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北美] 關於ESTA免簽的問題
※ 引述《dreamregion (Bee)》之銘言:
: 計畫明年2月赴加拿大開始IEC打工度假,
: 在入加前想飛美國一週進行觀光。
: 請問大家開始使用ESTA電子護照是可以進入美國幾天後,
: 返回加拿大繼續工作,沒有問題的嗎?
沒問題
: 因為ESTA使用方式為,你需要在90天內回到你“居住地”,
你的解讀有嚴重的錯誤
: 但是我們的居住地為臺灣。如果又轉到加拿大或者墨西哥(和美國有相連的國家),
: 天數會繼續累加,有可能構成非法滯留的嫌疑嗎?
免簽是規定最多可待90天,只要進入加/墨/加勒比海,就算是離開美國
(因為是不同的國家)
: 我打了電話問過美國在台協會,他們希望我親自連絡美國邊境管理局詢問我的狀況,
: 但是等了一週美國還是沒有答覆,電話也打不通。
: 所以想請問持ESTA是沒有問題的嗎?? 謝謝
你和另外一個規定搞混了:
免簽入境,必須要有「離開北美洲」的續程或回程機票,除非你是該地區的居民
(北美洲的定義是美/加/墨/加勒比海
所以你如果赴美觀光、然後赴加墨觀光,而沒有離開加墨的機票,那麼就不適用免簽。
如果你有前往中南美洲、歐洲、非洲、亞洲的機票,就沒問題
這和90天的居留期是完全無關的。待在加墨的期間,也不計入這90天 (後有詳細說明)
你因為有加拿大的打工度假簽證,算是加拿大的居民,所以不受續程機票規定的限制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這90天居留期內,如果沒有離開北美洲,是無法取得新的效期的
只能延用原本的效期。也就是說,若在美國待了10天,就轉往加墨
如果去加墨玩了45天後要再回美國,等於浪費這45天美國的停留期
一樣只能待到原本的這90天為止,必須在到期日前離開美國。
但這依然不改變「只要進入加墨,就已經離開美國」這個事實。
而超過90天之後,能不能再用免簽回美國取得新效期? 這就看入境官的判斷
如果認為你濫用免簽,而屬高風險的話,就會不讓你入境。
如果認同你是個觀光客(例如確實有90天離開北美洲的機票),那麼就有可能再給新效期
如果只是要到美國轉機回台灣,那當然也不會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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