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把「物品」吃掉是竊盜罪還是毀損罪!?

看板WomenTalk作者 (4號)時間2年前 (2022/03/19 15:06), 2年前編輯推噓-4(2679)
留言87則, 4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success0409 (貢糖新衣)》之銘言: : ※ 引述 《ccyaztfe (1357924680)》 之銘言: : :   : :   : : 如題 : :   : : 我很好奇 : :   : : 毀損罪 : :   :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 :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   : :   : : 竊盜罪 : :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 : 、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 :   : :   : : 那如果兇手今天把鄰居的鞋子啃掉一半,可能是吃鞋帶、可能是吃鞋墊等等 : :   : : 這個要算毀損罪還是竊盜罪呢? : :   : : 有沒有法律人說說看 : :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 : 考試在刑法不是都要教行為數拆解嗎…… : 拿東西的拿法,也就是進入持有的方式是怎樣 : 討論竊盜、強盜抑或是詐欺啊 : 至於把東西吃掉 : 法律沒在分那東西能不能吃 : 直接討論物品 : 侵占是拿了自己用或化為身體的一部份,易持有為所有 : 毀損是大家都別用了,不管是物品原主或破壞嫌犯 : 所以看題目中,嫌犯的目的,如果是為了不讓物主還能使用 : 應是毀損 : 如果是快餓死了,把鞋子當食物吃,有可能是侵占 : 畢竟別人是當走路輔助工具,他是拿來當解決自己生理需求的物品 怎麼會去討論侵占?侵占是易持有為所有,必須先合法持有才有後面易持有為所有的問題 除非你是先跟鄰居合法取得鞋子的持有,後面又產生了據為己有的犯意並且把鞋子拿來吃 才有可能去討論侵占 莫名其妙把鄰居的鞋子拿來吃在刑法討論上還是要看他是毀損的故意還是據為己有的故意 來去成立毀損或竊盜,如果無法證明他吃鞋子是基於據為己有的故意,依照罪疑為輕的法 理,也只能認為是基於毀損故意以啃鞋為手段而成立毀損罪 如果證據上能證明他是以據為己有的故意拿到鞋子以後,再把鞋子吃掉,那毀損的部分就 是與罰後行為,僅成立竊盜一罪,比如被告自白自己具竊盜故意,或是先拿走鞋子過幾天 才吃掉,那就比較有可能被認為是竊盜+不罰的毀損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0.12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47670538.A.0EE.html : ※ 編輯: success0409 (1.200.0.12 臺灣), 03/19/2022 14:19: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42.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47673572.A.E05.html

03/19 15:07, 2年前 , 1F
哇,出現了,法律專家!
03/19 15:07, 1F

03/19 15:07, 2年前 , 2F
所以這就是吃食物跟吃物品的差別了吧?
03/19 15:07, 2F
吃食物通常直接論竊盜,因為食物本來就是拿來吃的

03/19 15:13, 2年前 , 3F
那只吃一口算竊盜嗎
03/19 15:13, 3F
嚴格來說算,但應該是微罪不舉的範圍 ※ 編輯: ArrancarnNo4 (101.12.42.67 臺灣), 03/19/2022 15:25:20

03/19 15:42, 2年前 , 4F
侵占有要求合法持有嗎?我倒是不記得有這個構成要件
03/19 15:42, 4F

03/19 15:42, 2年前 , 5F
的補充判例或判決欸
03/19 15:42, 5F

03/19 15:44, 2年前 , 6F
比如不動產,和物主未必有緊密的持有關係,反倒可能
03/19 15:44, 6F

03/19 15:44, 2年前 , 7F
嫌犯有較近的緊密持有
03/19 15:44, 7F
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 ,或變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故行為人侵占之物 ,必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合法持有中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1821號判決 意旨參照) 你確定你有好好讀刑法?

03/19 15:53, 2年前 , 8F
所以請教一下呀 照這個高院判決,有個地主從國外回
03/19 15:53, 8F

03/19 15:54, 2年前 , 9F
家後發現土地被鄰居挪為他用,要告竊盜?
03/19 15:54, 9F
你當專門用在不動產的竊佔罪塑膠做的?刑法真的沒讀好捏

03/19 16:00, 2年前 , 10F

03/19 16:00, 2年前 , 11F
8418
03/19 16:00, 11F

03/19 16:01, 2年前 , 12F
https://bit.ly/3uaLrOf 縮網址,類似的題目
03/19 16:01, 12F

03/19 16:02, 2年前 , 13F
讀個大概呀,大律師~ :)
03/19 16:02, 13F
你給的文章有講到侵占嗎?這邊不是國考板或法律討論板,讀個大概的話,我建議不要出 來誤導不懂的人啦

03/19 16:04, 2年前 , 14F
我文章删掉啦,感謝解答喔~
03/19 16:04, 14F
不客氣唷~啾咪^_<*y

03/19 16:05, 2年前 , 15F
然後我有說內文有提到侵占嗎?大律師,我只有說“類
03/19 16:05, 15F

03/19 16:05, 2年前 , 16F
似題目”唷
03/19 16:05, 16F
所以我是疑問你自己找的文章都沒講到侵占了,你從哪邊產生會構成侵占的念頭?

