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 第01期陪審討論平台
此為自由心證案 觀點、意見搜集平台
發言請注意不要違反板規以及〈陪審討論過程規則〉
〈陪審討論過程規則〉:#1Q6lqvXz (Women_Picket)
第01期陪審員上任文件:#1Q6lxYS5 (Women_Picket)
舊的第01期陪審討論平台:#1Q7VFR9j (Women_Picket)
本文內容: (1) 第 01 期陪審員名單。
(2) 第 01 期案件討論進度與結論[簡易版]。
(3) 陪審討論平台違規處分名單
(4) 最新版陪審「報名」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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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 陪審員之ID:① someLetters ② success0409 ③ lturtsamuel
④ loona ⑤ a000000000
④ claymath (參與[案01]~[案03]後退出)
[簡易版] 案件討論進度與結論:
|審案|案件| 案件資料 & |有效意見認定 | DenTisGirl |
|數量|編號| 審案通知寄發時間 |(無違規:違規) | 決議 |
1. [案01]: 板規16 / 被檢舉人 zhxl / 1:0 / 考量陪審員②③④⑤
引述檢舉案代碼:#1Q7EG15d 針對相關例外情形之
審案通告於[Wed Nov 29 08:02:20 2017]寄出。 擔憂,擬定板規16.
審案標準,詳見精華
區 z-4-1-9-3 。
本案被檢舉文章達標鎖文(16B.),同時
查有另一篇文章達標,亦予鎖文,視為
已鎖兩篇文章,並寄與通知信。
如再有文章達違規標準,將依16B.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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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案|案件| 案件資料 & |有效意見認定 | DenTisGirl |
|數量|編號| 審案通知寄發時間 |(無違規:違規) | 決議 |
2. [案02]: 板規14B / 被檢舉人Nigger5566 / 0:2 / 針對當時板規14B.
引述檢舉案代碼:#1Q6jaMCg 「禁對男、女性侮辱
審案通知於[Thu Dec 7 11:09:26 2017]寄出。 之言論。」制定之
大致定義見精華區
z-4-1-11-3。
本篇裁定違規。
3. [案03]: 板規14 / 被檢舉人bbbgreentea / 0:3 / 針對當時板規14B.
引述檢舉案代碼:#1Q6hlPDC 「禁對男、女性侮辱
審案通知於[Thu Dec 7 11:09:26 2017]寄出。 之言論。」制定之
z-4-1-12-3。
本篇裁定違規,
僅以板規14B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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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04]: 板規 6 / 被檢舉人 net25 / 1:0 / 本案發生時間宜
引述檢舉案代碼:#1QCT-XVF (Women_Picket) 採用11/07-12/24
審案通知於[Mon Dec 18 21:53:09 2017]寄出。 之固有標準,故
仍裁定違規。
DenTisGirl: 本案涉及違規後修正可接受時間範圍;
簡短說明 即推發文後,在未被處分前已改善違 經本案討論後擬定之
規行為的話,是否仍予以懲處?或在 新標準,則適用於
多少時間內不予懲處。 12/25 後發佈之推
發文。
目前已將板主權限內能獲得的文章編 新標準請見本板
輯歷程放在精華區 z-4-1-16 供陪審 精華區z-4-1-16-5。
員確認。
我先在此說明我個人標準:
板規6(1)項之內容,考量轉載文章時
有人會習慣性附上來源,故給予較高
寬限,推發文一小時內有刪除,則不
予處分;6(2)~(5)項則僅給予十分鐘
改善時間,超過則一律處分。
6(6)項若處分前已改善,則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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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案|案件| 案件資料 & |有效意見認定 | DenTisGirl |
|數量|編號| 審案通知寄發時間 |(無違規:違規) | 決議 |
5. [案05]: 板規 / 被檢舉人 / /
引述檢舉案代碼:
審案通知於[ ]寄出。
6. [案06]: 板規 / 被檢舉人 / /
引述檢舉案代碼:
審案通知於[ ]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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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討論平台(本文)違規處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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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目前最新報名名單(報名方法:於本文推文「報名」即可;將統計至鎖文前)
