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女孩如何詮釋以色列女性要當兵消失
我不是女孩
我來詮釋一下
以下每10樓100p稅前
百樓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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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兵役法》指涉性別之條文及相關條文或廢除《兵役法》施加於國民之任何迫兵制度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59b22da7-07cb-4dd0-bda2-87307ce39635
麻煩大家去附議謝謝!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之兵役法,最初制定於民國二十二年,稱我國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然自行憲
後,立法機關從未檢討其內容是否符合憲法之平等原則。
釋字490號所謂「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
色之不同」當為民國二十二年時男女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又稱此立法「係為實踐國
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然而民國二十二年並未有憲法,大法
官何以揣摩訓政時期第3屆立法委員的心思?
此解釋文中所謂「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
,強烈暗示「男性應有陽剛氣質,女性應有陰柔氣質」之刻板印象。此舉嚴重傷害性別平
等之促進,甚至可以說是歧視言論。
即使當初立法有其時代考量,現今政府也應根據時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來
判斷該法條是否合理,而非墨守該解釋文作為護身符。近年來許多性別平等運動相繼進行
,「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早已不能用「男女」兩性作為粗略的劃分,那麼《兵役法
》又豈能墨守成規?
國防部近日在相關議題上的回應即犯了以上諸多謬誤。即使內政部予以提醒「就兵役
法之立法目的與區別對待是否合理檢視平等原則」,仍不仔細比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四條所規範「暫行特別措施」的適用情形。亦不曾考慮將此法條修裁
成「暫行特別措施」。使這制度難以像公約第四條所說「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
到之後,停止採用」。更有甚者,兵役制度實際上造成公約所禁止的「導致維持不平等的
標準或另立標準」現象。此制度若不能明白表示為「優惠性差別待遇」,則必然會加強上
文所述之性別歧視。故即使欲維持此制度,仍應修法使其成為「暫行特別措施」。
國防部以為本國兵役制度「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然大多數國家在實務上不
強制要求國民服兵役或接受軍事訓練。2003年,歐洲法院判決德國男性徵兵違反歐盟平等
待遇指令。美國目前只在法律上保留徵兵,2016年六月,參議院將女性納入徵兵法案;
2013年,挪威通過女性徵兵法案,並已在2016年實施;瑞典也將在2018年恢復不分性別的
徵兵。以上這些國家雖不在多數,也未必不能供我國參考。
國防部認為實施募兵制轉型後,可以「讓符合服役標準且有志從事軍事專業工作女性
可以加入國軍行列」。然而《兵役法》現狀並非已完成募兵制轉型的樣貌。如果政府真心
想要落實募兵制轉型,那勢必要廢除《兵役法》中強迫男子服兵役和軍事訓練等法條。才
能「讓符合服役標準且有志從事軍事專業工作男性可以加入國軍行列」。
是以《兵役法》的修正有其必要性,不分性別的徵兵、或者完全不徵兵,才能促進性
平。
利益與影響
《兵役法》之修正有助於我國性別平等之發展。無論男女皆徵、男女皆不徵都能使國
人消除「男強女弱」的刻板印象。
尤其再搭配非武裝國防等全民國防概念,又能使國內有更多的國民一同參與國防事務
、促進軍民一體。不再有「軍人、民人」的差異和隔閡,讓我們的國防體系更貼近現代社
會。
更重要的是,去除掉國人刻意要求男性陽剛氣質的習慣,讓具有陰柔氣質的男性更能
融入社會。也不會再有「不當兵就不是男人」的偏見,也能減少對公眾人物「閃兵」的指
謫。讓當兵不再成為求職與社會成長的影響因素。
再者,此兩種作法對於國防需求也有極大的幫助。徵兵不分性別,可以獲得的兵員數
自然大於只徵單一性別,軍隊的組成越多元,也越能完整軍隊的功能。進一步說,這種打
破性別刻板印象的做法更能鼓勵女性繼續「從事軍事專業工作」、「加入國軍行列」。國
軍也會因應更多的女性加入軍中,益加積極地改善女性軍人的「服役制度環境」,保障「
性別平等與工作權」。未來徵兵的員額也不必如此大規模,僅徵召願意福短期兵役者即可
獲得最菁英的士兵。
而在法律上廢除徵兵制度也有助於全募兵的推動。以往年年政府皆遭人諷刺「全募兵
跳票」,若廢除徵兵法條,那全募兵自然就沒有跳票的空間。既然沒有跳票空間,國防部
就不會被指謫「募兵跳票」,「107年起不徵兵」的政策也能夠兌現了。
現階段對於此制度的不明確,使人難以辨別,這究竟是女性專屬的父權紅利,抑或是
促進性別平等的肯定行為?如果一直曖昧其詞,那麼近百年來的兩性戰爭就沒有終結的一
天。不能夠認清現狀,那女性就不知道自己如同原住民或是一些弱勢文化一般的處境,而
把一切的性別刻板印象視作理所當然。若能排除這些複雜的原型,使所有的性別皆能得到
解放,那自然也不會有什麼「紳士」、「好女人」、「良家婦女」、「新好男人」等基於
性別而對個人所進行的壓迫。國家若能做此表率,那國民自然不會再受到自己天生性別的
負累。
而國家若有如此進步的人權展現,那在國際上的地位必然益加受世界的尊敬。如果同
性婚姻的法案,就足以讓世界重視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國家。那麼成為亞洲最重視性別平
權的國家,更能提高我國的國際名聲。國民也會為此感到驕傲,增加對國家的認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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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民國22年開始天天打女人
民國88年的時候司法院認證我天天和女人練習空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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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193.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86571043.A.C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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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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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該讓它成為一個「暫時性的」肯定行動
再者,當年立這個法的時候,可不是依照肯定行動
訓政時期的第1屆立法院都可以訂出像民法987(離婚後女方6個月才能再嫁)、1000(冠夫姓)、
1002(住夫家)、1017(不明財產歸夫、女方財產利息歸夫)、1018和1019(夫管理財產)、
1051(離婚後監護權歸男方)、1088(未成年子女財產由父管理)這些歧視女性的法律
如果2年後(備註:當年希特勒才開始掌權)的第3屆立法院可以知道什麼是肯定行動,那
請你解釋一下國民黨怎麼有辦法在1933年提出領先聯合國的肯定行動,現在又開性平倒車
去反同性婚姻?
我們不能因為有稍微好一點的實際影響,就去默認當初的歧視是肯定行動
否則騎士精神、親和性歧視也是肯定行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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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可以先附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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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沒意見的話我無所謂啦XD
下去領500p
※ 編輯: DarthCod (118.168.207.125), 02/10/2017 16: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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