,但我的耐心到
: 這裡也差不多用完了。此事誠然可受公評,但如果還要繼續以人身攻擊或污衊的方式進行
: 溝通,或持續散播不實言論以詆毀我的名譽、損及我和出版社(現在和未來)的商業利益
: ,請自行負責。
1.因為這裡提到了出版社的商業利益,
不太確定是否是指未來這些文章會出書,
如果有此考量,那可能就有利益動機。
2.這個宣言明顯是把出版社跟自己綁在同一條船上,
但這裡牽涉到出版社是否完全瞭解這連串事件的全貌,
以致於願意為對方全權背書並且願意充當打官司的後盾。
另外,如果這些文章真有出書計畫,
那出版社也有權利去理解他們出版內容牽涉的爭議。
3.其實我不介意讓出版社作為「專業第三方」之一
(前提是要瞭解事件全貌,而非對方提供的片段資料)。
尤其這又是與對方有合作、願意為其背書的對象,
應不至於讓對方感到不公。
但是這個牽涉到對方的個資與現實生活,所以不能實現很正常,
我不會像對方那邊那樣狂打
「說要查IP就被一口拒絕啊」、「無憑無據情緒化不可理喻」的路線。
以上先說明,這只是一個建議。
4.因為未來此事或許會延伸到法庭,
請各位討論的版友多多保護自己,審慎發言,
這是最大的重點,謝謝大家。
--
薇拉類型匣
http://littlecharm.pixnet.net/blo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72.2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YuanChuang/M.1668242971.A.A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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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這樣的:
這個詞彙的呈現方式、使用語境、指涉事項前面已經有說明過,
此處再附一次。這一路以來,
我的話被刻意歪曲解讀,也真的不是第一次,
最後許多討論都在說對方抄襲,
不正是因為對方一直到最後,都在講「我指控她抄襲」嗎?
https://i.imgur.com/T8PVbeA.jpg
※ 編輯: silverrain (114.24.172.219 臺灣), 11/12/2022 17: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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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先謝謝f大提出疑問,您的提問也給了我說明與澄清的機會:
1.是的,所以我一開始就說是「如果有這個可能」。
2.出版社的部分,
因為這個討論串是始終根據雙方文章來分析的情況下,
突然拉進了出版社與商譽的現實部分,
就像您說的,作者的爭議有可能損及出版社的商譽,
但這個商譽因誰而損傷,其實要依據每個事件的情況而論。
3.您自己也說
「您看對方文字的理解,不一定就是要拿去出書」,
這不也證明了,用語的解讀非絕對嗎?
我說的「以stalker的方式剽竊」,
是指「對方長期盯著我的文,亦步亦趨地學」這個情況,
跟我前面援引的案例一樣,
並沒有指涉「對方駭進我電腦」、「對方對我網路跟監」等實際刑事犯行,
而對方據此控訴我
「我說她駭進電腦」、「我說她網路跟監」、
「我說她做了真正的刑事犯行」,這是另一種解讀,
文字與解讀結果,不會有必然的路徑啊。
※ 編輯: silverrain (114.24.172.219 臺灣), 11/12/2022 18: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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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謝謝大家花費寶貴的時間心力參與討論,
還是要提醒大家以保護自己為上
(心情跟現實生活兩方面都是)。
如果這件事情讓大家產生強烈的不快情緒,
建議就可以直接離開此事,
該作的舉證與概念釐清工作我都做完了,
剩下確實已經沒什麼好說的了,以上~
※ 編輯: silverrain (114.24.172.219 臺灣), 11/13/2022 21: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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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