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未經同意公開私人信件
※ [本文轉錄自 XP1 信箱]
作者: Nalu (家裡養了三隻貓......)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殺人後續很難滅跡的八卦???
時間: Tue Oct 12 02:46:54 2010
※ 引述《nofuture2 ( )》之銘言:
: 看很多推理小說都說殺人很難真正滅跡
: 大概像是
: 血液反應很難去除
: 人死後油脂的劇烈分泌
: 還有骨骼和骨骼間真正分離的困難性
: 有沒有人有這方面的八卦呢???
滅屍不難,難的重點是如何改變被害人的訊息連結斷點,以及讓你不被懷疑
基本上若純粹要滅屍
首要注重,不能讓能被檢測到的東西"漏"出來 -- 唾液、血液、皮膚、DNA、指紋...
接下來要小心,不可以造成新的資訊連結
因此若你以為你可以作人肉叉燒包,你就先錯了一半
1.當你還沒能來得及處理完肉餡時,警方就可先找到資訊斷點看到你分屍
2.現在的偵測技術太靈巧,所需的檢體只需極少樣檢測量便可做出判別
而一般你很難處理時能弄到連幾十微米的東西都能注意.......
3.由於人類算大動物,因此導致需用相對大型的器械,產生處理上的困難。
也因此會導致你可能作息與平常不同、有怪異舉止、曾有特異狀況在你身邊發生
( 如有某幾夜曾有其怪聲音從你住處發出... )
接下來,就棄屍而言
屍體要腐化到難以辨認,即有相當良好的環境,也得要大半年時間
--由之前見網友被封喉小女孩的狀況來說,曝屍隱密處也要半年--
除非你可以做出更好的環境,加速其反應的時間
--但基本而言,多一個製程就多一個缺陷產生處
--你要如何挖?? 如何運?? 挖多深?? 挖哪??
更慘的是
由於現下手機與網路之發達,你要避免被害者的資訊斷點被人發現的時間
可能只有幾小時,而非過去時代的幾天......
若你只是要想法逃避刑責,而不怕苦難的話
基本上一個最簡單的方法
也甭啥分屍埋屍丟屍了
若命案發生在你家,就把屍體留在犯案現場,門關上說你在當阿宅,
線上遊戲開著不要關,音樂放大聲點,冷氣開強點....。
趁可能還有約48小時的空檔時間,
快點訂機票立刻走人,然後到中南美或莫三比克過日子.......
--
到那種地方過日子,比死還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2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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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真是抱歉
不應該把一堆普科的東西拿出來SHOW 也不該說得太淺顯
我也不該在人家問要滅屍的東西時擔心犯法不講清楚
滅屍難不難 會不會有跡證?!
《ID暱稱》XP1 (WindowsXP) 《經濟狀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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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上站》10/12/2010 01:31:08 Tue 《上次故鄉》61.58.18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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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上站》10/12/2010 01:30:02 Tue 《上次故鄉》61.58.18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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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上站》10/12/2010 01:28:18 Tue 《上次故鄉》61.58.186.170
查詢IP: 61.58.186.170 IP國別: 台灣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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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我輕挑的態度惹到了三位真正具有真才實學的學子(YES2009名片看來是台大)
侮辱了他們寒窗苦讀,三人共用一台電腦的勤儉精神........
我還是想法到中南美洲免簽國家去悔改吧.......
※ 編輯: Nalu 來自: 61.31.129.142 (10/12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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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唷 幹 剛剛寄信給我呢
作者 XP1 (WindowsXP)
標題 已轉寄給板主louisman/YU0121/coacao/l8
時間 Tue Oct 12 04:33: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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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已明文規定八卦板旨,且不得針對個人,包含ID、資料等。
歷來因為有不少人直接針對個人資料(ID、帳號資料等),不符合八卦板旨而被桶,
請自行逐篇閱覽。
原文已備份,分別轉寄louisman/YU0121/coacao/l8 四位板主,水桶愛你,再見。
1731 m11 9/28 YU0121 □ [公告] 水桶
1732 ! 9 9/29 YU0121 □ [公告] 水桶&警告
1733 21 9/29 pandanoei □ [爆卦] 中央氣象局公告
1734 m13 9/30 coacao □ [公告] 水桶
1735 m15 9/30 louisman □ [公告] 水桶&警告
1736 m73 9/30 YU0121 □ [公告] 水桶&diefishfish水桶(補充)
1737 m2410/03 louisman □ [公告] 水桶&警告
1738 m1810/03 louisman □ [公告] 水桶
※ 編輯: Nalu 來自: 61.31.129.142 (10/12 04:35)
還又寄?! 煩不煩啊?!
326 10/11 [備.忘.錄] ◇ 熱線記錄
327 10/12 XP1 ◇ 已轉寄給板主louisman/YU0121/coacao/l8
● 328 10/12 XP1 ◇ ◇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編輯: Nalu 來自: 61.31.129.142 (10/12 04:39)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以上是PTT站方規定,掰掰,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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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貨色也不過就這種水準而已.........
還未得相對人同意勒
刑法和自身相關的都不算密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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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到 畜牲多 還是移民吧.......
※ 編輯: Nalu 來自: 61.31.129.142 (10/12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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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佈XP1的信件,而我就是XP1本人。 科科。
說到刑訴,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不好意思,小的不材,法律二B s9563030
科科 繼續辦家家酒吧你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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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要告訴我的,我可沒保密義務~
※ 編輯: Nalu 來自: 61.31.129.142 (10/12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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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18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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