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 第01期陪審討論平台

看板Women_Picket作者 (殫題思//打雜殫)時間6年前 (2017/12/08 13:19), 6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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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自由心證案 觀點、意見搜集平台 發言請注意不要違反板規以及〈陪審討論過程規則〉 〈陪審討論過程規則〉:#1Q6lqvXz (Women_Picket) 第01期陪審員上任文件:#1Q6lxYS5 (Women_Picket) 舊的第01期陪審討論平台:#1Q7VFR9j (Women_Picket) 本文內容: (1) 第 01 期陪審員名單。 (2) 第 01 期案件討論進度與結論[簡易版]。 (3) 陪審討論平台違規處分名單 (4) 最新版陪審「報名」名單 -- 第01期 陪審員之ID① someLetters ② success0409 ③ lturtsamuel ④ loona ⑤ a000000000 ④ claymath (參與[案01]~[案03]後退出) [簡易版] 案件討論進度與結論: |審案|案件| 案件資料 & |有效意見認定 | DenTisGirl | |數量|編號| 審案通知寄發時間 |(無違規:違規) | 決議 | 1. [案01]: 板規16 / 被檢舉人 zhxl / 1:0 / 考量陪審員②③④⑤ 引述檢舉案代碼:#1Q7EG15d 針對相關例外情形之 審案通告於[Wed Nov 29 08:02:20 2017]寄出。 擔憂,擬定板規16. 審案標準,詳見精華 區 z-4-1-9-3 。 本案被檢舉文章達標鎖文(16B.),同時 查有另一篇文章達標,亦予鎖文,視為 已鎖兩篇文章,並寄與通知信。 如再有文章達違規標準,將依16B.處分。 -- |審案|案件| 案件資料 & |有效意見認定 | DenTisGirl | |數量|編號| 審案通知寄發時間 |(無違規:違規) | 決議 | 2. [案02]: 板規14B / 被檢舉人Nigger5566 / 0:2 / 針對當時板規14B. 引述檢舉案代碼:#1Q6jaMCg 「禁對男、女性侮辱 審案通知於[Thu Dec 7 11:09:26 2017]寄出。 之言論。」制定之 大致定義見精華區 z-4-1-11-3。 本篇裁定違規。 3. [案03]: 板規14 / 被檢舉人bbbgreentea / 0:3 / 針對當時板規14B. 引述檢舉案代碼:#1Q6hlPDC 「禁對男、女性侮辱 審案通知於[Thu Dec 7 11:09:26 2017]寄出。 之言論。」制定之 z-4-1-12-3。 本篇裁定違規, 僅以板規14B處分。 -- 4. [案04]: 板規 6 / 被檢舉人 net25 / 1:0 / 本案發生時間宜 引述檢舉案代碼:#1QCT-XVF (Women_Picket) 採用11/07-12/24 審案通知於[Mon Dec 18 21:53:09 2017]寄出。 之固有標準,故 仍裁定違規。 DenTisGirl: 本案涉及違規後修正可接受時間範圍; 簡短說明 即推發文後,在未被處分前已改善違 經本案討論後擬定之 規行為的話,是否仍予以懲處?或在 新標準,則適用於 多少時間內不予懲處。 12/25 後發佈之推 發文。 目前已將板主權限內能獲得的文章編 新標準請見本板 輯歷程放在精華區 z-4-1-16 供陪審 精華區z-4-1-16-5。 員確認。 我先在此說明我個人標準: 板規6(1)項之內容,考量轉載文章時 有人會習慣性附上來源,故給予較高 寬限,推發文一小時內有刪除,則不 予處分;6(2)~(5)項則僅給予十分鐘 改善時間,超過則一律處分。 6(6)項若處分前已改善,則不予處分。 -- |審案|案件| 案件資料 & |有效意見認定 | DenTisGirl | |數量|編號| 審案通知寄發時間 |(無違規:違規) | 決議 | 5. [案05]: 板規 / 被檢舉人 / / 引述檢舉案代碼: 審案通知於[ ]寄出。 6. [案06]: 板規 / 被檢舉人 / / 引述檢舉案代碼: 審案通知於[ ]寄出。 -- 陪審討論平台(本文)違規處分名單 -- 以下為目前最新報名名單(報名方法:於本文推文「報名」即可;將統計至鎖文前) (前次報名文件:#1Q6lxYS5 (Women_Picket)) Ⓐ someLetters Ⓑ lturtsamuel Ⓒ sodas500i Ⓓ success0409 Ⓔ claymath Ⓕ a000000000 Ⓖ ilikeroc Ⓗ loona Ⓘ talk5566 Ⓙ xz35s8pq Ⓚ vicious666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88.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_Picket/M.1512710386.A.7AF.html 寄出[案02][案03]審案通知。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7/2017 11:36:36

