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 第01期陪審討論平台

看板Women_Picket作者 (殫題思//打雜殫)時間6年前 (2017/11/29 07:40), 6年前編輯推噓30(441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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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自由心證案 觀點、意見搜集平台 發言請注意不要違反板規以及〈陪審討論過程規則〉 〈陪審討論過程規則〉:#1Q6lqvXz (Women_Picket) 第01期陪審員上任文件:#1Q6lxYS5 (Women_Picket) 本文內容: (1) 第 01 期陪審員名單。 (2) 第 01 期案件討論進度與結論[簡易版]。 (3) 目前正在討論案件之內容引述 (4) 陪審討論平台違規處分名單 (5) 最新版陪審「報名」名單 -- 第01期 陪審員之ID① someLetters ② success0409 ③ lturtsamuel ④ claymath ⑤ a000000000 [簡易版] 案件討論進度與結論: |審案|案件| 案件資料 & |有效意見認定 | DenTisGirl | |數量|編號| 審案通知寄發時間 |(無違規:違規) | 決議 | 1. [案01]: 板規16 / 被檢舉人 zhxl / 1:0 / 考量陪審員②③④⑤ 引述檢舉案代碼:#1Q7EG15d 針對相關例外情形之 審案通告於[Wed Nov 29 08:02:20 2017]寄出。 擔憂,擬定板規16. 審案標準,詳見精華 區 z-4-1-9-3 。 本案被檢舉文章達標鎖文(16B.),同時 查有另一篇文章達標,亦予鎖文,視為 已鎖兩篇文章,並寄與通知信。 如再有文章達違規標準,就依16B.處分。 -- 2. [案02]: 板規14B / 被檢舉人Nigger5566 / (仍在討論中) / 引述檢舉案代碼:#1Q6jaMCg 審案通知於[Thu Dec 7 11:09:26 2017]寄出。 3. [案03]: 板規14 / 被檢舉人bbbgreentea / (仍在討論中) / 引述檢舉案代碼:#1Q6hlPDC 審案通知於[Thu Dec 7 11:09:26 2017]寄出。 4. [案00]: 板規 / 被檢舉人 / / 引述檢舉案代碼: 審案通知於[ ]寄出。 -- 案件編號 [01] > 4214 m 311/28 Anonymous. □ [檢舉] zhxl ┌─────────────────────────────────────┐ │ 文章代碼(AID): #1Q7EG15d (Women_Picket) [ptt.cc] [檢舉] zhxl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_Picket/M.1511842817.A.167.html │ │ 匿名管理編號: 477836 (同一人號碼會一樣) │ └─────────────────────────────────────┘ 案件編號 [02] > 4204 11/26 Anonymous. □ [檢舉] Nigger5566 ┌─────────────────────────────────────┐ │ 文章代碼(AID): #1Q6jaMCg (Women_Picket) [ptt.cc] [檢舉] Nigger5566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_Picket/M.1511708950.A.32A.html │ │ 匿名管理編號: 1467575 (同一人號碼會一樣) │ └─────────────────────────────────────┘ -- 案件編號 [03] > 4203 11/26 Anonymous. □ [檢舉] bbbgreentea ┌─────────────────────────────────────┐ │ 文章代碼(AID): #1Q6hlPDC (Women_Picket) [ptt.cc] [檢舉] bbbgreentea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_Picket/M.1511701465.A.34C.html │ │ 匿名管理編號: 941092 (同一人號碼會一樣) │ └─────────────────────────────────────┘ -- 陪審討論平台(本文)違規處分名單

11/29 08:07,
本人認為無罪,請提出被檢舉人違規證據
11/29 08:07

11/29 08:09,
另不能以其被噓爆而斷其罪
11/29 08:09
[更新] 以上推文違反〈陪審討論過程規則〉四、⑵ 1. 1. 於置底[陪審]文, 僅能「與陪審員討論其審案觀點或想法」、「推文報名成為陪審員」, 不可與其他使用者討論,或又自己提出新觀點或想法。 違者禁言7日,累犯視情況加重。 cute320518 禁言七日。 -- 以下為目前最新報名名單(報名方法:於本文推文「報名」即可;將統計至鎖文前) (前次報名文件:#1Q6lxYS5 (Women_Picket)) Ⓐ someLetters Ⓑ lturtsamuel Ⓒ sodas500i Ⓓ success0409 Ⓔ claymath Ⓕ a000000000 Ⓖ ilikeroc Ⓗ loona Ⓘ talk5566 Ⓙ xz35s8pq Ⓚ vicious666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88.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_Picket/M.1511912411.A.26D.html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1/29/2017 07:40:58

11/29 08:07, 6年前 , 1F
本人認為無罪,請提出被檢舉人違規證據
11/29 08:07, 1F

11/29 08:09, 6年前 , 2F
另不能以其被噓爆而斷其罪
11/29 08:09, 2F
[更新] 以上推文違反〈陪審討論過程規則〉四、⑵ 1. 1. 於置底[陪審]文, 僅能「與陪審員討論其審案觀點或想法」、「推文報名成為陪審員」, 不可與其他使用者討論,或又自己提出新觀點或想法。 違者禁言7日,累犯視情況加重。 cute320518 禁言七日。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1/29/2017 08:32:09 [由於陪審員① someLetters為禁言狀態,故將於精華區編輯相關回覆,由板主代PO] [使用者如欲討論其觀點,可@someLetters請其給予部分精華區編輯權限,以利討論] [案01]: 板規16 / 被檢舉人 zhxl / (仍在討論中) / 引述檢舉案代碼:#1Q7EG15d → 陪審員01: [01案]初步評估,傾向判定無違規 → 陪審員01: [01案]認為被檢舉文章中單純以此述說並無明顯 為討噓之情形,只能說明不符鄉民喜愛,並無法證明,此案例並非真實人生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1/29/2017 09:09:43

