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警員部落格Po文批歌手 基八毛惹來滿頭包
※ 引述《tienbear (活在伍佰live世界中)》之銘言:
: 原文吃光(本來昨晚要PO文,但PTT上不來)
: 看完報導後,有些疑惑...
: 這件是分為兩點:
: 1.警察臨檢老大,雙方發生的不愉快
: 2.警察在部落格發表不雅文字汙辱對方
: 第一點:
: 報導指出-根據張姓警員的部落格內文,著制服警員在夜店林立的松仁路、松壽路口執行
: 擴大酒測勤務,依規定攔查車輛並登記證件
: 依「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第八條第八點:
: http://tinyurl.com/4gbzbs
: 實施交通稽查或處理交通事故,發現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 1.駕駛人面帶酒容、臉色潮紅(或鐵青)、眼神恍惚、嘔吐者。
: 2.經警察人員聞得駕駛人有明顯酒味者。
: 3.經酒精檢知器測得駕駛人有飲酒反應者。
: 我猜老大並沒有以上情況,所以也沒被酒測(報導也沒提到有對老大進行酒測)
: 既然是執勤酒測,也沒對駕駛人有進行酒測,那為何要登記證件?
: (有無專家可以解惑)
「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在 92 年公布「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後停止適用了喔~
一、現行執行取締酒駕是依據警職法第 6 條 1 項 6 款。
二、登記的資料,稱作「盤查紀錄表」,不具有任何效力,
單純是警員的上級用來督導警員有沒有認真攔查而已,
係依警職法第 7 條 1 項 2 款為之,並無違法。
: 第二點:
: 刑事法第310條: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10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
: 限。
: 我想知道
: 在部落格中發表不雅文字污辱對方是否構得上以上的罰責?
: (有無專家可以解惑)
從新聞看起來 員警上網 PO 的東西應屬事實
所以不構成刑法第 310 條毀謗(詳見 310 條第 3 項)
反倒是刑法 309 蠻有機會的 ……
: 若是...
: 陳文佩當時也只是致電警方請其將文章刪除,並未提告,
: 難道對這位警員不夠厚道嗎?
: 若是提告了(雖然我們都知道老大應該不會提出告訴),
: 此警員不但要吃上官司,還會影響未來前途,
: 會比得上"刪除文章+道歉"還來得好嗎?
: 不知道這個警察要將事情鬧大的用意在哪裡?
就我個人觀察
應該是記者聽到消息故意用什麼「小警員」、「施壓」這些字眼來聳動視聽
因為照正常程序警察使用不雅文字被上級長官知道
至少申誡 1 次本來就是跑不掉的(完全不用施壓)
所以鬧越大警員是越傷 不太可能做這這種事
除非他傻了~ XD
結論是
在現場 500 夫婦的表現確實不適當(但沒錯)
而是警察的立場相當站得住腳
後來到部落格
就在使用不雅文字的部份就完全是警員的錯了
500 夫婦也循正常管道申訴
這點個人是覺得非常敬佩也希望大家可以學習 :P
本身是伍迷
看到伍佰因為這樣被戰實在是覺得很難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65.236
※ 編輯: dijz 來自: 163.29.165.236 (05/23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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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