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LDAGGAXC水球騷擾
判決主文:
本案所附之證據格式,不符本板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所附之證據經過編輯,依本板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因此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實習法務sara938028 2009/07/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06.6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