11/29 09:16, 6年前 , 3F
[案01] 難以判定違規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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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9:24, 6年前 , 4F
[案01] 參酌他板發文,該類發文興趣似乎是其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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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9:24, 6年前 , 5F
唯在女板文章不多,未見多次發文,只能說是該風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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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建議先行鎖文,如有再次類似行為便予以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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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9:58, 6年前 , 7F
[案01] 未達標。女板歷代對討噓文成案的標準尚稱嚴格
11/29 09:58, 7F

11/29 09:58, 6年前 , 8F
,至少需以多篇、明顯意圖為依歸,而本篇無此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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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9:58, 6年前 , 9F
建議若此人多篇針對此議題發文再行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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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41, 6年前 , 10F
[案01]@lturtsamuel 想請問描述中所言的「多篇」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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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41, 6年前 , 11F
有確切或大略之數目?(是三篇以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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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簡易版] 案件討論進度與結論」。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1/29/2017 11:56:35

11/29 12:27, 6年前 , 12F
[案01] 以我不精確的印象 之前大概是4~5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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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2:30, 6年前 , 13F
不過若是等累積數篇再處以重罰 又有板主釣魚之嫌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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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2:30, 6年前 , 14F
此建議可先以删文之類方式警告該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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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2:35, 6年前 , 15F
當然也有明顯違反板規16的文章會單篇即成案,如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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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2:35, 6年前 , 16F
強調色情話題、挑釁板眾等等,但這篇無此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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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2:48, 6年前 , 17F
ps 若標題之男友改為女友,我就認為有違規,因為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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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2:48, 6年前 , 18F
板友畢竟是女性為主(理想上啦),這種標題便已涉及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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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2:48, 6年前 , 19F
11/29 12:48, 19F

11/29 13:09, 6年前 , 20F
@ lturtsamuel 若要採取「多篇認定」的方式,確實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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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使用者最初被檢舉的幾篇就先行提醒!不過因為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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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3:09, 6年前 , 22F
曾經有「只刪文」處理,被處分使用者會質疑「未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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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3:09, 6年前 , 23F
,為何刪文」之情形,認為這部分可能採用陪審員suc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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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3:09, 6年前 , 24F
s0409提出的「先行鎖文」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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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3:40, 6年前 , 25F
認同鎖文
11/29 13:40, 25F

11/29 13:41, 6年前 , 26F
[案01] 可認同鎖文 看其他陪審團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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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3:49, 6年前 , 27F
@success0409 恕我利用板主身分再詢問陪審員success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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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3:49, 6年前 , 28F
09。您有提到「如有再次類似行為便予以處分」,請問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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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3:49, 6年前 , 29F
使用者於 11/26 發佈的另一篇文章是否屬於所指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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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3:49, 6年前 , 30F
類似行為」?(稍後補上文章代號)
11/29 13:49, 30F

11/29 13:49, 6年前 , 31F

11/29 13:50, 6年前 , 32F
11/29 13:50, 32F

11/29 14:35, 6年前 , 33F
*[案01]
11/29 14:35, 33F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1/29/2017 14:36:01
還有 235 則推文
還有 17 段內文
11/30 19:22, 6年前 , 269F
個人建議討噓文之內容如果要行強制 是否參考BG板之討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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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9:22, 6年前 , 270F
條款 但須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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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3/2017 14:14:04

12/04 03:16, 6年前 , 271F
報名。板主說來置底報名的
12/04 03:16, 271F
收到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5/2017 19:34:14

12/05 20:45, 6年前 , 272F
[案01] 本人見解已經於先前解釋過,故拒絕以二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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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45, 6年前 , 273F
式作答。如有第三選項或程度選項,例如「板務自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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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45, 6年前 , 274F
定」或「輕、重、無、灰色地帶」,本人再行作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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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45, 6年前 , 275F
免被扭曲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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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1:52, 6年前 , 276F
我的回覆如上述推文 不在多一次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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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3:33, 6年前 , 277F
[案01] 本人對此案的看法已在7樓推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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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3:34, 6年前 , 278F
[案01] 未達標/女板歷代對討噓文成案的標準尚稱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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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3:34, 6年前 , 279F
,至少需以多篇、明顯意圖為依歸,而本篇無此現象。
12/05 23:34, 279F

12/06 15:58, 6年前 , 280F
[案01]看法已如日前所述 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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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陪審員① someLetters為禁言狀態,故將於精華區編輯相關回覆,由板主代PO] [使用者如欲討論其觀點,可@someLetters請其給予部分精華區編輯權限,以利討論] 最終意見不改變 仍為不違規,理由如同最初所說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6/2017 22:28:17 感謝諸位陪審員的回覆。然而還是請願意提出有效意見者,注意「標準格式」 > < 因為會涉及最終「置頂統計數字」呈現,會希望是依規定格式提出, 目前只有陪審員 lturtsamuel 符合, 故案 [案01] 的有效意見比數(無違規:違規)會係 1:0 。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7/2017 00:11:05

