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ipobar水球騷擾
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ipobar 因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ipobar 於對話內容中對檢舉人提出疑似有色情內容的不明連結,
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實習法務 sara938028 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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