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廁所清潔人員只限女性是不是違反性別平權已回收
簡單來說,就是國高中都有教的「比例原則」的問題,
我們先做個假設,因為實際數據我不知道,假設在性犯罪中,
男性的潛在犯罪為0.1%,女性為0.01%,男性為女性的十倍。
首先先從「適當性」原則來看,適當性原則指的是「手段能否達成目的」
因為女性在性犯罪上的受害比例較高,
所以我們將目的定義為「保護女性如廁時的安全」
那麼清潔人員限為女性能不能達到呢?
1.性犯罪者,例如偷拍狂,有了這個限制就不能進入女廁了嗎?
底下有人推文說擔心偷拍狂偽裝成清潔人員進入,
的確開放男性當清潔人員是會讓偷拍狂多了這一個方法,
但是偷拍狂還有其他更多方法可以進入女廁,
趁午休時間進去學校女廁、沒人的時候進出、偽裝成修水管電燈的工友......
方法很多,所以「限制清潔人員為女性」的手段,
能不能達到目的是有疑慮的。
2.假設這個手段真的能嚇阻男性的潛在性犯罪者進入女廁犯案好了,
我們仍然無法阻止0.01%的女性潛在性犯罪者進入女廁犯案,
所以能否達到「保護女性如廁時的安全」之目的,也有它無法達到的部分。
在每間廁所加裝緊急呼救按鈕,這樣也是保障女性如廁安全的方法之一,
方法並不只有這一種。
有人或許會說,目的應該是「保障女性如廁時的心理狀態」,
也就是因為有其他性別的人在廁所,而覺得尷尬或不舒服,
但這個目的本身就有問題,為什麼不是「保障所有性別在如廁時的心理狀態」呢?
前項目的能成立是因為女性受害比例較高,若以心理狀態而言,
不論哪個性別都會覺得不舒服或尷尬吧?
再來則是「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可達成目的之手段中,應採取傷害最小者。
前篇文章的推文也已經提到,有很多方法可以達到我們的目的,
(不論是心理狀態或安全)
僱用男性與女性清潔人員分別打掃、打掃時在門口立牌告示或固定時段清掃等等,
這些其他方法的傷害,大概就是雇主成本增加或是清潔人員清掃時多了一道步驟,
那麼我們原本的方法的傷害為何呢?
在我們的假設數據中,男性潛在性犯罪者比女性多,為女性的10倍,
男性是比較多的,但是比例只有0.1%,
我們要因為這0.1%的犯罪者,限制其他99.9%男性的工作權利嗎?
這樣子的話,不就跟「因為同性戀的愛滋病患者比例比較高,
就把只有少部分比例是愛滋病患者的同性戀族群,說成全部都是愛滋病患者」一樣嗎?
原PO的文章中,有少數一些人的推文,似乎真的把全部男性當成潛在性犯罪者,
我希望他們可以思考一下這個問題。
原文中也有人提到,也有其他只僱用男性的工作,
我必須說這並不是理由,其他只僱用男性的工作(比如有人提到警衛),
他們只僱用男性,是這個職業上限制了女性的權利,
是在這個職業的勞動市場中要去爭取的。
這些職業上所存在的性別工作平權上的問題,
並不能拿來合理化「清潔人員只僱用女性」,
性別平權不是「這邊我好你不好,那邊你好我不好,正負相加等於零」的吧?
應該是要在各個面向上,都盡力做到實質平等吧?
以上用比例原則來看這個議題,
我想在比例原則中,尤其是必要性原則,
「清潔人員只僱用女性」是明顯不合乎比例原則的,
用比例原則下去思考,或許我們能有更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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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法接受在我上廁所的時候,有異性進入廁所,
我就有過我在上廁所的時候,清潔阿姨站在我背後盯著我看等我,
因為她要清掃我正在用的便斗,這讓我非常尷尬與不舒服。
有時候並不是所有男性都接受了女性可以進入男廁這件事,
而是礙於社會氛圍,或者出於無奈(反正只是這次上廁所剛好遇到)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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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廁請女性清潔人員當然沒問題,這篇問題探討的是,
無論哪種性別的廁所清潔人員,只僱用女性的做法,是否有其失當?
※ 編輯: tim1128 (36.236.84.174), 06/23/2016 14: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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