12/07 00:13, 6年前 , 281F
@D板務 大家都不太願意用二分法提供意見就是怕被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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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00:13, 6年前 , 282F
曲意思,還在那邊不合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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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00:18, 6年前 , 283F
而且我認為陪審員的意見就是參考,為何要求一定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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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00:18, 6年前 , 284F
有無違規。有沒有違規是你們參考意見之後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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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00:18, 6年前 , 285F
不是把著陪審員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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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係提醒「願意提出有效意見者」,不願用二分法提供意見者可不用參考。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7/2017 08:31:35 【 針對[案01]之結論紀錄 】 引述板規16.: 16.A. 禁止發表任何與本板明顯無關之文章。 → 是否達到明顯無關之標準,則依板主認定為主。 B. 禁止發表刻意討噓之文章。 → 是否達到刻意討噓之程度,則依板主認定為主。 違反上述條款,初犯水桶一個月併刪文,累犯水桶三個月併退文。 ------------------------ [板規16.A.判定標準] 有以下任一項情形,皆視為與本板明顯無關: (1) 文章有頌揚、鼓勵、教唆犯罪行為,或描述個人違法情境之情形。 (此處「犯罪」「違法」係指違反中華民國法律,非指違反PTT內相關規定) (第一篇即處分) (2) 文章有嘲弄、取笑、攻擊新聞事件受害者情形(據已知證據討論可能性者不在此限) (3) 文章使用用語過於冷門、艱澀,使 30 位以上不同使用者,推文表示看不懂、 根據文章內容接續討論之使用者不足 3 位,且24小時內未積極修文改善, 達兩篇者。 (第一篇予以鎖文,並寄發通知信提醒該使用者以上標準, 再犯則處分第二篇,第三篇開始則視為累犯,之後每篇皆處分) [板規16.B.判定標準] 使用者十日內有三篇以上文章皆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視為刻意討噓之文章: (1) 1 小時內被不同ID噓文達2X以上。(違反板規19.之推文不計入) (2) 24小時內被不同ID噓文達6X以上。(違反板規19.之推文不計入) (3) 以下情形阻卻違反板規16.B.: <1> 該文有被他人刻意聚眾噓文情形(請使用者自行舉證,由板主判定) <2> 發p求紅喜氣(文章於發文後五分鐘內,確實有文字表示噓文者有p幣拿) <3> 因作者與推文者據文章衍生爭論導致達上述(1)(2)噓文數量者 <4> 因發文使用者被針對,達上述(1)噓文數量者 (第一、第二篇予以鎖文,並寄發通知信提醒該使用者以上標準, 並建議其根據噓文內容,看是否有更適合的發文看板,或改善用語, 再犯則處分第三篇; 若未鎖文或寄發通知信提醒,然使用者在四日內有 四篇文章皆符合所有條件者,可直接鎖前三篇並處分第四篇; 經處分過後,再有符合以上所有條件之文章,每篇皆以累犯論) --------- 針對[案01]之相關回覆: 回應陪審員① someLetters 針對「[案01]無明顯為討噓之情形,只能說明不符鄉民喜愛」想法 <1> 目前認為僅將「鼓勵犯罪行為」或「嘲弄受害者」等視為「與女板無關」之內容。 至於「是否為討噓」,由於目前判定方式仍無定論, 故僅以量化、去除無效資料的方式,判斷是否達標。 <2> 在「不符鄉民喜愛」部分,我認為由於對文章不感興趣的使用者,基本上就是 「略過、不回覆」,除非文章有與看板普遍使用者觀感或想法嚴重抵觸,才會有 「 1 小時內被不同ID噓文達2X以上,且 24 小時內被不同ID噓文達6X以上。」 之情形。詳細數字仍可視往後觀察情形,做調整。 回應陪審員② success0409 推 success0409: [案01] 參酌他板發文,該類發文興趣似乎是其風格。 11/29 09:24 → success0409: 唯在女板文章不多,未見多次發文,只能說是該風格的 11/29 09:24 → success0409: 延續。建議先行鎖文,如有再次類似行為便予以處份。 11/29 09:24 → DenTisGirl: @success0409 恕我利用板主身分再詢問陪審員success04 11/29 13:49 → DenTisGirl: 09。您有提到「如有再次類似行為便予以處分」,請問該 11/29 13:49 → DenTisGirl: 使用者於 11/26 發佈的另一篇文章是否屬於所指涉的「 11/29 13:49 → DenTisGirl: 類似行為」?(稍後補上文章代號) 11/29 13:49 → DenTisGirl: https://i.imgur.com/5iFAo8j.jpg