(前次報名文件:#1Q6lxYS5 (Women_Picket))
Ⓐ someLetters Ⓑ lturtsamuel Ⓒ sodas500i Ⓓ success0409 Ⓔ claymath
Ⓕ a000000000 Ⓖ ilikeroc Ⓗ loona Ⓘ talk5566 Ⓙ xz35s8pq
Ⓚ vicious6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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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88.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_Picket/M.1512710386.A.7AF.html
寄出[案02][案03]審案通知。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7/2017 11: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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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有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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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有效意見。
[由於陪審員① someLetters為禁言狀態,故將於精華區編輯相關回覆,由板主代PO]
[使用者如欲討論其觀點,可@someLetters請其給予部分精華區編輯權限,以利討論]
[案02]: 板規14B / 被檢舉人Nigger5566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案03]: 板規14 / 被檢舉人bbbgreentea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7/2017 15: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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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3>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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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有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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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整理完畢,將更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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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平台。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8/2017 13: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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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0 則推文
還有 4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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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齊完整陪審員名單。
※ 編輯: DenTisGirl (42.73.133.151), 12/20/2017 0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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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11:47, 101F
[由於陪審員① someLetters為禁言狀態,故將於精華區編輯相關回覆,由板主代PO]
[使用者如欲討論其觀點,可@someLetters請其給予部分精華區編輯權限,以利討論]
[案04] 版規6 /net25 someLetters [12/20/17]
根據版規6,其發文有貼出 購買連結
並根據修改時間判斷,至少保留連結超過半小時
其造成的經濟效應無可估計
因此裁定「違規」。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75.28), 12/24/2017 12:57:52
願意提出有效意見的使用者,請務必依規定格式提出,
違規/無違規之認定,才會納入本文最開頭[簡易版]資料中喔!
有效意見推文格式:→ 某陪審員: [00案]<2>/<3>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75.28), 12/24/2017 13:29:33
現行板規6.,引述如下(WomenTalk 板規 (2017.12.13)):
6. 文章內不得出現任何形式之廣告,其中以下任一項皆屬廣告:
(1) 個人Blog、Facebook粉絲專頁或個人專頁之連結。公眾人物不在此限。
(2) 連結內含商業、買賣訊息,包括購買頁(連結)、商品名稱與價格等。
(3) 請板友協助投票,或連結點擊率有助於特定人、特定團體之私益者。
(4) 分享LINE貼圖名稱、圖片(#1Oq_VqJr (WomenTalk))。
(5) 宗教或性向團體活動或相關徵人連結和圖片。
(6) 板主認定為廣告者。
違反上述條款,初犯刪文並退文水桶一個月,累犯退文並永久水桶。
--
[案04]相關說明:
DenTisGirl: 本案涉及違規後修正可接受時間範圍;
簡短說明 即推發文後,在未被處分前已改善違
規行為的話,是否仍予以懲處?或在
多少時間內不予懲處。
目前已將板主權限內能獲得的文章編
輯歷程放在精華區 z-4-1-16 供陪審
員確認。
我先在此說明我個人標準:
板規6(1)項之內容,考量轉載文章時
有人會習慣性附上來源,故給予較高
寬限,推發文一小時內有刪除,則不
予處分;6(2)~(5)項則僅給予十分鐘
改善時間,超過則一律處分。
6(6)項若處分前已改善,則不予處分。
--
依本次陪審,暫擬定以下標準(DenTisGirl):
違反板規6(1)~6(5)之內容,
<1> 若於推發文後 30 分鐘內已修正,則不予懲處;
<2> 若經其他使用者提醒,且作者在發文後 60 分鐘內積極改善,亦不予懲處。
(如「不要附上連結」、「注意板規6.喔」等,屬於前述之提醒;
若遭其他使用者 噓「業配」「葉配」「廣告」等,未於30分鐘內修正,仍予以處分)
然若單一帳號,有兩篇以上文章遭檢舉違反板規6., 並疑似利用上述標準規避罰則,
則將寄信警告之:往後再有發佈違反板規6(1)~6(5)之內容,十分鐘內未修正,
即視為違反板規6.處分。
違反板規6(6)之內容,若處分前已改善,則不予處分。
--
【以下針對有發言的個別陪審員做回覆】
回應陪審員① someLetters
[案04] 版規6 /net25 someLetters [12/20/17]
根據版規6,其發文有貼出 購買連結
並根據修改時間判斷,至少保留連結超過半小時
其造成的經濟效應無可估計
因此裁定「違規」。
<1> 目前在一般情況下,以「超過30分鐘未修正,仍予處分」為標準。
回應陪審員② success0409
推 success0409: [04案] 案件分法同D,不過第二類時間首次會稍微拉長 12/19 01:24
→ success0409: ,給到半小時。另,該類事件發生,第一次會站內信告 12/19 01:25
→ success0409: 知並警示發完文應盡檢查義務。 12/19 01:25
推 success0409: 覺得這類案件的問題在於怎樣認定是「商業文」,比如 12/19 01:31
→ success0409: 針對特殊需求極度推薦特定品牌,即使有提及他牌也是 12/19 01:31
→ success0409: 負面表列。不過用最硬性的規定是可以省去模糊地帶。 12/19 01:31
推 success0409: 回到本案,修改時間不論是用我的標準或D的標準都嫌 12/19 01:36
→ success0409: 遲了,而且還是和板友多次互動後才更動。建議不判違 12/19 01:36
→ success0409: 規但站內信提醒,之後再犯就從嚴處分 12/19 01:36
→ DenTisGirl: [案04] @success0409 該標準我從 11/07 已於隱板提出 12/19 12:13
→ DenTisGirl: 並於判案時遵行,到目前仍無與板友討論交流或更改。 12/19 12:13
→ DenTisGirl: 若有因本案討論而更新標準,將會在「本案討論完結後」 12/19 12:20
→ DenTisGirl: 才正式啟用。 12/19 12:20
→ DenTisGirl: 本案發生時間為12/14,若無重大缺失,宜使用過往(11/0 12/19 12:20
→ DenTisGirl: 7至今)的標準判定違規,然仍希望陪審員能針對該標準, 12/19 12:20
→ DenTisGirl: 與板規6.之執行方式給予意見,故列入陪審[案04]。 12/19 12:20
→ DenTisGirl: * 到目前仍無與板友討論交流後更改。 12/19 12:23
<1> 目前在一般情況下,以「超過30分鐘未修正,仍予處分」為標準。
<2> 由於於看板發文前,使用者需自行閱讀置底板規,乃PTT之通則、共識,
故針對一般性違規不另寄通知信提醒。
然若經查有兩次以上疑似刻意違規並規避罰則情形,
則將寄信通知並嚴格觀察其往後行徑。
<3> 商業文、廣告之認定標準,往後仍可持續討論。
目前板規6之細項(除6(5)為Chendao板主所撰),
皆僅係我個人觀察與經驗上,認為較客觀與常見之違規類別,
往後如有任何想法,仍希望能提出供我或板主群參考。感謝!
