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註冊相似ID
判決主文:
使用者 TEMU20000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
(三)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
,故判決罰單一張之處分,並更改被檢舉人 TEMU20000 帳號為 TeMu20000,以資區別。
判決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被檢舉人之帳號於外觀上易造成與檢舉人ID辨認之困難,
故更改其帳號。
實習法務sara938028 20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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