11/29 13:49 → DenTisGirl: #1Q6dcDGK (WomenTalk) 11/29 13:50 → DenTisGirl: *[案01] 11/29 14:35 推 success0409: 同案回應:已有兩次記錄且本次已鎖文表示警告,一般 11/29 15:17 → success0409: 使用者應可體認該行為並非允當。再有類似行為即可確 11/29 15:17 → success0409: 認為「惡意」。 11/29 15:17 → DenTisGirl: [案01] @success0409 感謝回覆,想進一步詢問依板規16 11/29 15:24 → DenTisGirl: .「鎖文」之大致判定標準?(只看推噓嗎?還是會考量文 11/29 15:24 → DenTisGirl: 章內容?) 11/29 15:24 → DenTisGirl: (也就是針對您所說的「已有兩次紀錄」,想問怎麼樣會 11/29 15:29 → DenTisGirl: 算一次「紀錄」?) 11/29 15:29 → DenTisGirl: 因為該使用者即使已知自己被鎖過文,仍需要一個大致的 11/29 15:53 → DenTisGirl: 遵循原則,避免下次發文又被判定為「類似行為」,故希 11/29 15:53 → DenTisGirl: 望success0409 能提出一個大致的遵循原則。 11/29 15:53 推 success0409: 使用者想辦法調整自己的用詞,雖然女板有時會有些偏 11/29 16:03 → success0409: 激的使用者,但整體使用者不至於不講道理。如果真的 11/29 16:03 → success0409: 不知道怎麼辦,可以請人代發(當然代發則由代發者負 11/29 16:03 → success0409: 責)以潤飾修辭。 11/29 16:03 推 success0409: 至於板務判決只需從結果推論。發文已經嚴重到被鎖文 11/29 16:11 → success0409: 而下次依然故我,難謂有心與人討論。至於文章受不受 11/29 16:11 → success0409: 歡迎,那是發文者和板友之間的互動所致生的後果,板 11/29 16:11 → success0409: 務無需介入。 11/29 16:11 → DenTisGirl: @success0409 您提到「整體使用者不至於不講道理」, 11/29 16:11 → DenTisGirl: 是否代表說,針對某篇文章是否違反板規16B. ,您只會 11/29 16:11 → DenTisGirl: 參酌 推噓數量 及 推噓文內容,作為判斷標準? 11/29 16:11 → DenTisGirl: * 「整體使用者不至於不講道理」、「難謂有心與人討論 11/29 16:13 → DenTisGirl: 」等 11/29 16:13 推 success0409: 回覆板務:覺得妳的理解能力真的很marvel。我的意思 11/29 19:10 → success0409: 始終是要參考一個人過往的所有記錄以確定是否「惡意 11/29 19:10 → success0409: 討噓」,否則只看單篇要怎麼知道是否惡意?通靈?說 11/29 19:10 → success0409: 不定該板友到女板對一些發言眉角不清楚;也許雙方都 11/29 19:10 → success0409: 沒有惡意但只是一時情緒造成衝突。然後我說的那兩種 11/29 19:10 → success0409: 情況判定會嚴重造成浮動。回歸最簡單的判斷方式就是 11/29 19:10 → success0409: 在警告之後是否仍繼續。所以不能只以單篇文章內容認 11/29 19:10 → success0409: 定惡意與否。 11/29 19:10 → DenTisGirl: @success0409 仍繼續「什麼」?表達自己的意見嗎?陪 11/29 19:41 → DenTisGirl: 審員 someLetters 就認為該文只是「不符鄉民喜愛,並 11/29 19:41 → DenTisGirl: 無法證明,此案例非真實人生」,所以今天假如您是板主 11/29 19:41 → DenTisGirl: ,是不是「想鎖文就鎖文」,使用者被你鎖文「警告」一 11/29 19:41 → DenTisGirl: 次,這個帳號就廢了,只能「請人代發以潤飾修辭」。我 11/29 19:41 → DenTisGirl: 只要求您說明,既然是拿來判定「惡意」的標準,您所謂 11/29 19:41 → DenTisGirl: 的「類似行為」、「該行為」之內涵到底是什麼,請至少 11/29 19:41 → DenTisGirl: 提出一些簡要說明,否則是否使用者只會收到文章被鎖定 11/29 19:41 → DenTisGirl: 的警告,說明文字只有「請想辦法調整自己的用語」、「 11/29 19:41 → DenTisGirl: 請不要依然故我」,下次發文再誤觸您心裡的「類似行為 11/29 19:41 → DenTisGirl: 」,就要被桶? 11/29 19:41 推 success0409: 所以現在是他的意見還是妳的意見啊? 11/29 20:56 推 success0409: 把他的意見和我的想法和在一起拿來問我,妳還好嗎? 11/29 21:01 → success0409: 如果沒被噓到一定程度,什麼叫想鎖文就鎖文? 11/29 21:02 → success0409: “是不是「想鎖文就鎖文」,使用者被你鎖文「警告」 11/29 21:03 → success0409: 一 11/29 21:03 → success0409: 次,這個帳號就廢了,只能「請人代發以潤飾修辭」。 11/29 21:03 → success0409: ” 11/29 21:03 → success0409: 妳真的還好嗎?我那個是說要不試著調整用詞,要不然 11/29 21:04 → success0409: 請人代為潤稿,有任何強迫性嗎?什麼叫被警告一次帳 11/29 21:04 → success0409: 號就廢了? 11/29 21:04 → success0409: 然後綜觀各板,哪個認真討論的文章會一而再、再而三 11/29 21:05 → success0409: 被噓到翻掉? 11/29 21:05 推 ChenDao: 敝人認為 問題還是在於原則上的問題 如果一個人只是因為 11/29 22:03 → ChenDao: 觀念不符合大眾觀念所以被噓 而因此被判定為鬧板討噓 11/29 22:03 推 ChenDao: 推噓文我覺得其意思為使用者用來表達認同/不認同的方式 11/29 22:05 推 success0409: 回應陳道板務:倘若使用你的標準,那麼幾乎無法判定 11/29 22:26 → success0409: 誰是惡意鬧板、誰不是了。畢竟他們可能都很想討論呀 11/29 22:26 → success0409: ,偏偏想法或用詞就是這麼與眾不同甚至令人不悅。 11/29 22:26 推 success0409: 然後人或多或少好會希望博取認同感,如果只是為了博 11/29 22:28 → success0409: 取認同而不停發類似的文,能說是惡意嗎? 