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成大96年考古題問題

看板TransLaw作者 (放風箏)時間16年前 (2008/06/26 00:14), 編輯推噓5(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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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omse (明)》之銘言: : 某住家大樓電梯故障,一名住七樓的六歲女童玩耍時, : 不經意將背靠在故障的電梯門上,不料整片門竟然因此打開, 我對於這題有些疑問,所以拋磚引玉,希望可以勾起大家的討論興趣。 我覺得這一題比較難已認定的地方在於不作為犯(住戶一干人沒有製造新的法益侵害風 險,不為修繕電梯是未排除既存風險的不作為)關於保證人地位的認定。 若住戶具有保證人地位是源於何者?法令?危險源之監督?場所的管理者? (1)危險源的監督? 在定義上是指監督者對於危險物負有防免危險發生的義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具有所有 權。在本案中電梯本來就具有危險性,而電梯屬於公同共有,但是在本案中有十六戶人 家,對於電梯這個「特定物」他們同時、等量地具有監督義務嗎?還是當其已經依照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時,就已經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將關於電梯(危險源) 監督的義務轉移給管委會? (2)場所的管理者? 我覺得不能泛指所有住戶皆為整棟公寓大廈共有區域的管理者,公寓大廈裡面的場所管 理者,應該是指管委會或者是管理員。 (3)法令? 我找不到法令規定關於電梯維修的相關法規。勉強扯得上邊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三十六條第二款,關於管委會的職務(職權與義務),包括了:共有及共有部分之清潔 、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電梯屬於共有部分,歸於電梯的維護及修繕,管委會有職權 與義務。 然而全體住戶不繳管理費,是否在這個時候,管委會就不具防止義務了?我覺得在解釋 上,管委會實然面上的無法運作,可以解釋為不具有積極修繕、保養的義務,但是不足 以作為免除其消極的防止義務。在本案中,管理委員會至少必須在電梯旁公告電梯停止 使用,並做好封閉電梯的防護措施。 其實我(1)、(2)、(3)都傾向認為管委會成員才具有保證人地位,而不是全體住戶 。而管委會的組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係指住戶若干人。我認為只有 被選任出來、成為管委的若干住戶,才具有保證人地位。 其他的要件我想「對於法律期待的行為不作為」、「作為可能性」、「假設的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應該都該當;主觀上,不具有故意,具有客觀歸責至少具有過失。…… 不知道各位版友有什麼想法? --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tallwood/ 我的新聞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71.249 ※ 編輯: tallwood 來自: 59.115.171.249 (06/26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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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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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1:47, , 2F
我覺得責任在於管委會還是要做到最低限度的防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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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00:22, , 3F
推薦本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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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21:16, , 4F
我只想到保證人地位是考點,至於他佔五十分的話,我是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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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21:18, , 5F
的角度切入的,我會先從十五條的用法討論,其中一個是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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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主張的危險前行為是保證人地位的唯一理由,然後寫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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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方式,在以後行為切斷前行為因果關係來判斷是當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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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再說另一個許玉秀老師主張的閉索關係與開放關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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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地位的法理基礎,然後討論它的理論是當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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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題佔那麼多分,我可能會從古早的是非說,密切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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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等五個法理基礎做討論,這樣都寫出來已經不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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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最後我才會站在黃老師和許老師的理論去具體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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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版友能把法條找出來,不過我個人認為再考試時能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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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的人應該很少,老師似乎也不對法條條號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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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是:法理基礎的討論才是重點.個人淺見如有錯誤還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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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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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還沒考完試,所以會的人也不想講,但也只剩幾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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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23:10, , 18F
還不會學說要找+要懂也不容易了,會的人就稍稍點一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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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14:10, , 19F
學說理論才是分數啊~真困難= =努力K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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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20:58, 5年前 , 20F
我只想到保證人地位是考 http://yofu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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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Ocx-75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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