12/07 11:43, 6年前 , 1F
[案02] 違規/當時板規仍有"禁止侮辱性別"一條。不論"
12/07 11:43, 1F

12/07 11:43, 6年前 , 2F
母豬板"指涉的是否為本板,皆已成立對女性之侮辱。
12/07 11:43, 2F
視為有效意見。

12/07 11:47, 6年前 , 3F
p.s. 我贊成刪除"侮辱性別"的板規,但應該用"侮辱特
12/07 11:47, 3F

12/07 11:47, 6年前 , 4F
定族群"來取代,否則女板就等著淪為各種仇女仇男仇甲
12/07 11:47, 4F

12/07 11:47, 6年前 , 5F
的新天地。
12/07 11:47, 5F

12/07 11:50, 6年前 , 6F
[案03] 違規/當時板規仍禁止侮辱性別,將"母豬台女"
12/07 11:50, 6F

12/07 11:50, 6年前 , 7F
顯然已觸犯。
12/07 11:50, 7F
視為有效意見。 [由於陪審員① someLetters為禁言狀態,故將於精華區編輯相關回覆,由板主代PO] [使用者如欲討論其觀點,可@someLetters請其給予部分精華區編輯權限,以利討論] [案02]: 板規14B / 被檢舉人Nigger5566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案03]: 板規14 / 被檢舉人bbbgreentea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7/2017 15:36:39

12/07 17:30, 6年前 , 8F
[案02] 違規/該當被檢舉板規
12/07 17:30, 8F
要件<3>不符規定。

12/07 17:32, 6年前 , 9F
[案03] 違規/該當修改前之板規,唯從舊從輕原則,板
12/07 17:32, 9F

12/07 17:32, 6年前 , 10F
務自行斟酌
12/07 17:32, 10F
視為有效意見。

12/07 17:38, 6年前 , 11F
@板務群 第一案已使本文太長,建議鎖定後另開文章討
12/07 17:38, 11F

12/07 17:38, 6年前 , 12F
論第二、三案
12/07 17:38, 12F
資料整理完畢,將更新平台

12/08 00:55, 6年前 , 13F
[案02]依照當時板規 應屬違規
12/08 00:55, 13F

12/08 00:56, 6年前 , 14F
[案03]依照當時板規 屬違規 如教授推文所表示用族群
12/08 00:56, 14F

12/08 00:56, 6年前 , 15F
取代性別是否可當作其替代?
12/08 00:56, 15F
更新平台。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8/2017 13:47:58

