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被蘭蔻強迫購買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作者 (蘆洲一隻狼)時間8年前 (2016/02/27 14:57), 編輯推噓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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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蘭蔻糾紛後續給大家參考。文長慎入。 --- 基本上,護膚會、彩妝活動等等, 1.不得強迫購買,不買直接走,攔住或言語污辱恐嚇直接當下報警。 2.不得記載對消費者不利的合約,而且企業有載明合約之義務。 消費內容、品項編號(例如不能購買是哪幾個詳細品項與編號不能折抵,不是各自表述)等 等記載。 而且不能記載限制消費者消費義務,記載也無效。也不得記載企業保有最後的解釋權等等 。 3.預約金需全數退還或成立發票,否則即為逃漏稅。預約單照一下直接網路檢舉逃漏稅。 4.有爭議立刻找消保官讓業者留紀錄,並同時找樓管,嚴重找警方。 櫃員的任何話術不妥立刻錄音,沒有錄音工具,請他把話術 (不能購買化妝水、罰錢、一定要購買等等)寫在dm上蓋章簽名,有事情就是他負責。 5.不小心購買的話,通訊或訪問交易七日內都可以無理由退貨,有開封也可以退。 6.保持情緒冷靜,蒐集證據: 對他們最有效的是向政府單位(消保官等)檢舉。 案底太多才會被注意到跟主動調查..因為大部分人都想說算了。 結果受害者會一直出現。 --- 萊雅拒絕出席消保調解會議,只來函表示罰4000塊和客服的人身攻擊都是誤會,並且已退 錢,感到遺憾。 但是我不承認這樣的敘述,因為當天(1/31)不只我一個受害。而且當天(1/31)再三詢問他 們都說一定要罰錢,等到投訴消保官來態度才轉變才說誤會一場。 萊雅電話口頭承諾是,未來萊雅集團(蘭蔻、碧兒泉、YSL、植村秀、契爾氏、 Clarisonic、Giorgio Armani、卡尼爾、媚比琳、理膚寶水、VICHY等)類似的護膚活動 ,原則上,合約會寫清楚。不滿意可以退預約金。 之前的案例: https://www.ptt.cc/bbs/BeautySalon/M.1376401302.A.6FD.html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54490236.A.428.html 還有本次的受害情形,對於他們的承諾,感到……很大的進步空間。 萊雅拒絕出席消保調解會,接下來就只能走民事或刑事訴訟了…. 開學了,加上為這個事件耗上許多時間與精力,諮詢過律師和家人建議不會提告。 而且我已經退費了,很難對他們進行約束。 除非有太多人向消保官檢舉,政府機關才會主動調查、蒐證和公開結果。 --- 【消保法】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 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 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 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7 條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第 三 節 特種交易 第 18 條 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 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 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第 19-2 條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25 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 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逃漏稅】 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我是學生打工也有做過服務業,工作辛苦,但是不能因此這樣對待顧客。合法 與友善已經是最基本的要求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54.1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56556231.A.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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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屁股走人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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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集團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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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人但是押金不退,甚至攔住不給走呢?等叫警察來跟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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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才說是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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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至少叫警察或消保他們就會退錢跟放行了,也會留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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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麼多品牌都是萊雅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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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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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集團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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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集團的東西抵制 哈哈(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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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qKZ74m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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