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利用權勢性交與強制性交罪根本補習班日常
※ 引述《lion410202 (滾來滾去的阿獅)》之銘言:
: 12.所以我覺得當初就是怕被告通姦啦,但現在人都死了還怕屁,但是裁量還是在法官
: 只能說有機會,但我覺得看起來不會1%這麼小 少說有個兩成甚至更高吧
: 13. 補充一下,如果被害人生前轉述給親友可以出來指證,甚至是精神科醫師
: 可以作為補強證據,所以親友勇敢站出來越多人,勝訴機率越高
我只能說在司法實務上,如果證據少到只有被害人的說法,
那是不能定罪的(別問我為什麼,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精神
就是這樣)。你的重點似乎在列舉你說的東西可不可以當證
據,對,這些確實可以當證據,但是你說的東西,不管是林
女的轉述啦,林女寫的書啦,林女自己說的話啦,其實說穿
了,都是林女自己的說法,如果只有這樣,那就不是裁不裁
量的問題,即使法官自己主觀相信這些說法都是真的,還是
不能下有罪判決。
簡單說,相不相信是看個人啦,但是法院形成心證的過程,
還是有一定的必要條件(雖然可能很多人不覺得)。如果本
案進入司法程序,比較重要的,還是在於能掌握的客觀證據
有多少,是否達到起訴及有罪門檻,這個才是自由心證的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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