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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一題刑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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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中興大學93年的刑法總則的試題!. (一)乙的行為. 在構成要件的部分:乙在客觀上已拿槍枝傷害丙;但是在主觀上,乙並無傷害故意. 所以可以組卻構成要件中的故意要素!. 違法性的部分:乙並無任何組卻違法得事件,所以他的違法性有成立. 罪責:青春期的小孩應該介於14到18歲中間!所以依據刑法18條第
(還有27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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