11/29 22:28 推 ChenDao: 所以這也是我一直很苦惱的事情 怎麼決定討噓 惡意鬧版 11/29 22:54 推 ChenDao: 但是最後都是回歸自由心證 11/29 22:54 推 ChenDao: 一直回到定義的問題 11/29 22:55 推 success0409: 我個人在2010年前後也常被某些人噓得亂七八糟(討論 11/29 23:01 → success0409: 女性主義時),那時我知道無法好好討論,能做的就是 11/29 23:01 → success0409: 暫時離開女板。因為板友形塑出的板風不是板務可以強 11/29 23:01 → success0409: 制期待結果。某處假如和自己風格不合,為何要造成彼 11/29 23:01 → success0409: 此的痛苦,況且前面也說過「女板非專板」,可找到替 11/29 23:01 → success0409: 代性的板並非沒有。 11/29 23:01 → DenTisGirl: [01案] @success0409「噓到一定程度」 又是多少噓... 11/29 23:05 → DenTisGirl: 其實可以直接說「判斷是否要鎖文屬板主心證自由」,因 11/29 23:05 → DenTisGirl: 為從數字到大致描述都很難跟你拿到 @@ 更別提你好像是 11/29 23:05 → DenTisGirl: 在想 怎麼樣的標準才不會讓自己的案子違規....? 11/29 23:05 → DenTisGirl: 本案可能你的標準會有點偏移,這點我會納入考量... 11/29 23:07 噓 success0409: 我有被檢舉嗎?不然我幹嘛擔心被噓啥的?然後數字要 11/30 00:07 → success0409: 怎樣定看妳們啊,每次跟妳講啥不是亂挑無關緊要的詞 11/30 00:07 → success0409: 鑽就是斷章取義。 11/30 00:07 噓 success0409: 其實我的標準始終很一致,何時要判處都能講流程了。 11/30 00:09 → success0409: 換個例子,陪審過程也都能明確講出數字。一個判決浮 11/30 00:10 → success0409: 動到要弄陪審制來輔助的板務,應該沒立場說我浮動。 11/30 00:10 噓 success0409: 被噓到什麼程度,我覺得X2就差不多可以S,X3鎖定。 11/30 00:15 → success0409: 但從妳前面回應的態度,八成又會問為何啊云云的,我 11/30 00:15 → success0409: 跟妳解釋完又可以開始挑。 11/30 00:15 → success0409: *陪審制度制訂過程 11/30 00:16 噓 success0409: “在想 怎麼樣的標準才不會讓自己的案子違規....? 11/30 00:21 → success0409: ”,我覺得這段話是在栽贓欸,我在女板被噓到X只有一 11/30 00:21 → success0409: 次,文章不知道還在不在。然後我通常看沒人要討論便 11/30 00:21 → success0409: 會刪文,沒有惡意討噓的興趣。所以我覺得其餘板務要 11/30 00:21 → success0409: 不要警告憚提絲板務講話要有憑有據。 11/30 00:21 推 ChenDao: 兩位請冷靜點 偏離討論核心了 而既然兩邊已經失去討論點 11/30 01:01 推 ChenDao: 讓敝人來收尾 請陪審團推文決定最後處理方式即可 11/30 01:01 → DenTisGirl: @success0409 我只看到你會鎖文,鎖文原因始終不明的 11/30 01:41 → DenTisGirl: 說 ....不過有提到噓到多少就好 @@ 11/30 01:41 → DenTisGirl: 至少有個可以裁量的部分 11/30 01:41 → DenTisGirl: 前面提其他陪審員的看法,是希望你能解釋你的判定標準 11/30 01:41 → DenTisGirl: ,請你去思考為何會有判定上的差異 11/30 01:41 → DenTisGirl: 如果你心裡還有其他人、其他陪審員存在的話 11/30 01:43 → DenTisGirl: 陪審制主要也是希望使用者能夠去思考判斷標準執行與選 11/30 01:48 → DenTisGirl: 制訂的難度,而非一意的「我喜歡這個判決」「我不要這 11/30 01:48 → DenTisGirl: 個判決」,更重要的是與他人合作的能力 11/30 01:48 → DenTisGirl: 、表達自己的能力,故希望你可以講清楚自己的判斷標準 11/30 01:49 → DenTisGirl: ,而非用「我有鎖文警告過你囉」這種方式,去要求使用 11/30 01:49 → DenTisGirl: 者。 11/30 01:49 <1> 採納「再次類似行為便予以處份」之建議,不過將篇數上調為 3 篇, 並新增「十日內」之限制,給予使用者改善空間。 <2> 採納「綜觀各板,哪個認真討論的文章會一而再、再而三被噓到翻掉?」的觀點, 針對「刻意討噓」的判定,暫時僅以噓文數量(去除無效數據後)判定是否鎖文。 回應陪審員③ lturtsamuel 推 lturtsamuel: [案01] 未達標。女板歷代對討噓文成案的標準尚稱嚴格 11/29 09:58 → lturtsamuel: ,至少需以多篇、明顯意圖為依歸,而本篇無此現象。 11/29 09:58 → lturtsamuel: 建議若此人多篇針對此議題發文再行審視。 11/29 09:58 → DenTisGirl: [案01]@lturtsamuel 想請問描述中所言的「多篇」是否 11/29 11:41 → DenTisGirl: 有確切或大略之數目?(是三篇以上嗎) 11/29 11:41 推 lturtsamuel: [案01] 以我不精確的印象 之前大概是4~5篇吧 11/29 12:27 → lturtsamuel: 不過若是等累積數篇再處以重罰 又有板主釣魚之嫌 因 11/29 12:30 → lturtsamuel: 此建議可先以删文之類方式警告該使用者 11/29 12:30 推 lturtsamuel: 當然也有明顯違反板規16的文章會單篇即成案,如刻意 11/29 12:35 → lturtsamuel: 強調色情話題、挑釁板眾等等,但這篇無此狀況 11/29 12:35 推 lturtsamuel: ps 若標題之男友改為女友,我就認為有違規,因為女板 11/29 12:48 → lturtsamuel: 板友畢竟是女性為主(理想上啦),這種標題便已涉及挑 11/29 12:48 → lturtsamuel: 釁 11/29 12:48 → DenTisGirl: @ lturtsamuel 若要採取「多篇認定」的方式,確實最好 11/29 13:09 → DenTisGirl: 在該使用者最初被檢舉的幾篇就先行提醒!