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已滿26歲之緩徵問題
※ 引述《aaapen (感動越深刻寂寞就越傷人똩》之銘言:
: 看了一下置底文之徵兵規則」第四十條及第二十八條附件
: 它寫說表列第十類之原因消滅後,碩士班已年逾二十六歲者
: ,博士班已年逾二十八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 想請問,因為我重考碩士班有考上,原學校碩士班想去辦退學
釐清一下妳現在的狀況
一、妳現在是A學校的研究所的學生
二、妳考上了B學校的研究所
: 但年紀已經超過上述規定,兵單應該很快就來,那我可以拿錄
: 取證明去辦緩徵嗎?
妳應該不適用徵兵規則第四十條跟第二十八條附件
原因就是你已經考上「研究所碩士班」
徵兵規則第四十條跟第二十八條附件
是適用於已經畢業或是退學準備重考的人
換句話說就是當下沒有學生身分又即將入伍的青少年
給她一個緩衝的機會
妳文中提到妳已經考上「研究所碩士班」
妳本身已經有學籍,妳還是個學生
國家不應該強制要妳履行兵役義務,而犧牲掉妳的學習權
至於兵役的問題
只要你還是學生,並且確定開學的時候一定會進入該學校就讀
應該是交給該學校的教官去處理
因為是由他們負責將各校的青少年的學籍資料送到兵役課的
在由兵役課處理
: 因為附註有寫說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我以前並沒有拿准考證
: 之類或根據此一原因申請過
打電話去問學校的教官,不管是原本的學校還是考上的學校
打電話去問區公所兵役課,說明妳現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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