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 中正今年轉學考 刑法

看板TransLaw作者 (誠實可靠小郎君)時間16年前 (2009/07/15 02:25), 編輯推噓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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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SOSO (lososo)》之銘言: : 其實是第幾題我忘記了 : 事實上我連是不是中正的題目都忘了 : 如果不是就是政大題目 歡迎指教 : 只是對那題我有問題 : 題目大致如下 : 甲跟女主播乙相戀中 乙有天認為跟甲的緣分已盡 告 : 知甲是個好人可以得到更好的對象並提出分手 : 甲跟乙分手後心有不甘 懷疑分手前乙已經外遇有對象 : 所以開始秘密調查乙 並發現乙目前有新男朋友 心想果然被乙背叛心有不甘 : 事實上是乙跟甲分手後 認識某小開丙 並覺得有錢屌就大展開交往 : 過幾天甲生殺丙之念頭 喝醉之後 帶著有毒的吹箭 騎車往乙住處 : 在騎車途中 撞傷路人丁 但因為甲處於酒醉狀態 不知道撞到人 繼續騎走 : 丁被撞倒後輕傷 隨後爬起哭著離去! : 問題一 好像是甲對丁的過失傷害跟肇事逃逸問題 : 接著甲到了乙處 從窗戶發現有人影 有一人以30度角(我對30度角很有印象) 作活塞運動 : 並且聽到乙女呻吟不斷 甲怒氣爆發 像乙身上做活賽運動的人射出毒箭 : 事實上乙身上的乃為暗戀乙的戊 正在強爆乙 : 當甲發現殺錯人後 隨即叫了救護車後 極速逃逸 : 被射倒的戊 自行跑出乙宅 在路上被好心路人送至醫院 施打血清 救回一命 : 事實上如果戊未走出乙宅 救護車將會及時趕到 送戊至醫院 戊依舊會被救回一命! : 問題二是甲前往乙處後所發生的所有法律關係 : 這題問很多東西 我是當砲灰的自然實力很差 : 第一題大概就寫討論原因自由前行為然後否定它 : 接著討論過失上害還有討論肇事逃逸是罰逃逸行為之類的 我也忘了 : 第二題我是寫客體錯誤還有討論中止犯跟準中止犯 : 我是想問一下客體錯誤的問題 不知道為什麼我忽然混亂了起來 : 客體錯誤是採法定符合說 等價的客體錯誤還是成立原本犯的罪的既遂犯 : 不等價的是原本想犯的成立未遂 實際犯的成立過失 然後想像競合 : 我的問題就是甲沒有被殺死 那之後是要討論等價還是不等價 : 還是根本跟這沒關係 原本考試的時候寫得很合情合理 考完之後越想越怪 : 請各位高手指教一下 在書裡面都是有被殺死 忽然來個沒被殺死我就混亂了 僅就未遂討論 本題是屬於哪一種未遂? 障礙OR中止(準中止)? 以特定人為為目的 著手後發現對象之錯誤 經驗上乃是可預期必有停止實行之結果 ,對其殺人既遂所與之妨礙 係通常現象 而為意外之障礙 殺人如此 傷害 重傷害 等 均以特定人為對象者 亦應當為同一之解釋 ----------------------------- 失眠中 手癢PO文 -- 考生=[有問題要解決 沒有問題製造問題也要解決] 律師=[有困難要幫 沒有困難製造困難也要幫] 警察=[有歹徒要抓 沒有歹徒製造歹徒也要抓] 檢察官=[有證據要起訴 沒有證據製造證據也要起訴] 被告=[有理由要上訴 沒有理由製造理由也要上訴] 法官=[有理由駁回 沒有理由製造理由也要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20.228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23.110.20.228 (07/15 02:31)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23.110.20.228 (07/15 02:32)

07/15 04:45, , 1F
對於此見解不甚認同,個人以下列二種情況仍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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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4:46, , 2F
1.發現殺錯人,棄傷者不顧離去,傷者僥倖未死(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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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4:46, , 3F
2.發現殺錯人,因而積極叫救護車加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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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4:47, , 4F
若此二者評價都是普通殺人未遂,似於理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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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4:48, , 5F
純發表個人觀點,請別戰我謝謝
07/15 04:48, 5F

07/15 08:46, , 6F
向來都是人戰我^^ 有個人意見本來就很正常
07/15 08:46, 6F

07/15 08:47, , 7F
這篇是刑事庭決議 忘記哪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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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9:22, , 8F
73年5月15號刑議(不知道是第幾次)
07/15 09:22, 8F

07/15 10:50, , 9F
嗯,但我認為內容裡所說應是我所敘述的1選項,未必及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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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0:50, , 10F
在張麗卿老師的刑總教科書中確有提到發現殺錯人而中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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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0:51, , 11F
障礙未遂,其實這也合理,然積極救助卻是她所未提及部份
07/15 10:51, 11F

07/15 10:59, , 12F
個人仍認應論以不同評價 (另外那是第五次的樣子@@)
07/15 10:59, 12F

07/15 11:20, , 13F
障礙未遂的防果行為 屬於對既遂的妨礙 符合本決議的文字
07/15 11:20, 13F

07/15 11:22, , 14F
障礙未遂一但成立 就沒有中止犯的適用 也許合理性有所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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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只能期待修法或變更決議 不然效力在實務上還是有的
07/15 11:23,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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