不過因為過往 11/29 13:09 → DenTisGirl: 曾經有「只刪文」處理,被處分使用者會質疑「未達標準 11/29 13:09 → DenTisGirl: ,為何刪文」之情形,認為這部分可能採用陪審員succes 11/29 13:09 → DenTisGirl: s0409提出的「先行鎖文」較佳? 11/29 13:09 推 lturtsamuel: 認同鎖文 11/29 13:40 → lturtsamuel: 此案當事人兩篇文章內容並無相似之處,唯其發文悖離 11/30 13:30 → lturtsamuel: 主流價值觀,引起部份板眾不滿,並非針對同一主題不 11/30 13:31 → lturtsamuel: 停發文討噓,應該要獨立看待。 11/30 13:32 (註) 此處「此案當事人兩篇文章」應係指涉 → DenTisGirl: @success0409 恕我利用板主身分再詢問陪審員success04 11/29 13:49 → DenTisGirl: 09。您有提到「如有再次類似行為便予以處分」,請問該 11/29 13:49 → DenTisGirl: 使用者於 11/26 發佈的另一篇文章是否屬於所指涉的「 11/29 13:49 → DenTisGirl: 類似行為」?(稍後補上文章代號) 11/29 13:49 → DenTisGirl: https://i.imgur.com/5iFAo8j.jpg
11/29 13:49 → DenTisGirl: #1Q6dcDGK (WomenTalk) 11/29 13:50 → DenTisGirl: [案01] @ lturtsamuel 以「多篇」作為判定的話,確實 11/30 13:36 → DenTisGirl: 可考量「內容完全不同的文章分開計算」之方式 11/30 13:36 → DenTisGirl: 待陪審員a000000000回覆後,會再跟您接續討論。 11/30 13:39 <1> 針對「(討噓文標準)需以多篇、明顯意圖為依歸」 「不過若是等累積數篇再處以重罰 又有板主釣魚之嫌 建議可先以删文 (鎖文)之類方式警告該使用者」方面 採納「多篇」採計與「給予警告」之相關想法,然篇數下調為三篇, 並新增「十日內」之限制,給予使用者改善空間, 另新增極端情形特殊作法(四日內有四篇疑似討噓文章即處分)。 <2> 針對「非針對同一主題不停發文討噓,應該要獨立看待」, 經思考後,認為「判定是否為同一主題」仍有其模糊性,例如 「個人配偶選擇的基本門檻」下可延伸討論「忠誠」、「相處過程的激情」、 「長相」、「財力」、「兩方家庭相似性質」等等,是否將後五者視為 同一主題,認為又會出現歧異, 故在「討噓」標準方面,於板規16B.僅新增「十日內」之限制, 給予使用者改善空間,就不再以主題做分別計算。 另外有新增極端情形特殊作法(四日內有四篇疑似討噓文章即處分)。 回應陪審員④ claymath 推 claymath: [案01]個人認為無法判定其有違規 因感情之事與男女有關 11/30 19:18 → claymath: 故16A不能與之罰之 11/30 19:18 → claymath: 而16B部分 則為討噓文認定 討噓的量化到多少才叫討噓 11/30 19:19 → claymath: (實質討噓) 這沒量化出來,但一定量化規定後 難免會有 11/30 19:20 → claymath: 聚眾噓文之情節 這又會使板主之判決舉步維艱 11/30 19:20 → claymath: 僅能說 此為不符合板眾期待之文章 尚未達討噓文之地步 11/30 19:22 → claymath: 個人建議討噓文之內容如果要行強制 是否參考BG板之討噓 11/30 19:22 → claymath: 條款 但須做修正 11/30 19:22 <1> 採納「因感情之事與男女有關 故16A不能與之罰之」,目前 板規16.A.相關判定項目,僅包括「鼓勵犯罪」、「辱罵受害者」等。 <2> 以下引用「BG板之討噓條款」相關內容 > ★ ! 5/11 snda □ [公告] 2014/05/11新制板規(必讀) ┌─────────────────────────────────────┐ │ 文章代碼(AID): #1JRciARp (Boy-Girl) [ptt.cc] [公告] 2014/05/11新制板規(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399745290.A.6F3.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C.重度違規:水桶三個月,文章刪除+退文(無法退文者加水桶一個月)。 1.性愛、交易、宣傳、廣告、徵求、洗版、灌水、婚姻、政治、聯誼、八卦、   反串、宗教、姓氏討論等任何與板旨無關經板上決議通過禁止之主題。   2.違反普遍道德認知之言論(使用疑問句亦同)或連結。(1-2項包含簽名檔)   普遍道德認知定義:文章於六小時內被可辨識之不同ID噓文達3X以上。 (須不違反連續推噓條款及A5-d三行文的前提)   灌水定義:經舉發一人使用多個ID於同篇文章進行推噓文。 ---------- A.輕微違規:水桶七天論處,文章刪除(推文無法刪除者增至十天)。 5.回應內容與原始文章主旨無關,或文章內容與標題不符,衍生性話題亦同。 定義: d.完全無關原討論話題之閒談推文,超過三行者(請留意連續推噓條款)。 使用推文作畫者不在行數限制內。 註2:推文行數超過與否將以文意前後有無通順連貫為基準, 不因中間其他推文穿插中斷做為三行文的終結。 ---------- <3> 挪用上方引述板規,作為板規16B主要判斷標準,引述如下: [板規16.B.判定標準] 使用者十日內有三篇以上文章皆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視為刻意討噓之文章: (1) 1 小時內被不同ID噓文達2X以上。(違反板規19.之推文不計入) (2) 24小時內被不同ID噓文達6X以上。(違反板規19.之推文不計入) (3) 以下情形阻卻違反板規16.B.: <1> 該文有被他人刻意聚眾噓文情形(請使用者自行舉證,由板主判定) <2> 發p求紅喜氣(文章於發文後五分鐘內,確實有文字表示噓文者有p幣拿) <3> 因作者與推文者據文章衍生爭論導致達上述(1)(2)噓文數量者 <4> 因發文使用者被針對,達上述(1)噓文數量者 回應陪審員⑤ a000000000 推 a000000000: 依無罪推定原則 無法證明反串者不應以反串論 11/30 04:38 → a000000000: 討論男友長相 一般多半為女性 當然符合版旨 11/30 04:39 → a000000000: 討論長相 自然不應以故意討噓論 11/30 04:40 → DenTisGirl: [案01] @a000000000 故此案,您傾向就討論內容判定是 11/30 11:14 → DenTisGirl: 否違規(板規16),是不會參考其使用者的推噓情形作為 11/30 11:14 → DenTisGirl: 審案參考的嗎? 