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LDAGGAXC水球騷擾
判決主文:
本案所檢附之證據格式,不符 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處理
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1. 本案檢附之證據經過編輯,故依 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處
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
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2. 若欲篩選水球中其他隱私談話,請利用水球整理程式。
(信箱內,水球備忘錄前按 u )
3. 本案被檢舉人於前案(#1EFLodfr判決)已被本板判處砍除帳號,
已送請 站長審查後執行,故本案應無須再次檢舉。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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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7.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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