回應陪審員③ lturtsamuel
→ lturtsamuel: [案04] 該文章已經過編輯,不知道版主對這種案例的標 12/18 23:14
→ lturtsamuel: 準?如果要判,應該把文章原始紀錄也貼上來 12/18 23:14
→ DenTisGirl: 見精華區 z-4-1-16 12/19 01:02
推 lturtsamuel: [案04] 無違規/既然板主有意討論這個標準,那我的意 12/19 01:23
→ lturtsamuel: 見是,該板友在半小時內即修改文章,應可予以通融 12/19 01:24
視為有效意見。
推 lturtsamuel: [案04] 我是覺得板主工作應該簡化,這種警告或是參照 12/19 01:55
→ lturtsamuel: 以前違規紀錄的動作應該能省則省。回到標準的問題, 12/19 01:55
→ lturtsamuel: 我覺得半個小時大概就是極限了 12/19 01:55
→ lturtsamuel: 而且太多重的標準也是增加板友與板主的困擾,建議統 12/19 01:56
→ lturtsamuel: 一採行半小時~一小時之類的標準 12/19 01:56
→ DenTisGirl: [案04] @ lturtsamuel 該板友係在發文後40分鐘修正, 12/19 12:10
→ DenTisGirl: 故依照您所說的「三十分鐘」的話,本案應屬違規。 12/19 12:10
推 lturtsamuel: [案04] 根據精華區中的紀錄,發文時間是10:08:18 12/19 13:19
→ lturtsamuel: 編輯時間為10:48:25 以我的標準確實是模糊地帶 12/19 13:21
→ lturtsamuel: 我仍傾向於判定無違規,因如果我是板主,會用心證的 12/19 13:22
→ lturtsamuel: 空間給予通融,但還是將這方面權力留給現任板主 12/19 13:23
→ DenTisGirl: [案04]@lturtsamuel 請問若是兩小時後修正,是否仍會 12/19 17:33
→ DenTisGirl: 判定無違規?還是是在什麼特殊情況下會考慮不處分? 12/19 17:33
推 lturtsamuel: [案04] 兩個小時應該就難以通融,四十分鐘因為與我的 12/20 00:48
→ lturtsamuel: 標準未相差太遠,加上我研判該板友是誤處板規,因此 12/20 00:49
→ lturtsamuel: 認為屬於可心證的空間 12/20 00:49
→ lturtsamuel: 這部份板規未載明,留下一點空間讓板主變通是可行的 12/20 00:50
→ DenTisGirl: [案04]@ lturtsamuel感謝您的回覆 12/20 01:12
<1> 目前在一般情況下,以「超過30分鐘未修正,仍予處分」為標準。
<2> 在有積極改善,且可觀察板友有予以協助的狀況下,以「超過60分鐘未修正,
則予處分」為標準。
<3> 採納統一修改時間上限之想法。
回應陪審員④ loona
推 loona: [案04] 違規 如果已版主標準的話 算違規 12/21 11:44
→ loona: 我的建議是板規6(1)-(5)項 應該有一樣的標準比較方便 12/21 11:44
→ loona: 如果已板規的字面上來看的話 應該都要是10分中 12/21 11:44
→ loona: 10分中絕對足夠應付轉錄文章的情況 12/21 11:44
→ loona: 如果板規想寬鬆一點的話 可以改成一小時 12/21 11:45
→ loona: 已這個案例來看的話 12/21 11:45
→ loona: 源po 經過板友的提醒後修正為規的情形 12/21 11:45
→ loona: 也算是一個良好的互動 12/21 11:46
→ loona: 但是也要考慮這是否會淪為板友惡搞的漏洞 12/21 11:46
→ loona: 也有可能其它板友會來要求放寬其它板規 12/21 11:46
→ loona: 總結:想要簡單執法的話都用10分中做標準比較方便 12/21 11:47
→ loona: 想要營造友善板風的話 也可以用一小時做標準 12/21 11:47
→ loona: 就是版主要辛苦一點 來應對板友的是是非非 12/21 11:47
<1> 採納統一修改時間上限之想法。
<2> 考量目前多數陪審員意見,以30分鐘為修正時間上限。
<3> 採納「經過板友的提醒後修正為規的情形 也算是一個良好的互動」之描述,
在特殊情況下給予60分鐘修正時間。
<4> 考量「是否會淪為板友惡搞的漏洞」,若有多次踩線行為,
將寄發通知信,並加強觀察其違規行為(修正時間縮限至10分鐘內)。
回應陪審員⑤ a000000000
陪審員⑤未參與[案04]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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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我(DenTisGirl)針對 [案04] 之相關回覆,
[案04]不再於此篇繼續討論,陪審員如欲近一步討論板規6之修正時間上限,
請在精華區編輯相關意見並寄信給我,我將至精華區再接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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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75.28), 12/24/2017 14:40:16
更新平台。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75.28), 12/24/2017 14:51:24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