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營建署:都更牛步化
※ [本文轉錄自 Policy 看板 #1E0tjOcA ]
這麼久看下來,關於都更
我認為政府對於自己的角色其實是並不確定的
都更為的是「公眾」的利益,也就是許多個個人的利益
「當一些人的利益和另一些人的衝突時,怎麼制定法規、怎麼行政?」
這個問題並不罕見,政治理論、道德論、法學理論都討論很久
1.對其他人有害才能限制個人權益,2.還是對其他人有潛在利益就很 還是3.看程度?
如果是1.,那要a「讓其他人 變得比現狀差」才叫有害
還是 b 「讓其他人 變得比他們未來可能有的狀態還差」就叫有害?
如果是a 那你本來就沒這筆薪水,工作完後我還是不給你 這樣算損害你的權益嗎?
如果是b 那你本來可以把地利用而得更多收入,我卻妨害你 這樣算損害嗎?
這些本來就是大哉問
既然公務員考試沒有比拿法學博士還難,也不可能讓法學專家就每個個案
哪怕是每個行政規章進行分析裁奪 -- 就像每個規章都釋憲一樣
政府官員難以拿捏是可想而見的
先講講現況吧
北市頒出了新規定,或許有利益糾葛、或許有公益考量
在我看來 還有公務人員為自己謀求保障、政務首長給自己減少麻煩 的成份在
怎麼說這都是一件麻煩事,順了姑意逆了嫂意
逐案判斷該不該強制是種自找麻煩的理想化,擱置不管就抗議不斷
都更案開始容易、結束難;
整合個老半天、多數住戶都已經期待新房子了之後,還要以「不做了」結束,更難!
對官員來講,幾年下來學的乖就是
如果能「依法行政,拆了,這也是依法行政」 那是在好不過了
每個人都有理想性,我也有理想性
就理想性而言,我不認同這樣的修法
但,我也不支持以「得到所有人同意」作為行政準則
不只有趕人的會有黑道介入
就以帝寶之前的事當例子,釘子戶也是有黑道會介入的
甚至事先聞到了都更味,就先搶一戶來當釘子的也不算罕見
某媽媽那戶,從新聞上看來似乎是原屋主知道自己欠債房子會被法拍
故意租給自己女兒,讓女兒當「善意第三者」抓著租約不搬、再敲新屋主一筆
如果真的要所有人同意,那真的可能「一個都更案也成不了」
然而,政府要執行公權力、要設置法規
要影響人民權益財產和民間契約行為 的時候,必須要提出所為的公益
像限制工時上限就是,你要能證明、或至少社會有共識 這樣的加班是不健康的
才能以 勞僱契約不應建立在一方的健康受損上 為理由禁止這樣的契約行為
都更也是,就算釘子戶是為了更多錢 -- 那不行嗎?
嗯,某個程度後,政府可以禁止,像合法利息最高月息20%一樣
在理想 和 現實之間,我倒也不是沒有想法
比如說,如果設置「組合式彈性評估制度」
也就是,不是立個法說死,在單一指標(80%同意)下就強徵,也不是放任
像美國高中、大學升級那樣,我們可以設
六、七個評估指標,每個指標有個四、五種等級
得到 3個A 2個B 而且沒有c以下 就可以申請強徵強拆
得到 2個A 2個b 而且沒有d以下 就可以申請 由政府參考市價收購
(再按收購價賣給都更團體)
得到 2個A 共6個C以上 則可以....
這樣
指標可以包含「有幾成的人同意」
「建商(或社區成立的都更申請人)已開價到週邊市價溢價多少以上」
「釘子戶方 是否有提出協商方案、可行度多高」
(如果釘子戶就只是「不想配合」那強拆的發動率就合理的較高
如果他是另有要求 (保留外觀之類的) 則可以評估影響之金額和施作難易)
「其他住戶對強拆與否的不計名投票」
… …
其實都更的評估和環評有點像
政府官員既不想自己成為「決策者」而要揹負來自 姑、嫂 兩邊的壓力和罵聲
把決策丟給環境學者,或是丟給住戶 也都不合理
環境學者不應該去考量 人的情感,或經濟就業
住戶決定加入都更與否,也應該是以自身的權益和意願為最高考量
而不是往後的「是否會造成強徵強拆」
一個綜合的、具彈性的評估制度
讓當事人雙方有更多運作、補強、互動 的空間,
也讓行政官員避免「判生判死」的壓力
環評也是一樣啊,官員不想要「只是用講的」講個理由就同意或反對開發
也不適合讓 應該只具、也應該只考量環境影響 的環委
變成還要考量文化、還要考量情感、還要考量場外抗議 和 國家競爭力
設計綜合的指標,讓環評只是環評
設計彈性的指標,讓評估者適度表視其評價
一個綜合彈性的指標,讓開發生可以和所有影響關係人互動、權衡配合項目
呼應一下一開頭
政府對自己在都更 或 開發 上的定位不確定,
這是因為個案的不同、政府要介入的方向和理由也不同
既然如此,就不該訂一個法律把政府綁在
「集滿80% 就站在促進都更面 強拆」這麼簡化而可議的座位上
綜合而彈性的體制,
才能讓政府在多數的案件上採取適切的立場、又不至於缺代數據支撐
回到都更上,尤其是民辦都更,如果以「已取得80%」作為前提
剩下會有的問題
利用過去累積的經驗,和充份的討論,我想要設計出這樣的制度也許並不會太困難
但這也只是我想而已啦~~
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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