12/08 22:47, 6年前 , 16F
@claymath @iturtsamuel 族群相關板規由於是由敝人為主
12/08 22:47, 16F

12/08 22:47, 6年前 , 17F
來思考如何架構 敝人目前的想法是 族群只限 宗教 種族
12/08 22:47, 17F

12/08 22:47, 6年前 , 18F
第三性向 和 身障團體 不納入性別 敝人主張砍除舊有14b
12/08 22:47, 18F

12/08 22:47, 6年前 , 19F
並不想要以其他形式再次放上
12/08 22:47, 19F

12/08 22:49, 6年前 , 20F
@陪審群 其實相關板規和標準等 我都已經寫好了 目前敝人
12/08 22:49, 20F

12/08 22:49, 6年前 , 21F
只是在思考此板規後續可能帶來的問題 和 更詳細的標準
12/08 22:49, 21F

12/08 22:49, 6年前 , 22F
但仍想參考陪審群的意見
12/08 22:49, 22F

12/09 04:03, 6年前 , 23F
@chendao 我只知道小組長叫八卦板把那條地圖砲條款寫
12/09 04:03, 23F

12/09 04:03, 6年前 , 24F
回去了,然後女板好像也在同個群組下面??
12/09 04:03, 24F

12/09 04:10, 6年前 , 25F
你提了那幾個團體 那我就直接問了 如果我今天攻擊你
12/09 04:10, 25F

12/09 04:10, 6年前 , 26F
提到的其中一個 要用哪條板規來治?目前我好像看不到
12/09 04:10, 26F

12/09 04:10, 6年前 , 27F
一條合理的解釋
12/09 04:10, 27F

12/09 04:11, 6年前 , 28F
還有像是 高雄人 台大學生 護理師 這些在你的定義中
12/09 04:11, 28F

12/09 04:11, 6年前 , 29F
是不是也不算?
12/09 04:11, 29F

12/09 04:14, 6年前 , 30F
還有那些母豬噁男怎樣的用詞是不是也都ok了?如果是的
12/09 04:14, 30F

12/09 04:14, 6年前 , 31F
話那還真是一場大趴踢 我好後悔被女板桶了不能參加
12/09 04:14, 31F

12/09 08:22, 6年前 , 32F
14b早已在日前砍除 目前要取代舊有14b的是族群條款 我認
12/09 08:22, 32F

12/09 08:22, 6年前 , 33F
為族群相關的條款是以保護族群與團體本身的中心思想為設
12/09 08:22, 33F
還有 30 則推文
還有 4 段內文
12/19 01:55, 6年前 , 64F
以前違規紀錄的動作應該能省則省。回到標準的問題,
12/19 01:55, 64F

12/19 01:55, 6年前 , 65F
我覺得半個小時大概就是極限了
12/19 01:55, 65F

12/19 01:56, 6年前 , 66F
而且太多重的標準也是增加板友與板主的困擾,建議統
12/19 01:56, 66F

12/19 01:56, 6年前 , 67F
一採行半小時~一小時之類的標準
12/19 01:56, 67F

12/19 12:10, 6年前 , 68F
[案04] @ lturtsamuel 該板友係在發文後40分鐘修正,
12/19 12:10, 68F

12/19 12:10, 6年前 , 69F
故依照您所說的「三十分鐘」的話,本案應屬違規。
12/19 12:10, 69F

12/19 12:13, 6年前 , 70F
[案04] @success0409 該標準我從 11/07 已於隱板提出
12/19 12:13, 70F

12/19 12:13, 6年前 , 71F
並於判案時遵行,到目前仍無與板友討論交流或更改。
12/19 12:13, 71F

12/19 12:20, 6年前 , 72F
若有因本案討論而更新標準,將會在「本案討論完結後」
12/19 12:20, 72F

12/19 12:20, 6年前 , 73F
才正式啟用。
12/19 12:20, 73F

12/19 12:20, 6年前 , 74F
本案發生時間為12/14,若無重大缺失,宜使用過往(11/0
12/19 12:20, 74F

12/19 12:20, 6年前 , 75F
7至今)的標準判定違規,然仍希望陪審員能針對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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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2:20, 6年前 , 76F
與板規6.之執行方式給予意見,故列入陪審[案04]。
12/19 12:20, 76F

12/19 12:23, 6年前 , 77F
* 到目前仍無與板友討論交流後更改。
12/19 12:23, 77F

12/19 13:19, 6年前 , 78F
[案04] 根據精華區中的紀錄,發文時間是10:08:18
12/19 13:19, 78F

12/19 13:21, 6年前 , 79F
編輯時間為10:48:25 以我的標準確實是模糊地帶
12/19 13:21, 79F

12/19 13:22, 6年前 , 80F
我仍傾向於判定無違規,因如果我是板主,會用心證的
12/19 13:22, 80F

12/19 13:23, 6年前 , 81F
空間給予通融,但還是將這方面權力留給現任板主
12/19 13:23, 81F

12/19 17:33, 6年前 , 82F
[案04]@lturtsamuel 請問若是兩小時後修正,是否仍會
12/19 17:33, 82F

12/19 17:33, 6年前 , 83F
判定無違規?還是是在什麼特殊情況下會考慮不處分?
12/19 17:33, 83F
補齊完整陪審員名單。 ※ 編輯: DenTisGirl (42.73.133.151), 12/20/2017 00:17:37

12/20 00:48, 6年前 , 84F
[案04] 兩個小時應該就難以通融,四十分鐘因為與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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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00:49, 6年前 , 85F
標準未相差太遠,加上我研判該板友是誤處板規,因此
12/20 00:49, 85F

