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刑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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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oyofwind (阿良)時間15年前 (2010/04/25 22:0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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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對於這種誤父為他人而殺之,或誤他人為父而殺之的案例. 是以以下的規則處理. 所犯>所知,從所知. 所知>所犯,從所犯. 本題中,所知:271;所犯:272,所以從271. 而學說上容有異說. 許玉秀老師以及陳志輝老師稱其為「不完全等價客體錯誤」. 除上述兩種類型外. 另有誤他嬰為己嬰而殺之;誤
(還有202個字)

推噓8(8推 0噓 28→)留言3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xsunsea (費司)時間15年前 (2010/04/24 17: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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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田老師第十版刑法通論第415頁. 例4:. A欲殺害其叔父B,卻將其生父C誤認為叔父B,開槍射擊其生父C. 教科書將其列在<有關行為主題的錯誤>,. 但是不是亦有客體錯誤呢?. 若要問A成立什麼罪,則我的解題是否有何不妥或需要改進之處?. 解題如下. A在主觀上對其開槍擊斃之人C乃認為為唯一普通
(還有16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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