03/19 16:06, 2年前 , 17F
我都沒說什麼了,你可以酸言酸語成這樣,何必呢
03/19 16:06, 17F
我讀過的每一本刑法教科書在討論財產犯罪的時候都會提到實務上認為侵占的構成要件必 以合法持有為前提,我只是很納悶你怎麼會說沒看過闡述這個構成要件的判決呢? 說你刑法沒讀好不是酸你是闡述事實,不要想太多

03/19 16:08, 2年前 , 18F
法律討論板才要謹慎吧,畢竟有可能是實際案例,當然
03/19 16:08, 18F

03/19 16:08, 2年前 , 19F
如果要得到最準確的回應就花錢或去法扶啊
03/19 16:08, 19F

03/19 16:09, 2年前 , 20F
這裡是閒聊板吧?連板面都沒搞清楚就講了一堆
03/19 16:09, 20F
涉及專業的問題我覺得縱使是閒聊板也不適合用這種完全不符合現實情況的東西來誤導不 懂法律的人啦

03/19 16:10, 2年前 , 21F
有你的指教,後來用關鍵字找一下呀 所以我後來有跟
03/19 16:10, 21F

03/19 16:10, 2年前 , 22F
你爭論侵占的問題嗎?
03/19 16:10, 22F
知錯能改很好啊,你很棒

03/19 16:14, 2年前 , 23F
啊對了 剛才找了一下 你的高院判決有區分動產和不動
03/19 16:14, 23F

03/19 16:14, 2年前 , 24F
產嗎?不動產是第2項,但也是在第320條欸
03/19 16:14, 24F
你講的案例是土地被鄰居挪為他用,前提並沒有說是合法持有,沒有合法持有當然是討論 320條第2項專門用在不動產的竊佔,關侵占蝦米底代? 如果合法持有他人不動產再易持有為所有,才會去討論是否有侵占不動產的問題,你大前 提要設好啊

03/19 16:17, 2年前 , 25F
閒聊板就是討論啊 拿你有從事社工過嗎?照你的思維
03/19 16:17, 25F

03/19 16:17, 2年前 , 26F
推演,沒從事社工在批評社會底層的人也不適當吧?
03/19 16:17, 26F
你沒搞清楚差異在哪吧? 沒當過醫師可不可以批評政府防疫的政策?當然可以。 但違反專業上已經有定論的事實,在那邊說covid19不是病毒是中邪,就不應該了。 法律上針對怎樣才會構成侵占,目前已經有定論,既自詡讀過一點法律,就不該講個跟教 科書上都會教的基本原則完全不一樣的東西出來誤導不懂的人。

03/19 16:29, 2年前 , 27F
03/19 16:29, 27F
還有 23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03/19 17:16, 2年前 , 51F
是困惑“吃物品”到底是毀損還竊盜的犯罪型態
03/19 17:16, 51F

03/19 17:21, 2年前 , 52F
不過你倒是很符合社會大眾認知的法律人樣貌啦 呵呵
03/19 17:21, 52F

03/19 17:24, 2年前 , 53F
前提不清楚就要分類分點討論,連我這個法律不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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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7:24, 2年前 , 54F
都知道了~
03/19 17:24, 54F

03/19 17:27, 2年前 , 55F
補充一下,他回的那段推文已經有明確的狀態定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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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7:27, 2年前 , 56F
以要怎麼就此回推他也是同樣定義他原題目的持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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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7:27, 2年前 , 57F
03/19 17:27, 57F

03/19 17:30, 2年前 , 58F
反而他只知道用“食品”和“非常態可食的物品”分類
03/19 17:30, 58F

03/19 17:30, 2年前 , 59F
,更證明是他想討論後者會如何被歸類
03/19 17:30, 59F
刑法讀的爛也只能從別的地方硬拗了,反正你永遠就是個邊緣人,我也懶得跟你計較這些 好像天母開車撞死老婦人的也是邊緣人,笑死

03/19 20:25, 2年前 , 60F
結論: 偷鞋子吃要早點吃
03/19 20:25, 60F
※ 編輯: ArrancarnNo4 (101.12.42.67 臺灣), 03/20/2022 00:16:24

03/20 00:21, 2年前 , 61F
唉 開始人身攻擊了欸 哪間大律師事務所教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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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0:23, 2年前 , 62F
刑法讀得好棒棒,只是連原原po回的回文沒看在回什麼
03/20 00:23, 62F