12/20 00:49, 6年前 , 86F
認為屬於可心證的空間
12/20 00:49, 86F

12/20 00:50, 6年前 , 87F
這部份板規未載明,留下一點空間讓板主變通是可行的
12/20 00:50, 87F

12/20 01:12, 6年前 , 88F
[案04]@ lturtsamuel感謝您的回覆
12/20 01:12, 88F

12/21 11:44, 6年前 , 89F
[案04] 違規 如果已版主標準的話 算違規
12/21 11:44, 89F

12/21 11:44, 6年前 , 90F
我的建議是板規6(1)-(5)項 應該有一樣的標準比較方便
12/21 11:44, 90F

12/21 11:44, 6年前 , 91F
如果已板規的字面上來看的話 應該都要是10分中
12/21 11:44, 91F

12/21 11:44, 6年前 , 92F
10分中絕對足夠應付轉錄文章的情況
12/21 11:44, 92F

12/21 11:45, 6年前 , 93F
如果板規想寬鬆一點的話 可以改成一小時
12/21 11:45, 93F

12/21 11:45, 6年前 , 94F
已這個案例來看的話
12/21 11:45, 94F

12/21 11:45, 6年前 , 95F
源po 經過板友的提醒後修正為規的情形
12/21 11:45, 95F

12/21 11:46, 6年前 , 96F
也算是一個良好的互動
12/21 11:46, 96F

12/21 11:46, 6年前 , 97F
但是也要考慮這是否會淪為板友惡搞的漏洞
12/21 11:46, 97F

12/21 11:46, 6年前 , 98F
也有可能其它板友會來要求放寬其它板規
12/21 11:46, 98F

12/21 11:47, 6年前 , 99F
總結:想要簡單執法的話都用10分中做標準比較方便
12/21 11:47, 99F

12/21 11:47, 6年前 , 100F
想要營造友善板風的話 也可以用一小時做標準
12/21 11:47, 100F

12/21 11:47, 6年前 , 101F
就是版主要辛苦一點 來應對板友的是是非非
12/21 11:47, 101F
[由於陪審員① someLetters為禁言狀態,故將於精華區編輯相關回覆,由板主代PO] [使用者如欲討論其觀點,可@someLetters請其給予部分精華區編輯權限,以利討論] [案04] 版規6 /net25 someLetters [12/20/17] 根據版規6,其發文有貼出 購買連結 並根據修改時間判斷,至少保留連結超過半小時 其造成的經濟效應無可估計 因此裁定「違規」。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75.28), 12/24/2017 12:57:52 願意提出有效意見的使用者,請務必依規定格式提出, 違規/無違規之認定,才會納入本文最開頭[簡易版]資料中喔! 有效意見推文格式:某陪審員: [00案]<2>/<3>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75.28), 12/24/2017 13:29:33 現行板規6.,引述如下(WomenTalk 板規 (2017.12.13)): 6. 文章內不得出現任何形式之廣告,其中以下任一項皆屬廣告: (1) 個人Blog、Facebook粉絲專頁或個人專頁之連結。公眾人物不在此限。 (2) 連結內含商業、買賣訊息,包括購買頁(連結)、商品名稱與價格等。 (3) 請板友協助投票,或連結點擊率有助於特定人、特定團體之私益者。 (4) 分享LINE貼圖名稱、圖片(#1Oq_VqJr (WomenTalk))。 (5) 宗教或性向團體活動或相關徵人連結和圖片。 (6) 板主認定為廣告者。 違反上述條款,初犯刪文並退文水桶一個月,累犯退文並永久水桶。 -- [案04]相關說明: DenTisGirl: 本案涉及違規後修正可接受時間範圍; 簡短說明 即推發文後,在未被處分前已改善違 規行為的話,是否仍予以懲處?或在 多少時間內不予懲處。 目前已將板主權限內能獲得的文章編 輯歷程放在精華區 z-4-1-16 供陪審 員確認。 我先在此說明我個人標準: 板規6(1)項之內容,考量轉載文章時 有人會習慣性附上來源,故給予較高 寬限,推發文一小時內有刪除,則不 予處分;6(2)~(5)項則僅給予十分鐘 改善時間,超過則一律處分。 6(6)項若處分前已改善,則不予處分。 -- 依本次陪審,暫擬定以下標準(DenTisGirl): 違反板規6(1)~6(5)之內容, <1> 若於推發文後 30 分鐘內已修正,則不予懲處; <2> 若經其他使用者提醒,且作者在發文後 60 分鐘內積極改善,亦不予懲處。 (如「不要附上連結」、「注意板規6.喔」等,屬於前述之提醒; 若遭其他使用者「業配」「葉配」「廣告」等,未於30分鐘內修正,仍予以處分) 然若單一帳號,有兩篇以上文章遭檢舉違反板規6., 並疑似利用上述標準規避罰則, 則將寄信警告之:往後再有發佈違反板規6(1)~6(5)之內容,十分鐘內未修正, 即視為違反板規6.處分。 違反板規6(6)之內容,若處分前已改善,則不予處分。 -- 【以下針對有發言的個別陪審員做回覆】 回應陪審員① someLetters [案04] 版規6 /net25 someLetters [12/20/17] 根據版規6,其發文有貼出 購買連結 並根據修改時間判斷,至少保留連結超過半小時 其造成的經濟效應無可估計 因此裁定「違規」。 <1> 目前在一般情況下,以「超過30分鐘未修正,仍予處分」為標準。 回應陪審員② success0409 推 success0409: [04案] 案件分法同D,不過第二類時間首次會稍微拉長 12/19 01:24 → success0409: ,給到半小時。另,該類事件發生,第一次會站內信告 12/19 01:25 → success0409: 知並警示發完文應盡檢查義務。 12/19 01:25 推 success0409: 覺得這類案件的問題在於怎樣認定是「商業文」,比如 12/19 01:31 → success0409: 針對特殊需求極度推薦特定品牌,即使有提及他牌也是 12/19 01:31 → success0409: 負面表列。不過用最硬性的規定是可以省去模糊地帶。 12/19 01:31 推 success0409: 回到本案,修改時間不論是用我的標準或D的標準都嫌 12/19 01:36 → success0409: 遲了,而且還是和板友多次互動後才更動。建議不判違 12/19 01:36 → success0409: 規但站內信提醒,之後再犯就從嚴處分 12/19 01:36 → DenTisGirl: [案04] @success0409 該標準我從 11/07 已於隱板提出 12/19 12:13 → DenTisGirl: 並於判案時遵行,到目前仍無與板友討論交流或更改。 12/19 12:13 → DenTisGirl: 若有因本案討論而更新標準,將會在「本案討論完結後」 12/19 12:20 → DenTisGirl: 才正式啟用。 12/19 12:20 → DenTisGirl: 本案發生時間為12/14,若無重大缺失,宜使用過往(11/0 12/19 12:20 → DenTisGirl: 7至今)的標準判定違規,然仍希望陪審員能針對該標準, 12/19 12:20 → DenTisGirl: 與板規6.之執行方式給予意見,故列入陪審[案04]。 12/19 12:20 → DenTisGirl: * 到目前仍無與板友討論交流後更改。 12/19 12:23 <1> 目前在一般情況下,以「超過30分鐘未修正,仍予處分」為標準。 <2> 由於於看板發文前,使用者需自行閱讀置底板規,乃PTT之通則、共識, 故針對一般性違規不另寄通知信提醒。 然若經查有兩次以上疑似刻意違規並規避罰則情形, 則將寄信通知並嚴格觀察其往後行徑。 <3> 商業文、廣告之認定標準,往後仍可持續討論。 目前板規6之細項(除6(5)為Chendao板主所撰), 皆僅係我個人觀察與經驗上,認為較客觀與常見之違規類別, 往後如有任何想法,仍希望能提出供我或板主群參考。感謝! 回應陪審員③ lturtsamuel → lturtsamuel: [案04] 該文章已經過編輯,不知道版主對這種案例的標 12/18 23:14 → lturtsamuel: 準?如果要判,應該把文章原始紀錄也貼上來 12/18 23:14 → DenTisGirl: 見精華區 z-4-1-16 12/19 01:02 推 lturtsamuel: [案04] 無違規/既然板主有意討論這個標準,那我的意 12/19 01:23 → lturtsamuel: 見是,該板友在半小時內即修改文章,應可予以通融 12/19 01:24 視為有效意見。 推 lturtsamuel: [案04] 我是覺得板主工作應該簡化,這種警告或是參照 12/19 01:55 → lturtsamuel: 以前違規紀錄的動作應該能省則省。