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灣人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於境外所得免徵優惠規定
2019年為滿第6年或超過6年者
在境內居住滿183天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所得
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一次離境超過30天得以免除境內外收入合併納稅
(意味需在2019年一次性在中國境外待超過30天可以例外!?)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預扣預繳稅款(工資,獎金)
本期應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X預扣率-速算扣除數)-
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計算本月應預扣稅額為負值暫不退稅 納稅年度終了後餘額仍為負值
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稅匯算清繳 多退少補
以上條文有人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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