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chopper0424未經同意使用本人id文章做簽名檔

看板Violation作者 (藍山山)時間8年前 (2015/09/27 03:29),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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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isroking 信箱] 作者: iisroking (藍山山) 看板: Sub_GMobile 標題: [申訴] PuzzleDragon 板主判決不公 時間: Sat Sep 26 22:05:56 2015 申訴人:iisroking 被申訴人:ttoy jschenlemn wl2340167 因此板目前有三位板主,面對判決時也是三位討論達成共識才判 因此一併列出,然而主要與此案有關的是ttoy及jschenlemn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申訴訴求:請板主把包含我在內的三篇相關統計文,以相同的板規條例 以及相同的標準進行公正公平的處置 並於PuzzleDragon板上另行公告案件相關的一切來龍去脈,務必力求詳盡 並且請ttoy板主承認自己的疏失,再另行公告對我道歉,以彌補過失 申訴內容: 因初次申訴,未盡完善之處請多指教 相關公告 證一 #1M1jlHCK https://www.ptt.cc/bbs/PuzzleDragon/M.1442912843.A.43D.html 證二 #1M1jlwwz https://www.ptt.cc/bbs/PuzzleDragon/M.1442987376.A.8D0.html 證六 #1M1jtoY2 https://www.ptt.cc/bbs/PuzzleDragon/M.1443161570.A.2C8.html 已與兩位板主們進行了很充分的討論,並且兩位最終皆表示轉往此組救濟 稍後會附上完整往來信件 是寄給weedyc對嗎? 或是全部公開轉到此板上? 事情從我在PAD板上發了篇統計文開始 因我有在文內提及了練技相關的圖文,並未達相關規範的數量 並且有板友提出檢舉 因此判定為違規 而後有另兩位板友也發了相同類型的統計文 證三 #1M1jmUgH https://www.ptt.cc/bbs/PuzzleDragon/M.1442862345.A.588.html 證四 #1M1jnh9p https://www.ptt.cc/bbs/PuzzleDragon/M.1442892942.A.863.html 一樣有提及了練技相關的圖文,並未達相關規範的數量 並且之後有其他的板友提出檢舉,板主依舊堅持兩人都無違規 因為此板公開,其他人也看得到 所以特別解釋一下,我之所以會知道有其他人先檢舉 也是板主告訴我的,還有轉寄給我部分內容及結果 直到後來我再次重新檢視跟板主分析了違規點 板主才表示證三確實違規了 這邊補充說明一下 2015/09/24 20:12:08 做了板規的修正 證五 #1M1jn_vt https://www.ptt.cc/bbs/PuzzleDragon/M.1443096730.A.7E0.html 修正內容皆與此三案件有關 有附上修改前後比照 這會是判案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請詳加參閱 板主亦表示依據此案,讓板主們討論後讓板規有更完整的解釋修正 因此不可能『用之前較不適合的板規繼續追訴當事人』 姑且先不提這到底是不是表示未修改的板規有疏失未盡周全之處 板主對證三以及對我的處置時間點,因為兩篇違規文皆是在板規修改前發生 應當要用一致的準則標準處置,而不是在修改板規後才告訴我 已經修改了所以不可能,對於這樣的處置我表示無法接受 板主對證三的處置選擇了勒令修改,並且不予水桶 而非比照我的處置,直接刪文並水桶,完全無告知,無給修改的機會 我也去信板主詢問此事 但板主表示他認為這樣的處置沒問題,即便對我不公平 我表示無法接受差別待遇 亦無法接受同樣類別幾乎沒差別的案件,卻採用了不同的板規細則來處置 導致最終結果差別甚大,有水桶就算1天也是會留前科的 跟不水桶只要求修文明顯差很多 這方面在我與板主的往來信件之中有非常詳盡的記載彼此的想法 請再詳加參閱 然後是關於ttoy板主 因jschenlemn板主表示公告事宜由ttoy板主負責 ttoy板主於相關公告的第3篇之中,未經同意便公開身為檢舉人的我之身份 未盡到保密的義務 對此,ttoy板主僅表示是因為我要求公開解釋,才點名我的 但我並未要求公開我身份,這方面亦可於我跟板主往來信件中查閱 在這之前我亦與jschenlemn板主的信件討論中有提到 希望在達成共識有結果以前先暫時不公告 然而jschenlemn板主最後給我的回信之中並無針對此作出答覆 也未盡到轉告負責公告的ttoy板主的義務 最後ttoy板主表示請我轉至組務申訴,不再針對我的信件做任何回應 這中間過程之中,ttoy板主表示他根據自我檢討決定讓我減刑 可參閱證六 然而天數問題全然不是重點 今天要是你判全部人或情節相近者都30天或天數差距不大 我反而較能接受 明明板主都認為是複數近乎相同的案件都是違規了,卻有未給修正機會直接水桶 跟勒令修改後就不予水桶之莫大差別 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因為我追求的是公正公平, 從來都不是減刑或取消水桶,也才會有今天這篇申訴產生 特此聲明,請板主們或其他人切勿曲解我本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47.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43276366.A.8EB.html ※ 編輯: iisroking (106.104.47.173), 09/27/2015 02:16:0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iisroking (106.104.47.173), 09/27/2015 03: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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