03/20 00:23, 2年前 , 63F
就說“一定是討論非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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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0:24, 2年前 , 64F
律師是不好考啦,但司法官更厲害不是沒道理,還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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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0:24, 2年前 , 65F
律師也考過司法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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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0:27, 2年前 , 66F
原原po的問題真的要解,至少要先討論嫌犯吃的鄰居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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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0:27, 2年前 , 67F
子怎麼來的,也就是討論手中持有的鞋子合法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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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0:29, 2年前 , 68F
不過你覺得你全對也無妨,我是不知道依你這樣再去考
03/20 00:29, 68F

03/20 00:29, 2年前 , 69F
一次律師國考結果如何啦,呵呵
03/20 00:29, 69F

03/20 00:32, 2年前 , 70F
如果是真實案件,也並非沒有從毀損這個更輕刑事責任
03/20 00:32, 70F

03/20 00:32, 2年前 , 71F
替委託人爭取的機會而直接拒絕
03/20 00:32, 71F

03/20 01:21, 2年前 , 72F
03/20 01:21, 72F

03/20 01:21, 2年前 , 73F

03/20 01:22, 2年前 , 74F
崩潰了喔?現實中我認識你以前的同學啦,看在他們跟我講的事情上,我就基於人道立場 不提了,乖,秀秀 另外我已經私底下問過原po了啦,他說他問的問題很直觀就是路過看到鄰居的鞋子直接拿 起來啃,沒有什麼先合法持有再啃 所以真正懂原po在問什麼,而且也替他解答到的是我,不是你,笑死 何況你對於侵占的認知前提就有誤了,以你的認知不管合法持有還是非法持有都可以討論 侵占,那在吃鞋子的案例你就只會去討論侵占跟毀損,在那邊教我怎麼考試還是怎麼當律 師?你連當考生最基本的把書讀好都辦不到了,有什麼臉跟我討論考試或執業? 我是不知道你刑法讀成這樣有什麼立場叫我再去考一次律師?而且你不知道已經考上的人 跑去刷榜,如果真的考上是害一個考生再多準備一年嗎?這想法很缺德欸 這麼愛提考試,你怎麼不去考考看呢?我看你連一試都是當炮灰啦,先去考,再拿著成績 單來跟我講考試我們的立基點才會一樣 我的收入是司法官兩倍,幹麻再去考司法官? 看你的說法就是不懂實務,可憐啊,你靠想像辯護喔?我就看過有律師在法庭上堅持他的 當事人偷喝同事飲料是毀損不是竊盜,結果被法官電到飛起來最後重判的 你當法官都白癡喔?如果你把食物砸爛,你自己也沒去擁有,論毀損當然沒問題,但若把 食物吃下去就已經產生不法之所有了,我國又是採主客觀混合說,從吃下去的客觀行為可 以推論主觀上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你再堅持是毀損通常只會讓法官依刑法第57 條以犯後態度不佳在量刑上修理你啦 外行人,笑死 ※ 編輯: ArrancarnNo4 (101.12.42.67 臺灣), 03/20/2022 11:57:02

03/20 11:59, 2年前 , 75F
我高中的同學你認識喔?拜託,年級差這麼多,還是你
03/20 11:59, 75F

03/20 11:59, 2年前 , 76F
習慣挖完別人的資料再去問東問西啊
03/20 11:59, 76F

03/20 12:01, 2年前 , 77F
不過也不是基於什麼人道立場啦,“私德之事”不在公
03/20 12:01, 77F

03/20 12:01, 2年前 , 78F
評之內。如果你真的打出來還真的不知道會怎樣欸,還
03/20 12:01, 78F

03/20 12:01, 2年前 , 79F
是你又要拿對某些帳號的事來說你不怕被告可以脫身之
03/20 12:01, 79F

03/20 12:01, 2年前 , 80F
類的
03/20 12:01, 80F

03/20 12:03, 2年前 , 81F
重考要害別人落榜的前提是自己要上啊,哈哈
03/20 12:03, 81F

03/20 12:10, 2年前 , 82F

03/20 12:32, 2年前 , 83F
法律表示不包含能做的部份(意味在禁止範圍內),說
03/20 12:32, 83F

03/20 12:32, 2年前 , 84F
是“基於人道”不講,這樣??
03/20 12:32, 84F

03/20 12:36, 2年前 , 85F
然後“原原po很直觀地認為就是拿鄰居的鞋子過來啃”
03/20 12:36, 85F

03/20 12:36, 2年前 , 86F
不就是證明:根本沒想到如果沒講“怎樣持有鞋子”會
03/20 12:36, 86F

03/20 12:36, 2年前 , 87F
造成差異。
03/20 12:36, 8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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