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作者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時間7年前 (2016/10/08 11:13), 編輯推噓13(1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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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1N-68aOS ] 作者: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看板: Salary 標題: [新聞]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 時間: Sat Oct 8 11:04:02 2016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07/963958/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蘋果即時新聞》2016年10月07日 (資料照片)勞動部今公布競業禁止條款相關法律, 其中航空業機師就是常常會出現競業禁止條款的行業   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 即「競業禁止條款」,但勞動部今公告實施《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明訂有競業禁 止條款的公司,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且競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 年,新規定後天生效。   《勞基法》去年12月中修法通過,將競業禁止條款等入法,這次公告實施的細則明訂 競業條款的範圍、期間與補償金額規定,未來勞動契約違反法律就視為無效。   依勞動部今天公告內容,競業禁止條款期間不得超過僱主想要保護的營業秘密、技術 資訊的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另外競業禁止的區域應以原公司實際營業的範圍 為限,且競業的對象與範圍應明確且確有競爭關係。   勞動部官員說,例如有補習班在高雄營業,卻要老師離職後不能到花蓮補習班任職, 這不符合競業禁止的範圍。   另外細則也規定,約定競業禁止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 月平均工資的一半;另外還要考量補償金額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 相當等。 -- 備註: 一、沒看到如果企業就是不給,有什麼罰則。 二、我覺得這是好事,想讓更多人知道,望能有熱心板友轉至熱門大板如八卦板之類的,   因為我在八卦板權限不足。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59.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5895844.A.61C.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XPXCXOXD (219.85.159.199), 10/08/2016 11:13:21

10/08 11:16, , 1F
不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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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28, , 2F
補習班教師跳槽行政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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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29, , 3F
在Salary得知,原來這是一件壞事,不是好事,我太衝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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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31, , 4F
這法出來以前,簽競業條款是無效的,因為與憲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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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32, , 5F
現在將它明文規定了,反而合法化了對吧?所以是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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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32, , 6F
不給就是可以跳槽同行阿, 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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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33, , 7F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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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33, , 8F
好一點點就是好,追求一步到位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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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34, , 9F
你以為你活在專制時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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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36, , 10F
有很多人知道違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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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39, , 11F
那就去申請違憲啊!有人把憲法看在眼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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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41, , 12F
littlemiss大,我這方面不懂,若方便懇請您說明,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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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51, , 13F
才半薪真少,起碼要一年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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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1:52, , 14F
首先…我不知道違憲 再來…我不知道有沒有很多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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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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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可以去employee板查。有違憲官司,幾乎都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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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大學教授說因為這個才換跑道來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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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1.規定過於苛刻,無法指出有涉及利益。(鴻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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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技能均涉及其業務,也嚴重影響其生活(7w變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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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2:04, , 20F
本來就是有非常多前提的,又不是所有都有成功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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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鴻海那個例子,本來就是故意奴役勞工,怕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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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2:08, , 22F
就算再退三步,如果雇主不支付50%,再去告違憲,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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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2:08, , 23F
覺得50%太少,也去告違憲,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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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2:37, , 24F
競業禁止條款不一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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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的是有沒有必要性跟約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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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進一步去判斷該條款到底有效無效,不是一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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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2:40, , 27F
就無效,在這法出來以前就是這樣了,不是合法化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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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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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2:52, , 29F
看了覺得最好有企業會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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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2:56, , 30F
一堆政治人物違憲 所以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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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2:58, , 31F
企業若無約定補償條款,該約定會無效,企業不遵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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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無效;有約定了沒給就是可以跟企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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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2:59, , 33F
不論哪個都對勞工不無壞處。(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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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補償條款>>無效>>勞工可以去做相關工作;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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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要離職,十年前簽的競業條款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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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競業禁止條款有效,但可以依契約取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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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3:01, , 37F
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與否看得是有無必要性跟實質上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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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營業範圍是全球腫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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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3:01, , 39F
內容。不是單純從「競業禁止」就判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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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4:04, , 40F
我國政府真的很好笑,國中就知道憲法>法律>命令的基本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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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4:04, , 41F
素養,結果實務上往往顛倒過來,一天到晚有政府帶頭違憲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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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4:04, , 42F
負人民之事,真的是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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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4:16, , 43F
慣老闆表示:誰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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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4:59, , 44F
競業條款如果沒給簽約金是沒效的 待的公司也是全球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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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4:59, , 45F
據點 剛進公司時HR有講過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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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6:15, , 46F
過去競業禁止條款不一定無效,施行細則實際上是把實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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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6:15, , 47F
解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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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9:30, , 48F
只規定半薪沒規定簽約金,政府官員腦袋倒底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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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9:30, , 49F
不就跟22K一樣,一定要把台灣勞動環境搞爛才爽?
10/08 19:30, 49F

10/08 23:28, , 50F
競業條款必須要有地區、時間的縮限 不能無限上綱的
10/08 23:28, 50F
文章代碼(AID): #1N-6HIMB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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