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血是怎麼冷卻的:一個隨機殺人犯的世界已回收
幾個問題想讓大家思考一下,我們的刑法,國家刑罰為了什麼存在?
現代刑罰觀點是處罰與矯治
所以在判一個人刑罰的時候,需要考慮他有沒有自由意志,
如國沒有自由意志,處罰和矯治是沒有效果的,
需要的是治療,如同精神疾病
刑法19條、87條"監護"參照。
(這邊是犯罪成的問題,犯罪成立構築在有自我負責的自由意志)
那確立了他至少有自由意志後,那整個國家必須去考慮他犯罪成因,犯後問題
所以在刑法57條列了一大堆事項,來評估這個人應該被處罰多久
花多久時間矯治,或者應該最後排除出社會
(這邊是犯罪處罰的問題,處罰的本質在於他所犯的罪與責任必須相當)
這一切看起來都非常合邏輯和美好
直到一門新興學問興起:犯罪學
犯罪學探究了人,為什麼犯罪,犯罪的成因交互交叉作用。
而犯罪學的研究卻顯示了上面那套邏輯問題可能需要去被懷疑和質疑
自由意志?在犯罪的時候,犯罪者是否真的是自由意志下產物?
犯罪的處罰是在理性人挑戰法律誡命給予處罰與矯治,
但如果自由意志比例降低了?或許還是成立犯罪,至少他展現了法敵對性。
但是,刑法責任能力開如何認定是否崩毀?
目前刑罰、刑法還能運作的原因,但是如果發現犯罪最後不是自由意志
這套繼受德國來的,精細操作的刑法機器也就崩潰了
幸好,目前為止,法律體系還是肯認每個犯罪都有那麼一點自由意志,
國家也取得了那個判罪的基礎。
但是最嚴重影響的是,犯罪成因...
研究顯示發現,犯罪原因複雜化,更多是社會責任,個人責任比例並非如此高
這就產生一個很嚴重的問題,當我們刑罰築基在個人自由選擇下給予相應處罰時
發現這個人自由選擇其實是沒什麼選擇時,我們如何去做到
判罪與處罰的相當?那矯治問題是不是連社會責任要一起矯治?
犯罪問題慢慢地被發現,犯罪無可避免,不是人,是社會,
而人犯罪是社會問題的替罪羔羊
這樣一連串脈絡下來,嚴重了影響刑法上如何去判斷如何處罰問題
因為這些因素讓所謂著"責罰相當"變得很困難。
因為交互交錯著影響因素卻無法被精準的描述,抽離,最後給予一個適宜的評價...
又其他可能造成犯罪的因素,卻無法在犯罪者身上幫助矯治。
那,國家刑事政策處罰如何?
那判處重刑理由又是如何?
這些研究造成了歐洲重新設計了刑罰論,但是我國似乎還停留在更早之前
最後,美國其實也是一直在學歐洲的社福監獄矯治,一併說明。
謝謝大家看完這篇,看完以後我想請問大家
一個犯罪者,我們如何精確地去抽離出自己他該負責的刑罰?
超出的社會責任可否壓在他身上?
一個犯罪者,如果夾雜了各種因素後,可否仍然可以判處極刑?
那判處他極刑的理由是是什麼?如何去區分社會造成的與自己應負責極刑?
另外,上一篇所論述最高法院判決鄭捷死刑的判決量刑理由,雖然鄉民推崇
似乎是不符合目前犯罪學、憲法、刑事學的堅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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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大專業直接點出法學上爭論大問哉
刑罰與行政罰差異,質的區別,量的區別
可見您採了通說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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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是刑法謙抑,是什麼東西用刑罰
什麼東西用行政罰,行政罰與刑罰到底有何差別
紅燈右轉和短線交易真的區別有那麼大
所以才衍生行政罰和刑罰本質一樣
只是處罰量的差異,最典型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但也有學者主張行政罰與刑罰本身是本質差異
向偷竊等自然意義刑罰不是行政罰
但認罪協商、緩起訴、罰金刑上又讓此模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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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下了祭司火炬
只是從祭壇變成法庭,但是還是去期待法官全知全能
刑法五十七難啊,沒有人能歷經他人,又如何給予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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