11/30 11:14 推 a000000000: 對R 就該文內容判定 11/30 11:47 → a000000000: 我認為故意討噓此事 應該要明知必被噓而發文 11/30 11:48 → a000000000: PTT各熱門版各有其必被噓的論點 11/30 11:48 → a000000000: 例如某些版頌揚中國共產黨專制獨裁之事 11/30 11:49 → a000000000: 討論美醜不是本版必被噓的論點 11/30 11:49 → DenTisGirl: [案01] @a000000000 感謝回覆! 另想請問,您目前可想 11/30 11:57 → DenTisGirl: 到女板「絕對會被噓」的內容範疇?(沒有也ok><) 11/30 11:58 → DenTisGirl: 可就到目前為止有注意到的部分描述即可!! 11/30 11:59 推 a000000000: 本版許多出現大量噓的文章 部分在於爭議版主與判決 11/30 12:08 → a000000000: 部分則先是推噓參半 後因爭端而導致數人連噓 11/30 12:09 → a000000000: 偶有發p幣討噓求紅色喜氣者 11/30 12:10 → a000000000: 爭論動怒本身在所難免 推噓本是立場問題 11/30 12:10 → a000000000: 以目前本版各族群意見對立來看 族群對立本不應以討噓 11/30 12:12 → a000000000: 論 頂多支持的族群推比較少而對立的族群來噓的多 11/30 12:13 → a000000000: 有些發文可能僅求其族群支持 此蓋不能言其討噓 11/30 12:14 → a000000000: 所以能成立故意討噓者 必在本版各族群共識的對立面 11/30 12:15 → a000000000: 例如歌頌中國共產獨裁等等 11/30 12:16 推 lturtsamuel: [案0] 認同a000000想法。某些他板規定噓文達一定門檻 11/30 13:28 → lturtsamuel: 即可水桶,但女板既然無此規則,便應以板主群的判斷 11/30 13:29 → DenTisGirl: [案01] @a000000000 「能成立討噓者 必在本版各族群共 11/30 13:30 → DenTisGirl: 識的對立面」確實可作為一個判斷的大原則! 然實際審案 11/30 13:30 → DenTisGirl: 時,可能面臨到「本板族群有哪些」之判定難題,陪審員 11/30 13:30 → DenTisGirl: lturtsamuel 亦言「板友畢竟是女性為主(理想上啦)」, 11/30 13:30 → DenTisGirl: 也顯示本板族群在理想上、實際上之差距,板主對「本板 11/30 13:30 → DenTisGirl: 族群範圍」之定義也可能出現誤差或延遲更新的情況,故 11/30 13:30 → DenTisGirl: 更即時、透明的判定方式,會不會以該文下方推噓文內容 11/30 13:30 → DenTisGirl: 來討論更佳? 11/30 13:30 → DenTisGirl: (可配設較難達成的數量門檻,如超過70則針對該文內容 11/30 13:30 → DenTisGirl: 的噓文則視為違規;亦可反過來說,如超過10位使用者認 11/30 13:30 → DenTisGirl: 同文章內容,則裁定無違規;同時亦能附註「發p求紅喜 11/30 13:30 → DenTisGirl: 氣」、「因爭端導致連噓」皆不違反板規16B等) 11/30 13:30 → lturtsamuel: 此案當事人兩篇文章內容並無相似之處,唯其發文悖離 11/30 13:30 → lturtsamuel: 主流價值觀,引起部份板眾不滿,並非針對同一主題不 11/30 13:31 → lturtsamuel: 停發文討噓,應該要獨立看待。 11/30 13:32 → DenTisGirl: [案01] @ lturtsamuel 以「多篇」作為判定的話,確實 11/30 13:36 → DenTisGirl: 可考量「內容完全不同的文章分開計算」之方式 11/30 13:36 → DenTisGirl: 待陪審員a000000000回覆後,會再跟您接續討論。 11/30 13:39 推 a000000000: 多篇這觀點是有問題der 某些知名使用者 如某前版主 11/30 14:21 → a000000000: 發文屢次被噓爆 但僅是此人過去行為造成眾人嫌惡 11/30 14:22 → a000000000: 我想本版族群並不難判斷 主要就是男女對立而已 11/30 14:23 → a000000000: 認知本版男女對立 才能針對被噓爆是否是討噓或爭取 11/30 14:24 → a000000000: 各自族群認同 11/30 14:24 → a000000000: 所以說要論討噓 應該以板上男女族群都同意的議題論 11/30 14:25 請陪審員a000000000 以「@」標示所回應之ID,避免回應對象混淆,感謝!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1/30/2017 14:35:10 <1> 考量「某些知名使用者 發文屢次被噓爆 但僅是此人過去行為造成眾人嫌惡」 之情形,新增板規16B.標準(3)<4> 。 考量「部分則先是推噓參半 後因爭端而導致數人連噓」之情形, 新增板規16B.標準(3)<3> 。 <2> 針對「認知本版男女對立 才能針對被噓爆是否是討噓或爭取 各自族群認同 所以說要論討噓 應該以板上男女族群都同意的議題論 」部分, [修正描述與編碼]僅就板規16A.標準,訂定較不具性別差異之判斷標準 (1)(2), 板規16B.之討論見下一項。 <3> 針對「故意討噓此事 應該要明知必被噓而發文 例如歌頌中國共產獨裁等等」 認為認同宗教、政治思想之文章仍應予以一定自由, 且 「頂多支持的族群推比較少而對立的族群來噓的多 有些發文可能僅求其族群支持 此蓋不能言其討噓」 與 「能成立故意討噓者 必在本版各族群共識的對立面」 兩者之差異、判定方式仍稍嫌模糊,認為來日若有類似違規行為可再接續討論, 然目前我個人(DenTisGirl)就本案討論先決定: [更新]「歌頌中國共產獨裁」等屬政治立場之言論不列入板規16之判定標準, 並僅依噓文數量([補充] 不計入無效噓文),作為板規16B.警告、裁量之依據。 ------------- 以上為我(DenTisGirl)針對 [案01] 之相關回覆, [案01]不再於此篇繼續討論,陪審員如欲近一步討論板規16之標準, 請在精華區編輯相關意見並寄信給我,我將至精華區再接續討論。 以上結案記錄轉寄給所有陪審員。 -------------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7/2017 11:06:25 寄出[案02][案03]審案通知。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7/2017 11:36:36

