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被蘭蔻強迫購買已回收
之前的蘭蔻糾紛後續給大家參考。文長慎入。
---
基本上,護膚會、彩妝活動等等,
1.不得強迫購買,不買直接走,攔住或言語污辱恐嚇直接當下報警。
2.不得記載對消費者不利的合約,而且企業有載明合約之義務。
消費內容、品項編號(例如不能購買是哪幾個詳細品項與編號不能折抵,不是各自表述)等
等記載。
而且不能記載限制消費者消費義務,記載也無效。也不得記載企業保有最後的解釋權等等
。
3.預約金需全數退還或成立發票,否則即為逃漏稅。預約單照一下直接網路檢舉逃漏稅。
4.有爭議立刻找消保官讓業者留紀錄,並同時找樓管,嚴重找警方。
櫃員的任何話術不妥立刻錄音,沒有錄音工具,請他把話術
(不能購買化妝水、罰錢、一定要購買等等)寫在dm上蓋章簽名,有事情就是他負責。
5.不小心購買的話,通訊或訪問交易七日內都可以無理由退貨,有開封也可以退。
6.保持情緒冷靜,蒐集證據:
對他們最有效的是向政府單位(消保官等)檢舉。
案底太多才會被注意到跟主動調查..因為大部分人都想說算了。
結果受害者會一直出現。
---
萊雅拒絕出席消保調解會議,只來函表示罰4000塊和客服的人身攻擊都是誤會,並且已退
錢,感到遺憾。
但是我不承認這樣的敘述,因為當天(1/31)不只我一個受害。而且當天(1/31)再三詢問他
們都說一定要罰錢,等到投訴消保官來態度才轉變才說誤會一場。
萊雅電話口頭承諾是,未來萊雅集團(蘭蔻、碧兒泉、YSL、植村秀、契爾氏、
Clarisonic、Giorgio Armani、卡尼爾、媚比琳、理膚寶水、VICHY等)類似的護膚活動
,原則上,合約會寫清楚。不滿意可以退預約金。
之前的案例:
https://www.ptt.cc/bbs/BeautySalon/M.1376401302.A.6FD.html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54490236.A.428.html
還有本次的受害情形,對於他們的承諾,感到……很大的進步空間。
萊雅拒絕出席消保調解會,接下來就只能走民事或刑事訴訟了….
開學了,加上為這個事件耗上許多時間與精力,諮詢過律師和家人建議不會提告。
而且我已經退費了,很難對他們進行約束。
除非有太多人向消保官檢舉,政府機關才會主動調查、蒐證和公開結果。
---
【消保法】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
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
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
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7 條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第 三 節 特種交易
第 18 條
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
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
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第 19-2 條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25 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
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逃漏稅】
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我是學生打工也有做過服務業,工作辛苦,但是不能因此這樣對待顧客。合法
與友善已經是最基本的要求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54.1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56556231.A.130.html
推
02/27 15:23, , 1F
02/27 15:23, 1F
→
02/27 15:25, , 2F
02/27 15:25, 2F
推
02/27 15:40, , 3F
02/27 15:40, 3F
推
02/27 15:41, , 4F
02/27 15:41, 4F
→
02/27 15:48, , 5F
02/27 15:48, 5F
→
02/27 15:48, , 6F
02/27 15:48, 6F
→
02/27 15:58, , 7F
02/27 15:58, 7F
→
02/27 15:58, , 8F
02/27 15:58, 8F
推
02/27 23:25, , 9F
02/27 23:25, 9F
推
02/28 00:06, , 10F
02/28 00:06, 10F
推
02/28 00:57, , 11F
02/28 00:57, 11F
推
02/28 04:13, , 12F
02/28 04:13, 12F
推
02/28 14:50, , 13F
02/28 14:50, 1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