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醉後誤認和暗戀對象嘿咻 女驚醒後告性侵
所以說
為什麼沒有人聲援這個女大生呢??
人家可能當下也啟動了防衛機制,幫對方戴套正是保護自我的方法
誰說幫對方戴套就是情投意合??? 那至少能保護自己不懷上強姦犯的種呢
況且,誰說幫對方完成作品就不是強暴??
整件事都沒有明確的真相,檢察官怎麼可以就這樣縱放男大生??
這個女大生真是可憐 被右肩也報案了卻沒有人替她主持公道
相比之下
某個女作家跟家屬都沒報案 整個社會卻都予以同情的眼淚
這是不是彰顯著 大家對於女生也有不平等的眼光呢?
所以
我知道女孩版的鄉民都很明理
能不能請大家幫高調
讓社會的輿論動起來
請檢察官勿枉勿縱
右肩別人的男生應該要受到制裁!
請大家幫忙了!
※ 引述《charles0939 (希望)》之銘言:
: 新聞標題:
: 【蛤】醉後誤認和暗戀對象嘿咻 女驚醒後告性侵
: 新聞內容:
: 2017/05/05 11:45?162685
: (更新:動新聞)一名女大生幫高中好友的大學男同學設計作品,沒想到2人從咖啡店見
: 面後,一路討論回到男方的租屋處,最後還上床,但女子睡醒後,對男大生提起趁機性交
: 告訴,理由是當時她喝醉了,誤以為對方是她暗戀對象才發生關係,不過檢方認為,女子
: 不否認幫對方撕開保險套戴上,且最後仍留下完成作品,有違常情,認定事證不足不起訴
: 。
: 女子提告指出,她高中學美工設計,去年11月間,受託幫高中死黨的大學曾姓男同學設計
: 作品,她因此與曾男約在咖啡店見面討論,因為從設計理念、設計圖的規畫到最後成品的
: 完成,一時半刻無法一下子溝通完,女子想趕快完成,所以接受曾男邀約,到曾男的租屋
: 處繼續討論。
: 女子指控,2人當時喝了一點酒,她不僅醉了,還誤以為對方就是她暗戀的男孩,迷迷糊
: 糊的上床和對方發生關係,等到醒來後發現不是心愛的人,認為是曾男趁機偷揩油,她當
: 下忍辱留下來幫曾男完成作品後才離開,但越想越不甘心,認為被設局陷害,因此提出告
: 訴。
: 曾男到案後雖然坦承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但是否認有違背對方的意願,辯稱,2人一見面
: 就聊開,才會回到租屋處發生性關係,在嘿咻時,對方很清醒,他還禮貌的拿了一個保險
: 套給對方,對方則狂野的撕下保險套的包裝,再溫柔的幫他戴上,完事後,2人還同床共
: 眠,醒來後對方幫他完成做品才離開。
: 檢察官調查後,無法依女大生的單一指訴,認定曾男涉犯趁機性交,且女子在發現和不是
: 自己心愛的人發生關係後,竟然還可以留下來耐心的幫對方完成作品,顯然有違常情,因
: 此認為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更多司法新聞,請看《蘋果陪審
: 團》粉絲團】
: 出版時間:00:03
: 更新時間:11:45
: http://i.imgur.com/AGwm81H.jpg
: 女子稱因喝醉,誤以為和暗戀對象上床,醒後發現認錯人。示意圖
: 新聞連結:
: https://goo.gl/QhZF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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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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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言差矣,想想看若林小姐十年前報案,是不是也會遭受社會用您這種眼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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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所以林小姐主張的100天我認為是可行的,保留法律追訴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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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如S大所言,亂告的女生讓人困擾,但我們也不能因此犧牲受害者的權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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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看來此女大生跟林女最大的差別就是日記或是小說的有無
101台上4363:
刑事訴訟法於傳聞排除法則之下,基於人類生活之體驗,認為某些傳聞證據具有本質上可
信賴性,因而建立證據容許之例外,即賦予具有本質上可信賴性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即屬此類。
如果女大生有寫日記或網誌保留下來,應該就能當成起訴證據了
※ 編輯: Dudley (36.236.248.210), 05/05/2017 2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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