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問一題有關刑法客觀歸責的題目

看板TransLaw作者 (觀海雲遠)時間15年前 (2008/11/06 02:46), 編輯推噓3(303)
留言6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boyofwind (阿良)》之銘言: : ※ 引述《bluesea620 (bluesea620)》之銘言: : : 甲欲殺A,持一粒毒藥放入A的食物,完全不知情的乙亦想殺A,也將 : : 一粒毒藥放入A的食物中,A同時吃下兩粒毒藥後毒發生亡 : : 事後證明A若僅服用一粒毒藥,絕不會發生死亡的結果 : : 就A死亡的結果 甲乙分別會得到怎樣的結果歸責評價? : : 注意 乙並不知甲也在A的食物裡放毒藥 : : 又兩人的刑責為何? : 結果原因:依照條件理論或者是合乎法則之條件說,都可以得出行為以及結果間都具有因 : 果關係 : 結果歸責:依照客觀歸責論,行為人的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是卻因為重大因果 : 歷程偏離而使得結果未在該風險中實現,所以阻卻客觀歸責 : (學說上另有主張,根據風險升高理論,結果依然在該風險中實現,所以可歸責於行為人) : 如依照前說,則是成立殺人未遂犯(未遂犯的要件請另外討論) : 依照後說,則成立殺人既遂 小弟發表一下拙見,煩請各位前輩指教。 因果關係:甲乙之行為皆屬不能想像其不存在,依條件理論,應認有因果關係之存在。 客觀歸責:個人以為客觀歸責方面並無產生所謂的重大因果偏異,重大因果偏異應是指行 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常態之關連。以有名的救護車禍案為例:某甲開槍殺A,A受傷經路人報 案,而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救護車於途中發生車禍,乃是他人違規所致,A因而死亡。以 此例來說,A死亡之原因乃是因他人違規駕駛導致之車禍,而非甲開槍所致之風險。因此 有重大因果偏異。 本題來說A之死亡乃是因喝了有毒之水,應不能認為有重大之因果偏異。 因此A死亡可歸責於甲乙二人,甲乙二人應負殺人既遂之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35.16

11/08 01:09, , 1F
我認為依照條件理論非q則非q的話
11/08 01:09, 1F

11/08 01:12, , 2F
是有因果關係啦不過我認為是未遂XDDD
11/08 01:12, 2F

11/14 02:10, , 3F
從客觀歸責角度看 要提升法不容許風險 風險實現 並且實現
11/14 02:10, 3F

11/14 02:11, , 4F
與風險有相當因果關係
11/14 02:11, 4F

11/14 02:13, , 5F
我認為在風險實現這塊就已經無法成立了
11/14 02:13, 5F

11/14 02:14, , 6F
打錯 唉 回文好了
11/14 02:14, 6F
文章代碼(AID): #194UeDAm (Trans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94UeDAm (Tran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