回到標準的問題, 12/19 01:55 → lturtsamuel: 我覺得半個小時大概就是極限了 12/19 01:55 → lturtsamuel: 而且太多重的標準也是增加板友與板主的困擾,建議統 12/19 01:56 → lturtsamuel: 一採行半小時~一小時之類的標準 12/19 01:56 → DenTisGirl: [案04] @ lturtsamuel 該板友係在發文後40分鐘修正, 12/19 12:10 → DenTisGirl: 故依照您所說的「三十分鐘」的話,本案應屬違規。 12/19 12:10 推 lturtsamuel: [案04] 根據精華區中的紀錄,發文時間是10:08:18 12/19 13:19 → lturtsamuel: 編輯時間為10:48:25 以我的標準確實是模糊地帶 12/19 13:21 → lturtsamuel: 我仍傾向於判定無違規,因如果我是板主,會用心證的 12/19 13:22 → lturtsamuel: 空間給予通融,但還是將這方面權力留給現任板主 12/19 13:23 → DenTisGirl: [案04]@lturtsamuel 請問若是兩小時後修正,是否仍會 12/19 17:33 → DenTisGirl: 判定無違規?還是是在什麼特殊情況下會考慮不處分? 12/19 17:33 推 lturtsamuel: [案04] 兩個小時應該就難以通融,四十分鐘因為與我的 12/20 00:48 → lturtsamuel: 標準未相差太遠,加上我研判該板友是誤處板規,因此 12/20 00:49 → lturtsamuel: 認為屬於可心證的空間 12/20 00:49 → lturtsamuel: 這部份板規未載明,留下一點空間讓板主變通是可行的 12/20 00:50 → DenTisGirl: [案04]@ lturtsamuel感謝您的回覆 12/20 01:12 <1> 目前在一般情況下,以「超過30分鐘未修正,仍予處分」為標準。 <2> 在有積極改善,且可觀察板友有予以協助的狀況下,以「超過60分鐘未修正, 則予處分」為標準。 <3> 採納統一修改時間上限之想法。 回應陪審員④ loona 推 loona: [案04] 違規 如果已版主標準的話 算違規 12/21 11:44 → loona: 我的建議是板規6(1)-(5)項 應該有一樣的標準比較方便 12/21 11:44 → loona: 如果已板規的字面上來看的話 應該都要是10分中 12/21 11:44 → loona: 10分中絕對足夠應付轉錄文章的情況 12/21 11:44 → loona: 如果板規想寬鬆一點的話 可以改成一小時 12/21 11:45 → loona: 已這個案例來看的話 12/21 11:45 → loona: 源po 經過板友的提醒後修正為規的情形 12/21 11:45 → loona: 也算是一個良好的互動 12/21 11:46 → loona: 但是也要考慮這是否會淪為板友惡搞的漏洞 12/21 11:46 → loona: 也有可能其它板友會來要求放寬其它板規 12/21 11:46 → loona: 總結:想要簡單執法的話都用10分中做標準比較方便 12/21 11:47 → loona: 想要營造友善板風的話 也可以用一小時做標準 12/21 11:47 → loona: 就是版主要辛苦一點 來應對板友的是是非非 12/21 11:47 <1> 採納統一修改時間上限之想法。 <2> 考量目前多數陪審員意見,以30分鐘為修正時間上限。 <3> 採納「經過板友的提醒後修正為規的情形 也算是一個良好的互動」之描述, 在特殊情況下給予60分鐘修正時間。 <4> 考量「是否會淪為板友惡搞的漏洞」,若有多次踩線行為, 將寄發通知信,並加強觀察其違規行為(修正時間縮限至10分鐘內)。 回應陪審員⑤ a000000000 陪審員⑤未參與[案04]之討論。 ------------- 以上為我(DenTisGirl)針對 [案04] 之相關回覆, [案04]不再於此篇繼續討論,陪審員如欲近一步討論板規6之修正時間上限, 請在精華區編輯相關意見並寄信給我,我將至精華區再接續討論。 -------------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75.28), 12/24/2017 14:40:16 更新平台。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75.28), 12/24/2017 14:51:24
文章代碼(AID): #1QAY3oUl (Women_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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