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ViperII不當暱稱
判決主文:
證據不足,不予處分。惟於特別看板中可交付板主決定。
判決理由:
1. 本站受理之違規項目,處罰具有全站停權之性質,判斷是否違規,亦須
立於客觀之角度評判,於一般人所見均認定屬於違規之行為,方能處分,
合先敘明。
2. 本案中,被檢舉人之暱稱"外掛,自由,革新"或
"外掛,自由,革新,卻還自稱很淡定",此"自由,革新"究竟指誰,
非於特定遊戲之玩家無法認定。"外掛,自由,革新"究竟是在
詆毀"自由,革新",或是其他意義(例如鼓吹外掛這件是需要放任自
由以及革新使用方式),語焉不詳。本板以一未參予該遊戲之使用者,
全然不知究竟此暱稱詆毀何人,故本案難以處分。
3. 惟本案若於特定看板中(例如特別之遊戲看板),該看板板主基於管理特定
遊戲討論板之秩序,可作看板處分,亦不拘此乃暱稱違規而板主無法管轄,
併予指明(參本板 #1DmSCtO 判決)。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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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有水球、信件違規,請至 Violation 板檢舉
板主處置廣告推文違規,可至 ADer-Killer 板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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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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