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北美] 關於ESTA免簽的問題

看板VISA作者 (cruising Panama Canal)時間12年前 (2013/11/12 03: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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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eamregion (Bee)》之銘言: : 計畫明年2月赴加拿大開始IEC打工度假, : 在入加前想飛美國一週進行觀光。 : 請問大家開始使用ESTA電子護照是可以進入美國幾天後, : 返回加拿大繼續工作,沒有問題的嗎? 沒問題 : 因為ESTA使用方式為,你需要在90天內回到你“居住地”, 你的解讀有嚴重的錯誤 : 但是我們的居住地為臺灣。如果又轉到加拿大或者墨西哥(和美國有相連的國家), : 天數會繼續累加,有可能構成非法滯留的嫌疑嗎? 免簽是規定最多可待90天,只要進入加/墨/加勒比海,就算是離開美國 (因為是不同的國家) : 我打了電話問過美國在台協會,他們希望我親自連絡美國邊境管理局詢問我的狀況, : 但是等了一週美國還是沒有答覆,電話也打不通。 : 所以想請問持ESTA是沒有問題的嗎?? 謝謝 你和另外一個規定搞混了: 免簽入境,必須要有「離開北美洲」的續程或回程機票,除非你是該地區的居民 (北美洲的定義是美/加/墨/加勒比海 所以你如果赴美觀光、然後赴加墨觀光,而沒有離開加墨的機票,那麼就不適用免簽。 如果你有前往中南美洲、歐洲、非洲、亞洲的機票,就沒問題 這和90天的居留期是完全無關的。待在加墨的期間,也不計入這90天 (後有詳細說明) 你因為有加拿大的打工度假簽證,算是加拿大的居民,所以不受續程機票規定的限制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這90天居留期內,如果沒有離開北美洲,是無法取得新的效期的 只能延用原本的效期。也就是說,若在美國待了10天,就轉往加墨 如果去加墨玩了45天後要再回美國,等於浪費這45天美國的停留期 一樣只能待到原本的這90天為止,必須在到期日前離開美國。 但這依然不改變「只要進入加墨,就已經離開美國」這個事實。 而超過90天之後,能不能再用免簽回美國取得新效期? 這就看入境官的判斷 如果認為你濫用免簽,而屬高風險的話,就會不讓你入境。 如果認同你是個觀光客(例如確實有90天離開北美洲的機票),那麼就有可能再給新效期 如果只是要到美國轉機回台灣,那當然也不會有什麼問題。 -- 我的旅遊部落格: http://chengyun-travel.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9.123.5.147 ※ 編輯: cchris 來自: 99.123.5.147 (11/12 03:56)
文章代碼(AID): #1IWJMQm2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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