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東吳法律95轉學考刑法總則

看板TransLaw作者 (糟了是世界奇觀)時間13年前 (2011/07/14 16:08),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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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ingalaxy (能吃嗎?)》之銘言: 因為最近在做考古題手上又沒有林東茂老師的書,所以不大了解這題該怎麼解 還請板友們指教 : 四. 甲教唆乙丙去竊張三,乙丙於翻搜之際,發現張三家貧窮,乙乃建議丙放棄犯行, : 丙不聽,乙單獨離去,丙得手一廉價電器,試問甲乙丙有何責任? : 乙是否成立中止犯? : 承上題,若乙丙行竊之際,張三恰巧回來,乙丙傷害張三,甲是否應負傷害罪之責? 我的想法是是甲為教唆竊盜,乙為竊盜未遂,丙解為竊盜 乙丙兩人原為竊盜的共同正犯,但乙自行離去後無犯意之聯絡也無分擔犯罪的行為,故切 斷共同正犯之關係 乙因犯罪期待利益降低而放棄犯行,非自願放棄,主觀上無法成立中止犯 又乙在放棄犯行的時候客觀上也未阻止丙,兩人當時為共同正犯故也無法成立中止犯 乙丙兩人傷害甲是過剩行為,不在甲教唆的特定犯行範圍內,除非甲能預見張三當時會回 家也跟乙丙兩人說他回來就扁他,甲不需要對此負責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乙丙兩人的關係我這樣解不知有沒有錯? 我翻林鈺雄老師的書裡面沒詳解到要是一人著手後離去中止犯意聯絡和客觀犯罪行為是否 能單獨論以未遂,切斷共同正犯之關係 希望板友們能為我指點迷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7.7.182

07/14 17:50, , 1F
還有是共同正犯吧 有共同決意跟共同行為
07/14 17:50, 1F
我是認為說既然兩人無犯意之聯絡也無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了就不符合共同正犯的要件了 不知道林東茂老師的書裡面是怎麼解的,希望有書的能PO解法一下 ※ 編輯: aaaaa456852 來自: 140.137.49.1 (07/14 18:13) ※ aaaaa456852:轉錄至看板 Examination 07/14 18:22

07/14 20:50, , 2F
成立共同正犯決意=>共同著手=>乙中止
07/14 20:50, 2F

07/14 21:29, , 3F
脫離中止犯的要件很嚴苛喔!!必須要對方中止犯行喔
07/14 21:29, 3F

07/15 00:09, , 4F
乙丙二人皆非為自己而行竊, 似不符合共同正犯的要件?
07/15 00:09, 4F
文章代碼(AID): #1E7gFWBJ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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