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成大96年考古題問題
※ 引述《diomse (明)》之銘言:
: 某住家大樓電梯故障,一名住七樓的六歲女童玩耍時,
: 不經意將背靠在故障的電梯門上,不料整片門竟然因此打開,
我對於這題有些疑問,所以拋磚引玉,希望可以勾起大家的討論興趣。
我覺得這一題比較難已認定的地方在於不作為犯(住戶一干人沒有製造新的法益侵害風
險,不為修繕電梯是未排除既存風險的不作為)關於保證人地位的認定。
若住戶具有保證人地位是源於何者?法令?危險源之監督?場所的管理者?
(1)危險源的監督?
在定義上是指監督者對於危險物負有防免危險發生的義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具有所有
權。在本案中電梯本來就具有危險性,而電梯屬於公同共有,但是在本案中有十六戶人
家,對於電梯這個「特定物」他們同時、等量地具有監督義務嗎?還是當其已經依照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時,就已經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將關於電梯(危險源)
監督的義務轉移給管委會?
(2)場所的管理者?
我覺得不能泛指所有住戶皆為整棟公寓大廈共有區域的管理者,公寓大廈裡面的場所管
理者,應該是指管委會或者是管理員。
(3)法令?
我找不到法令規定關於電梯維修的相關法規。勉強扯得上邊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三十六條第二款,關於管委會的職務(職權與義務),包括了:共有及共有部分之清潔
、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電梯屬於共有部分,歸於電梯的維護及修繕,管委會有職權
與義務。
然而全體住戶不繳管理費,是否在這個時候,管委會就不具防止義務了?我覺得在解釋
上,管委會實然面上的無法運作,可以解釋為不具有積極修繕、保養的義務,但是不足
以作為免除其消極的防止義務。在本案中,管理委員會至少必須在電梯旁公告電梯停止
使用,並做好封閉電梯的防護措施。
其實我(1)、(2)、(3)都傾向認為管委會成員才具有保證人地位,而不是全體住戶
。而管委會的組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係指住戶若干人。我認為只有
被選任出來、成為管委的若干住戶,才具有保證人地位。
其他的要件我想「對於法律期待的行為不作為」、「作為可能性」、「假設的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應該都該當;主觀上,不具有故意,具有客觀歸責至少具有過失。……
不知道各位版友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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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llwood 來自: 59.115.171.249 (06/26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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