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飯店收訂金很正常 但是收多少女孩知道嗎?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作者 (呆比)時間7年前 (2016/10/02 01:42), 編輯推噓1(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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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手機排版請見諒) 本來想回推文的,但發現推文太長,就直接回文了。 就像推文裡lusiya大說的,契約窗口是booking.com,飯店從頭到尾都可以直接請妳跟boo king.com聯絡,而不是直接和妳溝通。契約的形式是妳-booking v.s. booking-飯店;飯 店以不可取消的方式提供給booking,booking再以對等條件提供給妳,所以溝通對象需直 接對booking而不是飯店;麻煩的是,booking把責任都推給飯店,所以原po也只好直接去 跟飯店協調。 再來,消保官的話需要再討論,單從booking的網頁來說,它只是單純平台,但實際上, 飯店必須支付一定程度的佣金給這個所謂的「平台」,如果不需支付平台任何費用,完全 依照台灣法律是比較沒有爭議的。再者,其實飯店也釋出可延後3個月內使用的善意,一 般不可取消訂房的優惠就無法變更日期了,就如同其他推文說的,還有轉讓等其他方式。 使用國外訂房網的優惠,但拿台灣法律來爭取權益,不能說妳這個作法有錯,可實際上是 有瑕疵的。如果以此作為借鏡提醒他人,基本上就不會有此篇回文...無法認同那種台灣的 飯店就要照台灣的規矩幹嘛一直扯國外的心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5.102.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5343764.A.F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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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 Booking.com 訂房意味著您將直接與該客房的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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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方建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關係。從您訂房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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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刻起,我們僅作為您與住宿供應方之間的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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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您的客房預訂資料轉送給相關住宿供應方,並代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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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供應方向您發出訂房確認郵件。 請查完資料再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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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會比較好,這是它們自己官方的解釋,剛剛也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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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客服,確具有法律約束的契約關係者是供應商與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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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有人認為在臺灣做生意只要跟個國外平臺合作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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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照臺灣法律走,超脫法律之外超棒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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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別提你的法律關係權利義務主體理解得根本一團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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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跟飯店收取佣金是基於他們之間締結的契約,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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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許涉及涉外民事,可能真的不會全照臺灣法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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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跟消費者有什麼關係,消費者的締約對象是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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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收不收佣金是消費者決定的嗎?不要把消費者跟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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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還有飯店跟網站的契約關係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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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在Bookng.com官網相關條款的第6條就說到預訂時即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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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同意供應商的取消條款,也就是此契約是在消費者同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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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就像樓上E大說的,透過國外訂房網站訂房,台灣飯店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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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依照台灣法律執行;而我的原文也寫到原PO爭取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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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錯,只是有瑕疵(來自於沒有看清楚取消辦法),才需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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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爭取這個權益。其實,仔細看清楚Booking.com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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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分,其實有寫到"本相關條款及本網站的服務條款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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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法律及其相關法律解釋的管轄"。這也是為什麼會把國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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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放進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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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結契約部分很清楚可以看到是供應商以及訂房,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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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就是中介,完全沒有什麼作用,當然要適用台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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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規定,以uber來說為何警察會不斷取締罰款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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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一經認許,完成登記手續後,即得在我國設立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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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開始營業,並在原則上,享受及負擔與我國同種類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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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利與義務,也接受相同主管機關的管轄與監督。〞他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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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請守台灣的法,很難理解嗎?他可以收部分,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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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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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被荷蘭管,也被台灣管.不是嗎?所以你文章最後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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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你是在不認同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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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的確實是我們飯店櫃台常碰到的 最方便還是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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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房 按照台灣的法律 三成訂金比例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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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覺得原po哪裡有瑕疵?消保官回答哪裡有誤呢?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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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事件沒有涉外法的適用,以台灣法律適用及主張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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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合約不能牴觸示範條款,不會因消費者定約,業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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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免除示範條款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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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x_MKzS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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