12/07 11:43, 6年前 , 286F
[案02] 違規/當時板規仍有"禁止侮辱性別"一條。不論"
12/07 11:43, 286F

12/07 11:43, 6年前 , 287F
母豬板"指涉的是否為本板,皆已成立對女性之侮辱。
12/07 11:43, 287F

12/07 11:47, 6年前 , 288F
p.s. 我贊成刪除"侮辱性別"的板規,但應該用"侮辱特
12/07 11:47, 288F

12/07 11:47, 6年前 , 289F
定族群"來取代,否則女板就等著淪為各種仇女仇男仇甲
12/07 11:47, 289F

12/07 11:47, 6年前 , 290F
的新天地。
12/07 11:47, 290F

12/07 11:50, 6年前 , 291F
[案03] 違規/當時板規仍禁止侮辱性別,將"母豬台女"
12/07 11:50, 291F

12/07 11:50, 6年前 , 292F
顯然已觸犯。
12/07 11:50, 292F
修正[案01]結論之部分指涉不明的描述與錯誤編碼。新增[案02][案03]相關資訊。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7/2017 13:49:13 [由於陪審員① someLetters為禁言狀態,故將於精華區編輯相關回覆,由板主代PO] [使用者如欲討論其觀點,可@someLetters請其給予部分精華區編輯權限,以利討論] [案02]: 板規14B / 被檢舉人Nigger5566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案03]: 板規14 / 被檢舉人bbbgreentea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7/2017 15:36:39

12/07 17:30, 6年前 , 293F
[案02] 違規/該當被檢舉板規
12/07 17:30, 293F

12/07 17:32, 6年前 , 294F
[案03] 違規/該當修改前之板規,唯從舊從輕原則,板
12/07 17:32, 294F

12/07 17:32, 6年前 , 295F
務自行斟酌
12/07 17:32, 295F

12/07 17:38, 6年前 , 296F
@板務群 第一案已使本文太長,建議鎖定後另開文章討
12/07 17:38, 296F

12/07 17:38, 6年前 , 297F
論第二、三案
12/07 17:38, 297F
資料整理完成,更新平台置底

12/08 00:55, 6年前 , 298F
[案02]依照當時板規 應屬違規
12/08 00:55, 298F

12/08 00:56, 6年前 , 299F
[案03]依照當時板規 屬違規 如教授推文所表示用族群
12/08 00:56, 299F

12/08 00:56, 6年前 , 300F
取代性別是否可當作其替代?
12/08 00:56, 300F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8/2017 13:24:13

12/08 13:45, 6年前 , 301F
12/08 13:45, 301F
文章代碼(AID): #1Q7VFR9j (Women_Picket)
文章代碼(AID): #1Q7VFR9j (Women_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