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警員部落格Po文批歌手 基八毛惹來滿頭包

看板WuBai_and_CB作者 (活在伍佰live世界中)時間16年前 (2008/05/22 13:07),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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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吃光(本來昨晚要PO文,但PTT上不來) 看完報導後,有些疑惑... 這件是分為兩點: 1.警察臨檢老大,雙方發生的不愉快 2.警察在部落格發表不雅文字汙辱對方 第一點: 報導指出-根據張姓警員的部落格內文,著制服警員在夜店林立的松仁路、松壽路口執行 擴大酒測勤務,依規定攔查車輛並登記證件 依「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第八條第八點: http://tinyurl.com/4gbzbs 實施交通稽查或處理交通事故,發現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1.駕駛人面帶酒容、臉色潮紅(或鐵青)、眼神恍惚、嘔吐者。 2.經警察人員聞得駕駛人有明顯酒味者。 3.經酒精檢知器測得駕駛人有飲酒反應者。 我猜老大並沒有以上情況,所以也沒被酒測(報導也沒提到有對老大進行酒測) 既然是執勤酒測,也沒對駕駛人有進行酒測,那為何要登記證件? (有無專家可以解惑) 第二點: 刑事法第310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 限。 我想知道 在部落格中發表不雅文字污辱對方是否構得上以上的罰責? (有無專家可以解惑) 若是... 陳文佩當時也只是致電警方請其將文章刪除,並未提告, 難道對這位警員不夠厚道嗎? 若是提告了(雖然我們都知道老大應該不會提出告訴), 此警員不但要吃上官司,還會影響未來前途, 會比得上"刪除文章+道歉"還來得好嗎? 不知道這個警察要將事情鬧大的用意在哪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5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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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罵人會吃上官司吧?<=是問號,我並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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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算是公然侮辱吧,雖沒指名道姓,但別人都認定是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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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應該就可以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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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登記證件只是正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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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也曾經寫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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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54, , 6F
只要有證據(並存証)就可以提告了...聽說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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