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醉後誤認和暗戀對象嘿咻 女驚醒後告性侵

看板WomenTalk作者 (Collins)時間7年前 (2017/05/05 20:56), 7年前編輯推噓7(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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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 為什麼沒有人聲援這個女大生呢?? 人家可能當下也啟動了防衛機制,幫對方戴套正是保護自我的方法 誰說幫對方戴套就是情投意合??? 那至少能保護自己不懷上強姦犯的種呢 況且,誰說幫對方完成作品就不是強暴?? 整件事都沒有明確的真相,檢察官怎麼可以就這樣縱放男大生?? 這個女大生真是可憐 被右肩也報案了卻沒有人替她主持公道 相比之下 某個女作家跟家屬都沒報案 整個社會卻都予以同情的眼淚 這是不是彰顯著 大家對於女生也有不平等的眼光呢? 所以 我知道女孩版的鄉民都很明理 能不能請大家幫高調 讓社會的輿論動起來 請檢察官勿枉勿縱 右肩別人的男生應該要受到制裁! 請大家幫忙了! ※ 引述《charles0939 (希望)》之銘言: : 新聞標題: : 【蛤】醉後誤認和暗戀對象嘿咻 女驚醒後告性侵 : 新聞內容: : 2017/05/05 11:45?162685 : (更新:動新聞)一名女大生幫高中好友的大學男同學設計作品,沒想到2人從咖啡店見 : 面後,一路討論回到男方的租屋處,最後還上床,但女子睡醒後,對男大生提起趁機性交 : 告訴,理由是當時她喝醉了,誤以為對方是她暗戀對象才發生關係,不過檢方認為,女子 : 不否認幫對方撕開保險套戴上,且最後仍留下完成作品,有違常情,認定事證不足不起訴 : 。 : 女子提告指出,她高中學美工設計,去年11月間,受託幫高中死黨的大學曾姓男同學設計 : 作品,她因此與曾男約在咖啡店見面討論,因為從設計理念、設計圖的規畫到最後成品的 : 完成,一時半刻無法一下子溝通完,女子想趕快完成,所以接受曾男邀約,到曾男的租屋 : 處繼續討論。 : 女子指控,2人當時喝了一點酒,她不僅醉了,還誤以為對方就是她暗戀的男孩,迷迷糊 : 糊的上床和對方發生關係,等到醒來後發現不是心愛的人,認為是曾男趁機偷揩油,她當 : 下忍辱留下來幫曾男完成作品後才離開,但越想越不甘心,認為被設局陷害,因此提出告 : 訴。 : 曾男到案後雖然坦承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但是否認有違背對方的意願,辯稱,2人一見面 : 就聊開,才會回到租屋處發生性關係,在嘿咻時,對方很清醒,他還禮貌的拿了一個保險 : 套給對方,對方則狂野的撕下保險套的包裝,再溫柔的幫他戴上,完事後,2人還同床共 : 眠,醒來後對方幫他完成做品才離開。 : 檢察官調查後,無法依女大生的單一指訴,認定曾男涉犯趁機性交,且女子在發現和不是 : 自己心愛的人發生關係後,竟然還可以留下來耐心的幫對方完成作品,顯然有違常情,因 : 此認為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更多司法新聞,請看《蘋果陪審 : 團》粉絲團】 : 出版時間:00:03 : 更新時間:11:45 : http://i.imgur.com/AGwm81H.jpg
: 女子稱因喝醉,誤以為和暗戀對象上床,醒後發現認錯人。示意圖 : 新聞連結: : https://goo.gl/QhZFV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248.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93988963.A.C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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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因為就算是女性自己也不見得知道被性侵之後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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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機轉 之前真的看了很多文章才發現 這在訴訟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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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真的有點高 特別是沒有立刻蒐證的情況orz 外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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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老是報女生劈腿誣告男生的事情 更讓這件事被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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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明顯就女的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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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言差矣,想想看若林小姐十年前報案,是不是也會遭受社會用您這種眼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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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升高......哎..就女生劈腿就分手不要亂害人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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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天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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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人同情馬幼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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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所以林小姐主張的100天我認為是可行的,保留法律追訴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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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最近有個女生和她的前男友一起出書說明兩人當初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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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合意的性交之下其實對女生的感覺像是性侵 兩人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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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段時間透過諮商和彼此和解的過程 最後一起出書 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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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興趣的可以找來看。這件事真的有時候沒有看起來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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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當然我前面也說我對於亂誣告的女生也是非常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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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如S大所言,亂告的女生讓人困擾,但我們也不能因此犧牲受害者的權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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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檢察官只能就證據認定證據 雖然審檢都有定期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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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相關的課程 但是目前這檢察官從既有證據得到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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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只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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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證據認定事實。如果這女生沒有立即蒐證 配合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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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的確會讓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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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看來此女大生跟林女最大的差別就是日記或是小說的有無 101台上4363: 刑事訴訟法於傳聞排除法則之下,基於人類生活之體驗,認為某些傳聞證據具有本質上可 信賴性,因而建立證據容許之例外,即賦予具有本質上可信賴性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即屬此類。 如果女大生有寫日記或網誌保留下來,應該就能當成起訴證據了 ※ 編輯: Dudley (36.236.248.210), 05/05/2017 2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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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始相信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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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大的差異在 女生對整件事情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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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精確的說 是細節的呈現 尤其是所謂的防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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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其實判決裡面有比較詳細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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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以只看過報導的角度看 真的看不出防禦機制的痕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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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留任何文字記錄對女大生都是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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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有愈多證據證明自己當下的行為是防禦機制 越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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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贏這種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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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應該沒注意到一個被性侵的女生留下來完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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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行為 可能就是所謂的防衛機制....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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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會覺得有違常情...的確啦...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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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真的要解釋成另一個版本的故事 完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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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真的要補充更多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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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否認有誣告的可能 但希望社會對性侵反應少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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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37PZmC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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